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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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单位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97.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0.9.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
2004.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
2008.1.1
行政法规
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7.9.1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8.1
3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8.1
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1
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1.1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省人大
1996.10.1
2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7.10.1
3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省人大
2000.1.1
4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4.6.1
5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5.5.1
6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省人大
2006.10.1
规
章
1
城市容貌标准
建设部
1987.1.1
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87.9.5
3
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
1996.9.28
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
1997.2.3
5
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省政府
1999.1.1
6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3.7.1
7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设部
2004.3.1
8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6.1
9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7.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86项)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43项)
(1)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7)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
限期改造、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12)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3)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
(15)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7)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
限期处理、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8)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
限期清理、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
(22)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23)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4)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25)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6)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以外的场所,未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7)物业使用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28)物业使用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9)物业使用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0)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1)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3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5)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6)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7)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8)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9)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43)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4项)
(4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5)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
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46)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
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47)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
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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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蚌埠市 城市管理 行政 执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