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和补偿费是否需代扣个税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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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和补偿费是否需代扣个税修改版
第一篇:
房地产企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和补偿费是否需代扣个税
房地产企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和补偿费是否需代扣个税?
作者:
毕君业加入时间:
2010-8-3浏览次数: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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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房需支付给客户违约金和补偿费,请问支付上述款项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位纳税人在吉林省地税网上的咨询,当我解答时感到很有意思,就放在这里让大家分析吧?
先看一下这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解析:
大家看文件一定要注意“字眼儿”——因受让方„„违约„„
本例说的是“销售方”(相当于转让方)„„违约„„
所以不能比照该文件执行。
我在省局的解答是:
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属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性质的违约金和补偿费。
可根据财税[2005]45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由当地税务机关判定。
如果说个人当取得的是符合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款,由于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承诺,又取得一部分补偿,应该还属于免税范畴。
如果换个角度说:
因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承诺,对被拆迁人又需要在外多居住若干天,给予一定租房费用,那么也不应征税。
(个人观点)
第二篇:
组织员工旅游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组织员工旅游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问:
近期,税务人员对某企业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1月和11月组织员工旅游,共支付旅游费用8.8万元,并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认为,旅游费用通过福利费列支,不需要扣缴个税。
依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并处以50%罚款。
请问是否正确?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所支付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第三篇:
公司为高管租房是否代扣个税
公司为高管租房是否代扣个税
“我公司对部分高管人员的住房租赁费用,实行依据发票据实核销的办法。
对此,公司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公司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日前,某外资企业财务负责人拨打湖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咨询员答道,首先,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面,应当区分外籍个人和非外籍个人两种不同情况。
雇员为外籍人员的,对实报实销的房租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
对其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
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单位雇员为非外籍人员的,对实报实销的房租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单位支付给非外籍个人的收益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里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至于何谓合理?
还有待进一步界定。
第四篇: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控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肖太寿
目前,在建设过程当中,往往会发生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关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向农民或相关单位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支付以上三项费用只有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是否要当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入账呢?
应这些问题确实困惑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笔者在此就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策略,供有关人员进行参考。
(一)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涉到以下税收风险。
1、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处理。
从税收执法的实践来看,有个别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农户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获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户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获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不要缴纳,企业进行代扣就会使企业多交税;如果要交纳,企业没有进行代扣,企业就漏税了,就会有税务处罚的风险。
因此,必须要找到政策和法律依据,论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弄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第二条规定: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79号和国税函发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对青岛地方税务局和辽宁地方税务局做出的批复,从法律执行的效率来讲,只针对青岛和辽宁有效,对全国没有执行效力。
但是,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该两个文件在全国基本上可以有效力的。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文件已经宣布国税函发〔1997〕87号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规定: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
国税函[1998]428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深圳市地税务局作的批复,只对深圳有效,在全国没有执行力。
而财税[2005]45号文件对全国有执行力。
因此,被拆迁人或被搬迁人按有关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或政策性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拆迁问题,拆迁补偿款在实践中有时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款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据分析,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农民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免个人所得税。
2、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营业税风险
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到底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没有申报缴纳,则是漏税行为;如果不要缴纳,企业申报缴纳,则企业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关于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有些地方税务局认为要缴纳营业税。
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该文件规定: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基于此文件,农户是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承包人,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做的批复,文件中没有抄送给各省税务局,在法律上对全国没有执行力,只对辽宁有执行力。
再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文件已经宣布国税函发〔1997〕87号失效。
另外,一笔收入是不是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该笔收入是否构成了营业税的范围,否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基于此规定,一笔收入如果是营业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但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公布)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再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
而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
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
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
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因此,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这涉及二方面:
一是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要不要索取发票入账?
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或者说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农户取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根据以上分析,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支付补偿费的公司和农户都无须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
二是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一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该支出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第二,必须有合法的凭证。
因此,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过拆迁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必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涉税风险控制
基于以上涉税风险分析,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税收风险应采用以下控制方法。
第一、企业必须与获得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农户或相关的企业签定补偿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补偿规定,明确载明补偿标准。
第二、如果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获得者是个人必须要收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补偿的个人必须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第三、获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者必须支付人提供收据。
第四,如果涉及到政府拆迁的,则需要收集当地政府的政府拆迁公告或文件。
第五篇: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负有扣缴义务;
(2)扣缴义务人既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
不少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没有严格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导致税款计算错误,此外对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那么,企业应如何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进行账务处理呢?
下面笔者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的相关规定,以企业经常发生的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一、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一)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
1、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
某企业职工王力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500元,由职工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王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假设本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下同):
根据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得:
王力应缴纳个税=(5500-2000)×15%-125=525-125=400(元)
2、账务处理
为了正确记录、反映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
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科目。
实际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例1的计算结果,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月末计提应发工资(含税)时
借:
生产成本等55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5500
(2)支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5500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51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00
(3)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00
贷:
银行存款400
(二)由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计提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除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外的工薪支出按照受益对象分配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或其他科目,并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即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账务处理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雇主为雇员全额负担税款
(1)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应纳税额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
例2:
承例1,假设企业为王力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
王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得:
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375÷85%=3970.59(元)
应缴纳个税=3970.59×15%-125=470.59(元)
(2)账务处理
①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
生产成本55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5500
②计提代付个人所得税时
借:
营业外支出470.59
贷:
应付职工薪酬470.59
③支付职工薪酬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5970.59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55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70.59
④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70.59
贷:
银行存款470.59
2、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1)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
承例1,假设企业为王力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300元。
王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额=(5500+300-2000)×15%-125=570-125=445(元),其中雇主负担300元,雇员负担145元。
(2)账务处理
①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
生产成本等55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5500
②计提代付个人所得税时
借:
营业外支出3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300
③支付职工薪酬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5800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5355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45
④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45
贷:
银行存款445
二、支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一)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
1、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未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
王某受聘担任某公司兼职业务员,2008年3月6日为该公司介绍一笔销售业务,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介绍服务费60000元,个人所得税由王某自己负担。
王某取得劳务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得: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2、账务处理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
根据例4的计算结果,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支付劳务报酬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
销售费用60000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476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2400
(2)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2400
贷: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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