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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
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情况如下。
1) 房地产开发企业。
分为一、二、三、四共4级。
(P143)
2)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二、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无级别,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级和无级别。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一个级别;专业类资质原则上只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并在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丙级;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4)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行业、专业、专项、资质设甲级和乙级。
个别设丙级,专项资质可设丁级。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设丙级。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P26)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和暂定级(P117)
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1章建设法规概述
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P1)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p1)
3.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P4-5)
1)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 法制统一原则
3)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
⑴法律。
⑵建设行政法规。
⑶建设部门规章。
⑷地方性建设法规。
⑸地方建设规章。
其中,建设法规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视为无效。
(P5-P6)
5.建设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5.降低资质等级、吊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9
6.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P9
7.合议庭的成员,应该为3人以上的单数。
P17
8.建设法规体系的建立,是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P19)
9.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他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
(P19)
第2章城乡规划法(2008.1.1施行)
1.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P21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P21
3.城乡规划包括:
P21
4.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P21-22
1)城乡统筹、合理发展的原则;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关注民生,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4)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5)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6突出特色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2
6.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
同时还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P24
7.“一书两证”: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P32
8.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指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P25
9.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P25
10.四线:
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黄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蓝色,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
紫色,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绿色。
P25
11.P25,P28.
12.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13.新区开发主要形式有:
新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以及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P30-31
14.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P34
15.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P34
第三章建筑法(2011.7.1施行)
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P39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P40
3.建筑许可: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P41
4.
P41
5.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P42
6.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P42-44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又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P45
8.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P45
9.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P45
10.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45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具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历史业绩)
11.建设工程发包的方式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P71
12.承包的方式包括:
总承包、联合承包、分包.P71
13.肢解发包:
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P71
1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P72
1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P72
16.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P72
17.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P72
18.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P72
19.强监理的范围:
(由国务院规定)P73-74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20.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
21.监理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P72
22.工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P75
2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P75
2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范围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P76
25.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P76
26.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我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五类单位责任,详见P79-83
29.
P84
3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P85
3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P85
3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P85
34.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四方验收)
3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P86
3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P86
37.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P87
38.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P86
39.
P87
40.
P87
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可以越级上报。
P88
42.
43.
44.
4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P102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6.建设工程返修及损害赔偿:
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只要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则无论是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还是因勘察设计、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47.最低保修期限:
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
.p105
1) 基础施工过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8.竣工验收的依据:
是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49.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比例预留质保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p105
第四章,招投标法(2000.1.1施行)
1.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13
2.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P114
3.强制招标的规模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4)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P114
4.可不招标的工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4)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变更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P114,P234
5.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
(2)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的原则.P114
6.一个完整的招投标过程包括: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
P115
7.招标是招标人提出招标条件,投标人提出最佳报价和最佳条件,通过竞争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P115
8.招标方式:
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P118
1) 公开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
2) 邀请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9.招标的程序:
(1)招标人办理审批手续
(2)招标人发布招标广告或投标邀请书:
国家制定报刊媒体等(3)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5)招标人编制标底: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在开标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露标底。
(6)招标人组织场考察(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标书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距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得少于20日。
P118-121
10.投标又称报价,指作为承包方的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向招标人提交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即向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报价,以期承包到该招标项目的行为。
P121
11.所谓响应投标,是指获得招标信息或受到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投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编制投标文件(俗称标书)等按招标人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
P121-122
12.投标联合体,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投标人所能完成的,所以,法律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
(1)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3)同一专业不同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5)协议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语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P12213.
14.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代表和专家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2/3.一般随机抽选。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前保密。
委员会成员私下不得解除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好处,确定1-3个候选人。
P123
15.投标文件中大小写不一致,大写为主,单总价不一致,单价为主(单价小数点明显错误除外),中外文不一致,中文为主。
P124
16.投标人数少于3家,重新招标。
中标程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P126
18.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且最高不超过50万。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法
1.房地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各种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30
2.房地产管理法立法目的:
(1)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
(2)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3)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4)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P131
3.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房地产民事关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房地产经济关系.P132
4.房地产管理法调整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P132
5.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P132
6.房地产开发具体包括新城区的房地产开发和旧城区的拆迁改造两种形式;P132
7.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P132
8.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1.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2.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原则,3.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的原则,4.国家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守法,5.依法纳税的原则。
P133
9.房地产开发用地:
包括: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屋建设用地)以及(土地房屋一体化建设用地)。
P134
10.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为。
P134
11.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P136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12.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P136
13.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14.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P136
1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招标、双方协议(一般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非盈利单位或项目用地、以及因实施产业政策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等的用地)。
P136
1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为:
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P139
1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身份及特征;2.标的;3.使用年限;4.出让金数额及支付方式;5.开发期限;6.开发进度与分期投资额度;7.担保方式;8.土地使用规则;9.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式;P139
18.土地使用者改变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
P140
1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P140
20.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P140
21.下来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P140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1.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P140
22.“三通一平”,道路通、给水排水通、供电线路通和对施工现场上的土地平整场地;P140
23.“七通一平”,道路通、上下水通、雨污排水通、电力通、通讯通、煤气通、热力通和平整场地;P140
24.房地产开发的分类:
单项开发,小区开发,成片开发。
P141
25.房地产开发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是多部门协作活动,2.房地产开发投资大,3.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
P141
26.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2.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3.鼓励和扶持建设居民住宅的原则,4.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原则(按合同规定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原则。
P141-142
27.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的条件:
P142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可延长,但不得超过2年。
P142
2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核;一级资质,报国务院审批.P143
30.2.房地产交易的一般原则:
P145
(1)房地产交易中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
(2)房地产价格评估原则
(3)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
(4)房地产交易行为要式性原则
31.
32.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P149
3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界限为3%,P149
34.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P150
35.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P1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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