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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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
第七讲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法规的概念及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技术规范,是指人们关于合理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准则。
比如:
操作规范、标准、规程等。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强制性的标准。
因为违反规范、规程造成事故,往往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把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有时把它直接规定在法律文件中,使之具有法律规范性质。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宪法
2.安全生产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基础法律、专门法律、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例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9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4号令)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28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8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91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5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监局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号令)等。
6.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批准的国际公约
制定国家标准的主体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行业标准的主体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1相关的管理标准
6.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01)
6.1.2.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0-ISO14000)
6.1.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6.1.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03)
6.2相关的技术标准
6.2.1.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56]第40号)
6.2.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6.2.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2.4.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6.2.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6.2.6.掌上型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6.2.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2.8.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6.2.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2.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6.2.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6.2.1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6.2.1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
6.2.1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99)
6.2.1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6.2.1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6.2.1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96)
6.2.18.安全帽(GB2811-89)
6.2.19.安全带(GB6095-85)
6.2.20.安全网(GB5725-97)
6.2.21.安全色(GB2893-82)
6.2.22.安全标志(GB2894-96)
6.2.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二、公司安全生产体系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体系管理手册》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体系程序》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
3.安全文明施工资金管理制度;(新增)
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5.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6.安全施工措施与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新增)
8.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9.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10.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1.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2.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3.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4.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6.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新增)
18.起重、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9.起重运输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20.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1.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2.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管理制度;
2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新增)
2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制度;(新增)
25.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帐管理规定;(新增)
26.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一般规定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3)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4)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5)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6)起重与运输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7)金属焊接与切割安全技术规程
(8)土石方及打桩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9)砌筑及粉刷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0)混凝土结构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1)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2)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13)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程
(14)特殊构筑物安全技术规程
(15)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6)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7)现场防火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危险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价
一、基本概念
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个原则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
事故之所以可以预防是因为它和其它事物一样,具有一定的特性和规律,只要掌握这些特性和规律,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就可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危害: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危害分为两类。
第一类危害: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害。
常见的如:
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等。
第二类危害:
导致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害。
它通常包括人、物、环境三个方面的因素。
危险:
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危险评价:
也称安全评价或风险评价,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二、危险、危害因素分类
Ø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6大类,37小类。
第1类:
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它缺陷等);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它防护缺陷等);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它电危害等);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它噪声等);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它振动危害等);
(6)电磁辐射(电离辐射:
包括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
包括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等);
(7)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坠落物、反弹物、土、岩滑动、料堆(垛)滑动、飞流卷动、冲击地区、其它运动物危害等)。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体、其它高温物质等);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它低温物质等);
(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缺氧、通风不良、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它作业环境不良等);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它信号缺陷等);
(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晰、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它标志缺陷等);
(15)其它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第2类:
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易燃易爆性物质等);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有毒物质等);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它腐蚀性物质等);
(5)其它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第3类:
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它致病性微生物等);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它生物危险和有害因素。
第4类:
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它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它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它辨识功能缺陷);
(6)其它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第5类:
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它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它操作错误);
(3)监护错误;
(4)其它错误;
(5)其它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第6类:
其它危险和有害因素
(1)搬举重物;
(2)作业空间;
(3)工具不合适;
(4)标识不清。
Ø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进行分类:
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
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
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伤害。
建筑施工五大恶性事故: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
尤其是高处坠落,是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头号杀手。
三、危险、危害因素识别
目的:
通过事先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找出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对所存在的危险、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修改设计,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增加安全设施等),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在进行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时,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
一般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道路运输、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施工特点、主要设备、作业环境、安全管理措施等几方面进行。
识别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土建施工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通常根据各个阶段(如桩基及基础施工、结构施工、结构吊装、结构砌筑、粉刷装饰、建筑设备安装、烟囱施工等)的施工工艺和施工特点,以及专项施工特点(如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特种设备及井架等),找出各个施工阶段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进行风险评价,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从而控制或消除危险源,提高施工的安全性。
这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四、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起源于30年代美国的保险行业。
目前用于开展企业(生产过程或装置)风险评价方法已达几十种。
风险评价方法已从初期的定性评价发展到半定量和定量评价。
(1)安全检查表
为了系统地找出系统中的不安全因素,把系统加以剖析,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称为安全检查表。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
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评价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
它是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三种因素指针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的,这三种因素是: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但是,要取得这三种因素的科学准确的资料,却是相当繁琐的过程。
为了简化评价过程,可采取半定量计值法,给三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
即:
D=L×E×C
附:
作业条件危险评价参数表
可能性(L)参数表
发生事故可能性
参数
完全可预料
10
相当可能
6
可能,但不经常
3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1
很不可能,但可设想
0.5
极不可能
0.2
实际不可能
0.1
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参数表
频繁程度
参数
连续暴露
10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6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3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数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暴露
0.2
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性造成的后果(C)参数表
可能引起的后果
参数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100
灾难,数人死亡
40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15
严重,重伤
7
重大,致残
3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1
危险等级(D=L×E×C)参数表
危险等级
危险程度
可容忍程度
参数
Ⅰ
极其危险
不能继续工作
>320
Ⅱ
高度危险
立即整改
160~320
Ⅲ
显著危险
需要整改
70~160
Ⅳ
一般危险
需要注意
20~70
Ⅴ
稍有危险
可以接受
<20
(3)其它几种主要的分析方法
初步危险分析PHA法:
初步危险分析是一份实现系统安全危害分析的初步或初始的计划,是在方案开发初期阶段或设计阶段之初完成的。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FMEA: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从组件、器件的故障开始,逐次分析其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事件树分析ETA法:
是一种逻辑的演绎法,它在给定一个初因事件的情况下,分析此初因事件可能导致的各种事件序列的结果,从而定性与定量地评价系统的特性,并帮助分析人员获得正确的决策。
故障树分析(FTA)法:
是一种演绎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它是从要分析的特定事故或故障开始,层层分析其发生原因,一直分析到不能再分解为止,得到形象、简洁的逻辑树图形,以图形的方式表明“系统是怎样失效的”。
第三节危险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预防对策时,应能够: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1)施工组织过程中,当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宜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选择技术措施: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施工组织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消除:
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2)预防:
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设施、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强排风装置等;
3)减弱:
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装置、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4)隔离:
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如遥控作业、安全隔离、防护屏、安全距离、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5)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6)警告:
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
(2)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二、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消除、预防和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事故预防对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保障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
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理,现将几项行之有效的、基本的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分列如下。
(7条)
1.改进施工工艺过程。
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消除人身伤害的危险。
这是安全技术措施的根本途径。
2.设置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确保机械强度。
为了安全要求,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一定必要的机械强度。
4.电气安全对策。
电气安全对策通常包括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和防静电等。
5.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作业场所的布置与整洁。
作业场所是工人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其它辅助设备进行施工的地点。
完善地组织与合理地布置(实施定置管理),不仅能促进生产,而且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条件。
7.个人防护用品。
采取各类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时,必须根据须防护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作业类别,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补充对策。
第四节安全技术
⏹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JGJ130-2001)
Ø适用范围
1.0.2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用落地式(底撑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以及水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模板支架的设计与施工。
Ø构造要求及设计计算
1.0.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但在本规范第5.1.5条规定的情况下,相应杆件可不再进行设计计算。
1.0.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5.1.5高度50m以下的常用敞开式双排脚手架,当采用本规范第6.1.1条规定的构造尺寸,且符合本规范表5.1.7注、第6章构造规定时,其相应杆件可不再进行设计计算。
但连墙件、立杆地基承载力等仍应根据实际荷载进行设计计算。
6.1常用脚手架设计尺寸
6.1.1在符合本规范第4.3.2条规定时,常用敞开式双排脚手架结构的设计尺寸,宜按表6.1.1-1采用。
常用敞开式双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m)表6.1.1-1
【注:
1.表中所示2+2+4×0.35(kN/m2),包括下列荷载:
2+2(kN/m2)是二层装修作业层施工荷载;
4×0.35(kN/m2)包括二层作业层脚手板,另两层脚手板是根据本规范第7.3.12条的规定确定;
2.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间距,应按不大于la/2设置。
】
【4.3.2在基本风压等于或小于0.35kN/m2的地区(北京地区为0.35kN/m2,上海地区为0.55kN/m2),对于仅有栏杆和挡脚板的敞开式脚手架,当每个连墙点覆盖的面积不大于30m2,构造符合本规范第6.4节规定时,验算脚手架立杆的稳定性,可不考虑风荷载作用。
】
(5.1.7注: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Ø立杆纵距选择
表6.1.1—1的选用,是必须具备一定的作业条件和环境条件的。
根据上海市的环境条件和作业习惯,通常按照30m以下、30~40m、40~50m三种高度条件,采用下部加双立杆或减小立杆纵距的方法,或采取每24m以上采用悬挑脚手架进行卸荷的方法。
对24m以下的落地式双排脚手架,如果按照规范搭设的话,可以不进行计算。
Ø立杆对接及双立杆
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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