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部门预算编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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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部门预算编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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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部门预算编报说明
2019年县级部门预算编报说明
一、部门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指标,结合部门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参考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
编制部门收入预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性;要将部门的各项收入都编入预算,注重完整性;要充分考虑各项收入变动因素,提高准确性。
1、一般预算财政拨款(补助)。
指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办法,用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的预算单位支出拨款或补助,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本部门(单位)支出计划和其他项目收入抵顶情况申报,按照公共财政支出项目、内容编制。
对于非财政供给单位,不安排预算拨款(补助)收入。
其中:
(1)县本级预算拨款补助。
指财政预算内供给单位的全额(差额)预算拨款。
(2)专项转移支付拨款补助。
指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一般预算拨款补助。
(3)列收列支非税收入拨款补助。
指执收部门缴入一般预算内,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还拨付给执法、执收部门(单位)办案补助和执收业务补助。
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开展情况,参照2018年预算补助情况测算。
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纪检会、司法局按经费保障管理办法测算。
(4)原纳入预算外管理资金拨款补助。
指财政部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执收部门征收的原纳入预算外管理资金专项业务拨款补助。
2、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补助)。
指财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安排的基金支出拨款或补助。
有基金缴交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数测算。
3、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预算拨款补助。
指财政用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安排的拨款补助。
4、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拨款。
指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按规定拨付给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清流县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清财库[2010]3号文件)要求,做好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拨款的核算。
按有关规定,根据前两年度缴入财政专户数额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出应缴财政专户收入,扣除上年县财政统筹数额后的数据测算。
5、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6、附属单位缴款:
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7、其他收入:
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单位动用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有偿转让收入、报废残值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财产物资损失赔偿收入等。
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编列。
实行规范津补贴改革的单位,单位自筹发放的津补贴经费也在其他收入反映。
8、结余资金:
(1)单位结余资金:
指历年来单位收支相抵累计结余留存在单位的资金。
(2)财政结余资金:
指财政补助资金应拨未拨给单位的预算内及专户资金。
二、部门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对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编入基本支出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执行“零基预算”的做法,统筹各类资金,兼顾单位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采用按具体因素逐项核定支出的方法,消除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基数”;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优先确保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切实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1、基本支出预算。
以2018年9月在册人员为基准,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编制。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章、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单位基本支出的客观需要,根据不同类型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全面掌握预算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分类、分档制定定额标准。
在职人员支出
(1)工资性支出:
基本工资:
指按规定发放的中央工资部分。
按预算基期月份工资基金手册中核定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含一次性补发部分,下同)乘12个月计算,列入单位综合预算。
在职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按30元/人.月预留,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统一代编预留列入单位预算。
津贴补贴:
指扣除中央工资之外地方津补贴部分。
按预算基期月份工资基金手册中核定的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乘12个月计算,列入单位综合预算。
实行规范津补贴改革的单位按现行县公务员局核定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津贴、补贴,按县政府确定单位自负定额分别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津贴补贴中,专业岗位津贴(如警衔津贴、纪检津贴等),根据县公务员局审批范围及标准按原有资金渠道分别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绩效工资:
实行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按县绩效工资改革办法测算,其中:
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预算基期月份工资基金手册中核定的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乘12个月计算。
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根据《清流县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按原有资金渠道分别列入部门综合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含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根据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办法,按原有资金负担渠道分别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卫生系统乡镇卫技人员津贴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资金渠道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年终一次性奖金:
按编制内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职人员预算基期月份的基本工资计算,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统一代编预留列入单位预算。
工资总额具体包括:
基本工资、津补贴(省定四档标准)、绩效工资(含奖励性绩效)、乡镇工作补贴、特岗津贴等人社部门核定的应发工资总额。
精神文明单位奖金:
用于获得省、市、县级文明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
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清政纪要[2011]48号)按获奖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期月工资总额乘奖励比例计算(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比例为100%、市级文明单位奖励比例为85%、县级文明单位奖励比例为60%),按县政府确定的资金渠道分别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统一代编预留列入单位预算。
年终绩效考评奖:
绩效考评奖参照以前年度优秀、良好的机关(含参公)单位在职人员奖金总额分别按2018年9月份应发工资(不含电话费、加班费)的2.5、2.4、2.3、2倍标准测算,事业在职人员奖金人均10000元标准测算,按原财政负担渠道预留。
综治考评奖:
按在职人员2018年9月份应发工资的80%标准测算。
食堂补助费:
按在职人员2000元/人.年标准测算。
应休未休补助:
可享受休假的在职人员按本人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总额的2倍测算应休未休报酬,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法委和统战部由财政100%负担,除了以上单位外,其余单位由单位自筹列入综合预算。
公车改革补贴:
正处按1040元/人.月测算;副处按920元/人.月测算;正科按650元/人.月测算;副科按580元/人.月测算;科员及以下按500元/人.月测算。
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按单位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测算列入单位预算。
县财政按县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5%预留公务交通专项补助经费,统筹用于解决单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
基本工资调资:
按在职人员300元/人.月标准测算。
伙食费:
指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伙食费和干部、士官灶差补助等支出。
其中:
武警大队、五中队按4元/人.天标准测算;武警六、七中队按3.5元/人.天标准测算。
临时人员工资:
指特定单位的临时工工资费用。
其中:
环卫站环卫工人工资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清政纪要〔2011〕62号、清政纪要〔2015〕7号及财政相关建议文件)规定测算;城监大队协管员工资按清政纪要〔2016〕58号专项会议要求测算;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办”定编范围内的临时人员,按县2008年5月28日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测算;其他单位编制内的临时人员根据原财政供给范围按480元/人.月等标准测算;按原有资金渠道分别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合同制消防员工资按40000元/人.年测算。
(2)补助性支出:
住房公积金:
按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12%安排。
通讯费:
在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通讯费按规定标准和资金负担渠道分别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加班补贴:
在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加班补贴按规定标准和资金负担渠道分别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3)社会保障性支出:
基本养老保险:
指单位为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行政事业单位按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20%测算,按原财政供养口径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职业年金:
指单位为在职人员缴纳的职业年金。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8%测算,按原财政供养口径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医保基金:
指单位为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在职人员的年工资总额的8%测算,按原财政供养口径列入部门综合预算;特殊人员(含离休、5.12干部、伤残军人和享受二级保健待遇人员)按年人均1.5万元测算,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
失业保险费:
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1%测算。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工伤保险费:
按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0.2%测算(另外教育、卫生系统按0.4%测算),按原财政供养口径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生育保险费:
按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35%测算,按原财政供养口径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4)日常公用支出:
①在职人员定额公用经费(不含学校):
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等。
按编制内在职人数(不含内退和离岗、待岗人数)测算。
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清政纪要[2011]48号),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职人员定额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以下分档列入单位综合预算:
一档:
正处按15000元/人.年测算;
二档:
副处按8000元/人.年;正处调按单位副处标准测算;
三档:
副处调按3000元/人.年测算;
四档:
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按2000元/人.年测算;
五档: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按1500元/人.年测算。
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为1500-2000元/人.年,各单位视财力在限额内统筹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消防大队、公安局(含林业公安分局)、纪检会、司法局按上级有关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测算。
此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按1500元/人.年测算。
由人大、政协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数统一列入定额公用经费中,其他单位不安排。
②交通费(公务小汽车经费):
公车改革后,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保留的公务小汽车经费按原县政府确认的供给单位确定。
定额标准为:
0.5万元/辆.年。
③教育系统生均公用经费定额:
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参照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公用经费定额1500元/人.年标准执行,各学校视财力及工作任务在此限额内统筹安排;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省补助(含农村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列入预算:
一档:
城区、农村中学按950元/学生.年;
二档:
城区、农村小学按750元/学生.年。
工会经费:
按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2%测算。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其他业务经费:
指接待、在职人员培训、物业管理、办公设备材料购置、修缮、党团经费及提取定额福利费等。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预算内不安排。
有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按自筹资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5)其他人员支出:
抚恤金:
指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遗属生活补助:
指按规定发给亡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遗属的生活补助。
根据清流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社局、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按单位在册遗属人员花名册测算,标准为:
一档:
离休干部遗属按省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人.月;既无工作也无子女(或子女均属残疾无工作能力)的离休干部遗属另外增加300元/人.月;并发放医疗补助费100元/人.月。
二档:
因公去世人员的遗属按768元/人.月;
三档:
因病去世人员的遗属按640元/人.月;
其他生活补助:
指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看守人员和犯人的伙食费、药费等。
属专项转移支付的,按转移支付补助标准测算。
救济费:
指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
包括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和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
属专项转移支付的,按转移支付补助标准测算。
离退休(职)人员支出
(1)离休费:
指离休人员费用及综合补贴。
由机关社保按2018年9月30日在册离休人员现行标准测算,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
此外,离休人员高龄护理费由机关社保按相关文件规定及单位在册人员和标准统一测算,离休人员高龄补贴不再发放。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标准为:
高龄护理费:
一档:
2000元/人.月;
二档:
1400元/人.月;
三档:
1000元/人.月。
(2)退休费(含5.12干部):
指退休人员费用及综合补贴。
由机关社保按2018年9月30日在册退休人员现行标准测算,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
此外,退休人员(5.12干部)高龄补贴和5.12干部护理费,由机关社保按照在册人员和标准统一测算。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拨付给机关社保中心,不列入单位预算;标准为: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按200元/人.月(5.12干部另增加80元/人.月);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100元/人.月(5.12干部另增加80元/人.月);5.12干部护理费1200元/人.月。
(3)退职(役)费:
指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的基本退职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地区补贴。
(4)日常公用支出:
离休公务费(含5.12干部):
指离休人员公务费、电话费、特需费、交通费等。
公务费定额标准为:
800元/人.年,财政全额供给单位按照在册人员和标准测算,列入部门综合预算;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电话费定额标准为60元/人.月,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单位按照在册人员和标准测算,列入部门综合预算;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特需费(不含5.12干部)定额标准为:
1000元/人.年。
由老干局按照在册人员和标准统一测算。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交通费(含5.12干部)定额标准为:
一档45元/人.月;
二档30元/人.月;
三档20元/人.月。
由机关社保按照在册人员和标准统一测算。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退休公务费:
指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等。
实施规范津补贴政策后,除原担任处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5.12干部外不再享受电话费补助。
活动费定额标准为:
100元/人.年。
由县人事局按照在册人员和标准统一测算。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县财政统一代编,不列入单位预算;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原担任处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5.12干部电话费按60元/人.月定额标准测算,财政全额补助单位由县财政拨款补助,列入部门综合预算;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5)精神文明奖:
副处(含离休、5.12干部)及以上退休人员按2500元/人.年、科级及以下退休人员按2000元/人.年测算,由财政100%负担。
(6)慰问金:
离休人员(含5.12干部)按每人5000元标准、退休人员按每人3000元标准、退职人员按每人1000元标准测算,由财政100%负担。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包括专项业务费支出和发展建设性项目支出两类。
其中:
专项业务费支出是指为履行单位职能或特定任务而开支的业务经费支出,(主要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发展建设性项目支出是指保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科研开发和应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生产和开发、各类贴息资金以及社会保障性等支出。
项目支出采取项目库管理的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财力状况,参照以前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预算内安排的项目支出,采取“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文件要求(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下发的纪要等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参考2018年的预算执行数上报;不能明确单位及项目内容的项目支出由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根据具体要求会同各相关部门测算代编。
3、政府采购预算。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4、单位在组织应缴财政专户、从事经营收入等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药品成本、缴交税收等)及上缴上级分成和与外单位的分成等支出列入项目支出及上解上级支出,分别在项目支出及上解上级支出中单列。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县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上缴财政专户资金实行“核定收入基数,超收分成,短收减支”的管理办法。
即:
以各部门(单位)2017-2018年缴交财政专户资金平均数,扣除上解上级支出、与外单位分成支出、直接成本支出、一次性收入数、缴交税金后的净收入为基数。
年终结算年度超收,县财政与部门(单位)实行3:
7分成,部门(单位)分成部分留给单位用于弥补经费支出;年度减收,减收部分应相应调减部门(单位)支出。
2、预算编制基期月之前尚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和需要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应当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主动调整用于部门新增项目支出。
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的结余结转资金,县财政将视情况予以收回,统筹用于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支出。
3、遇国家政策调整,需调增(减)预算,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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