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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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教案
第二节许可证办理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本节将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述、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分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等内容进行介绍。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述
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由此可见: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基本保障,坚持烟草专卖制度,首先应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而核发的一种证明文书。
特征:
①依申请-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②管理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对被许可人进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为了更好地实施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监管,《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督机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③外部性-指行政主体具有管理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
④授益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许可原则。
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
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提出的具体要求,它要求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运行的每个步骤、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与法律规定抵触。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是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周知。
二是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不允许在行政许可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
三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
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是公开的。
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
3.便民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实施有效管理,合理划分和调整卷烟市场的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不要求申请人事事都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受理。
所谓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格守的基本准则。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这项原则最先适用于因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造成相对人既得利益受损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此后,这项原则经该国宪法法院不断引用,逐步成为宪法层次的法则,不仅约束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亦有拘束力。
同时还应确定一个机构或窗口统一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等。
5.禁止转让原则。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看,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五类:
(1)普通许可。
(2)特许。
(3)认可。
(4)核准。
(5)登记。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性质都是准予特定的人从事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是一种身份许可,是不能继承、买卖的。
6.法律监督原则。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分类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以下三类(原四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核发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合法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经营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准于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是准于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证明文书。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准许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由原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整合为一个样式。
(原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准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是准予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现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个体经营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均使用一个证明文书,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案例:
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有哪些?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答案:
ABC
解析: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合法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最初包括特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两类,适用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调拨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批发、零售业务。
2004年1月1日,我国政府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烟草专卖法》的修改,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授权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和监管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以下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如下:
(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该条现已取消)
(二)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该条现已取消)
(三)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
(一)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1.申请的含义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从事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行政许可申请人。
案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有哪几类?
A、新办申请B、变更申请C、延续申请D、补办申请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7类,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内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的要求
(1)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
(2)可以通过信函和数据电文的方式提交申请书
(3)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也可以公开填写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其内容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2)应当将有关事项、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示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要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名称、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进行公示,明确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二是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当公示,如公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规定等内容:
三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具体包括申请的方式、途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都必须明确公开:
四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必须公开:
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
公开的方式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可以在当地烟草专卖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若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解释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公众可以要求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相关的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内容除外。
公众要求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经办人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材料应归档保存。
(3)应当推行电子政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如建立烟草行业网站、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网站公布、提供可以网上申报或免费下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办证申请.
4.申请的方式和途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有效为前提,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判断。
(1)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意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表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为了保证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就申请人是否提出过行政许可申请产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二是为了保证申请行为的严肃性,便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办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将其口头申请转换为书面申请后要求其确认.在日常工作中最为常用的还是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出书面申请。
案例:
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只能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答案:
错误
解析:
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主要是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外,还可利用现代的通信手段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
(2)申请的途径.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可以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烟草专卖对外政务网站提交申请。
4.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时,应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材料的目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贵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2)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连同申请书示范本予以公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
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列明的材料,视为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
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不适合的材料或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则可能会引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的后果.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接收材料接收凭证给申请人。
案例:
工商营业执照是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答案:
错误
解析: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
“不得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受理
受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由此在规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自受理之日起,办理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开始适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
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
1.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作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也不作审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即时书面不受理决定,告知正确机关,有三种情况如下:
①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
案例:
申请人张某向B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B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如何作出决定?
A、不受理B、不予受理C、受理
答案:
B
解析:
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只能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处理,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范围的,如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卫生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卫生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
案例:
甲省某卷烟纸生产厂(位于甲省C县)向C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C县应该如何作出决定?
A、不受理B、不予受理C、受理
答案:
B
解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规定: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若申请人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因该事项超越了县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级别管辖权,该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③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案例:
某连锁店D县分店向总店所在地的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应如何作出决定?
A、不受理B、不予受理C、受理
答案:
B
解析:
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现在不再需要许可,但申请人对这种变化不了解,此时应当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受理该项申请。
如2014年1月,某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希望经营外国卷烟,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已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时,从事外国卷烟零售业务已不需要单独领取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案例:
申请人李某的实际地址为“A县黄河街15号”,但其在填写申请表时将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填写为“A县黄河路15号”,A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即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答案:
错误
解析:
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是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对于申请材料存在上述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
如果未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与申请人联系后直接予以更正;二是申请材料如果同时存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问题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对于更正的要求,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书或申请材料,或者直接在错误处加盖印章表明更正。
(4)申请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
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了相应的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5)各项符合→应当书面受理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与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有区别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如根据法律规定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书、资信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只提供了申请书、资信证明、身份证明,而未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就属于申请材料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则申请人需要补充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形式上不具备法定要件.如某企业申请烟草专实零售许可证,需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若该任命书未加盖该企业公章,就属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审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己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这一环节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查中发现不予许可情形的,无需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进入审核审批程序。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即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如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可以排除以下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公民但不满18周岁的;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③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④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⑤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⑥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果申请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核查其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
核查其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通过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
三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己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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