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中华帝国的习惯法市场和资源交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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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中华帝国的习惯法市场和资源交易
晚期中华帝国的习惯法、市场和资源交易*
作者:
拉蒙·H·迈耶斯
在一篇考察卡尔·波兰依方法论的论文中,道格拉斯·诺思再次证明他在开拓经济史研究的新领域中惊人的能力。
诺思指出,经济史学家们并没有接受波兰依的著作或他对经济学教授的基本挑战。
诺思认为,"经济组织可以被刻画为其它一些资源配置制度,而且这些其它类型的制度并不是建立在经济行为基础之上的。
"1波兰依以不同的方式坚持这一观点,他认为,仅在19世纪和西方世界,市场才成为配置资源的占支配地位的制度。
在世界的其它地方和在1800年之前,社会主要依靠互惠和再分配来实现这种功能。
根据他关于西非达荷美交易的研究和著名港口交易的历史考察,在早期社会和帝国时期,如在雅典、迈锡尼和ALALAKH的经济中,卡尔·波兰依提出了互惠、再分配、交换和资源的家庭管理这些概念。
接着他用这些概念去论证,在这些时期,市场几乎不可能配置资源;相反,交易能满足那些由非经济因素促成的需要,是分配的制度而不是市场去决定资源的交换价值。
2波兰依的追随者和其他学者,如M·I芬利,甚至进一步认为,经济分析的有效工具对早期社会经济的运用是十分有局限性的,而新的概念,即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已经发展完成的概念,对确定这些经济的实际运行更有用。
3然而,诺思依靠近几年里由张五常、阿尔曼、阿尔奇安发展起来的经济契约论和其他经济学家提出的分析工具,在没有采用波兰依的理论概念的情况下,解释了为什么在不存在完全的市场机制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
进而,交易的组织者对于管理资源的交换的一定的交易费用,对这些不同的制度作出理性反应,并且,根据这些费用,契约论集中分析和解释了非市场制度是怎样起作用的。
实际上,诺思和他的一个同事已经有效地使用这个概念解释了为什么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是一种资源分配制度而不是市场机制。
4因为,在17世纪之前,充分界定的产权尚未在欧洲广泛实行,资源交换的交易费用相当高,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封建社会中出现的庄园制决定资源配置。
诺思在他有关波兰依的论文中推论到,可以断言,将交易费用分析运用于前现代社会的研究证明了由波兰依和其他学者提出的"对那些交易模式的解释是可反驳的。
"5
本文试图对诺思的建议作出反应,即经济史学家所说在应该去鉴定其它前现代的和非西方经济的资源配置制度,使用有效的经济分析方法去阐明交易是怎样运作的。
本文还试图说明更多的东西。
它首先强调发生在家庭之间的资源交换的形式,特别是在17世纪以前的中国,这种家庭式交换的量的增长主要取决于:
(1)使交易费用大幅度减少的习惯法;
(2)国家的活动,即国家既允许习惯法对交易起作用,也通过习惯法来裁决交易中的争端。
虽然很少有人以诺思的观点来说明亚洲帝国的经久不衰,但一些学者曾经试图区分某些亚洲经济与一些新生的在它们中由西方统治所引进并集中建立在其殖民地上的经济。
例如,马克思在对印度的评论中,引进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以及J·H·博克在对荷兰统治下的印度尼西亚的研究中,提出了二元社会的概念。
从这两个例子中,我们注意到,亚洲经济与西方经济的运作大不相同,而且非经济行为据称在决定资源配置中起更重要的作用。
本文持相反的观点。
首先,我将说明晚期中华帝国的经济大力扩张维持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人口。
有两个经济因素使得这个成就成为可能。
第一,中国人一直依赖高度竞争性的产品和要素市场,并在帝国各地开展资源交换、生产和分配。
第二,同时,市场活动的交易费用似乎在不断下降,随之带来资源、物品和劳务更大量的交换。
习惯法的广泛使用,或由第三方执行的并为帝国默认为合法的私人契约交换,似乎说明了交易费用的逐渐下降。
我们可以通过观察这些经济增长的特点,即市场结构和习惯法在减少交易费用方面的作用,来考察一下大约从1400年开始,尤其是从17世纪晚期至1900年为止的晚期中华帝国。
晚期中华帝国
统而言之,我们首先应注意到中国在过去500年中所取得的成就及经历的困难,当我们随之考察随着时间的变化帝国的统治是如何与社会相互影响时,我们将所有的注意力集中于此。
我们必须对上述的成就及问题作更多的研究,但下面所述已足够了。
首先,在横跨500年间,从1398年到1911年的明、清两朝中,中国曾经历了几个长期的和平,社会稳定及经济繁荣时期。
在这些时期,收成总的来说趋于稳定,没有经受同时期殃及欧洲的严重的经济波动。
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口在缓慢地但持续地增长,丝毫未受马尔萨斯因素的限制。
而在前现代的欧洲,该因素则是空前盛行。
同时中国经济在平衡地增长,直到在空间与人口两方面达到巨大的规模。
让我们撇开帝国的行政统治,仅对人口和耕地的增长作一番考察。
大约在1400年,中国的人口可能已达到六千五百万至八千万,耕地面积为二千五百万至三千万公顷,在这些耕地中,大约有25%的土地每年耕种一次以上。
到1600年,人口增加至一亿二千万至2亿,耕地面积在三千五百万至四千万公顷。
内部起义和北方入侵结束了明王朝,1644年,清王朝建立,四十年之后,帝国得到了统一,并实现了专制。
据可靠的统计数据,十八世纪中叶,人口约为二亿五千万至二亿七千五百万,耕地为五千五百万至六千万公顷。
到1850年,人口约为四亿至四亿三千万,耕地约为六千万至六千五百万公顷(该年耕地数据不可靠)。
这时内部起义震撼了整个国家,人口与耕地都减少了。
然而,到1913年,人口又一次增加至四亿三千万左右,耕地为九千万公顷左右。
我们看到明清两朝,当人口在成倍地增长时,耕地都增长缓慢。
到19世纪中叶,中国人口比西欧、东欧及俄国的总和还多。
更为惊奇的是,中国仅依靠前现代技术水平的能源棗风、水、太阳及体力棗竟然为近五亿的人口提供了衣、食、住。
同样令人吃惊的是,中国所取得的其它方面的成就,如他维持着一个庞大的和有效的国家官僚体系,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司法制度,一种令人注目的高层次的文化水平,以及一种文明的道德风尚。
中国处于一种既不繁荣也不贫穷的统一体中,中国的某些地区,如中东部省份的浙江、江苏和安徽南部以及东南部省份福建和广东,较之西南、西北和东北省份相当富裕。
在1400年至1580年间,以及1680年至1850年间,中国遭受了无数次的农业歉收,但由于她的私人谷仓制和资源储存,防止了任何地区性的经济衰退的持续,而这种衰退将会影响人口增长或粮食增产的一般趋势。
中国取得的一个进一步的成就是,在那种独一无二的乡村及小镇里,人口持续增长。
尽管中国的人口十分庞大,却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住在城市。
GOW·斯金纳曾估计,在1893年,帝国(不包括满洲与台湾)有877个市镇中心,平均人口有四千多,或者说,城市人口总数为二千八百万。
8假定当时人口总数为三亿九千四百万左右,则城市人口所占比例仅为5.3%。
当然,在清朝时期,城市人口比例并没有增加,甚至在19世纪80年代后,沿海通商口岸城市及大片水路发展之后,城市人口总数到20世纪30年代只上升至9%。
平均每10人中有9人居住在小市镇及周围的村庄中。
在整个帝国三千五百多个县里的大小乡镇中,成千上万个农村集市随处可见。
斯金纳进一步推断,在1893年,中国可能有二万七千至二万八千个这样的市镇,每个市镇服务于平均15个村庄,全部村庄的总数则为10万多个。
集市区由一个市镇和一个包括20-50个村庄的群体组成,即使地处最偏远的村庄也只需5.4英里路程即能抵达其自己的市镇中心。
而且偏远村庄的居民能很方便地到达附近的集市,9因为通常呈约六角形布局的地形,将当地交通费用降到了最低限度。
10由于成千上万个村庄相互连接,帝国中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商品交换网。
随着农业的发展,贸易与手工业的专业化逐渐繁盛,当地集市较低的交通费用使得村庄与市镇网不仅能满足他们自己农业及手工业的需要,也能与其它村庄与市镇网交换一些产品,典型的农村家庭能参加许多活动:
整修房屋和工具;纺线;织布;用竹子和干草及其它材料加工成具有装饰性和实用性的东西;运送货物;兜售货物;开店;当然还有种田。
关于市镇及其卫星村庄是如何分布、产生的详尽说明,日本学者ShibaYoshinob在有关宁波城以及浙江东北部偏远地区的发展中已作了精彩的描述。
11从16世纪末开始,延续至18世纪末,一些文人学者发现和考察了宁波平原上疏浚和泊水系统。
同时期,商业的扩张以及海外华侨银子的汇入,刺激了对农产品和手工产品的需求,直至"乡村集市网遍及整个地区"12。
Shiba在图表上戏剧般地描绘了从18世纪中到19世纪末整个宁波平原上市镇的增加,到19世纪40年代,大约有70%的农民种植棉花,宁波城作为一个商业中心,拥有无数的地方银号,为本地产品来回于中国沿海及内地之间的贸易提供资金,其时繁荣无比。
最近的另一个研究表明,明清两个时期广东省的地方集市也得到了发展。
大多数这样的集市首先是在村庄里形成的,有些集市只是阶段性开放,其它的集市则常年开放。
13许多集市专门收购桑叶、丝棉、原丝线、鱼或家禽,而其它的集市则进行各种商品交换。
更为重要的是,广东市场的大量增加似乎出现在17及18世纪。
在一些中等或较大的城市及最终在大都市中出现的较大的集市中心始于成千个小集市。
读者们由此可以想象出,县城所在地的小都市完全连接着省会与其相关地区及国家大都市中心。
像盐、棉花、布、稻谷、麦、茶叶及丝绸等主要产品,从地方集市运往城市中。
然而,绝大多数的商品交换仍然是在一些大的乡村、市镇和县城等地的集市里进行。
读者们必须看到,上述这些成就,正如早些时候提及的其它一些成就一样,并非没有一定的成本和困难,我将这些成本与困难称之为发展的机能失调。
第一,在明清两个时期,财富与收入的分配一直处于极不公平状态。
尽管在这两个王朝的早期,大宗财产已经不复存在,许多先前没有任何产权的家庭逐渐地取得了一些。
缓慢的经济增长则阻碍了较公平的分配。
尽管对社会随时间变化而分化不能进行准确的数量度量,但中国一直是一个收入两极分化的社会。
在社会的顶层,是一个富裕的阶层,他们只占人口人数的2%,却占收入的24%,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没有或只有少得可怜的土地,或许只占大多数农村家庭的20%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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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发展的机能失调是森林和良田,尤其是山丘资源的耗竭,以及大运河、大湖泊及各年河流附近的污染。
整个18和19世纪,由于土地养育着日益增多的人口,因而,生态受到极大的破坏,这几乎被各社区及整个国家所忽视。
第三个机能失调是大多数城市、市镇和村庄的居民生活水平降低。
普通家庭住着简陋房子,生活清贫,每天所食用的都是些粗糙的谷物、蔬菜及茶叶。
很少有猪肉、牛肉和鱼。
尽管他们手头有些储存,遇上连续歉收,对许多人而言,即意味着饥荒、疾病、营养不良和死亡。
同时,普通的男性成人,甚至妇女和儿童都须早出晚归,辛勤劳作。
在这样的社会里,劳动取代了闲暇,艰苦工作是生存铁律。
尽管存在着这些机能失调,明、清两朝仍比大多数王朝更长久,因为官僚制政权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
为了解这种政体所阻碍的而不是试图去做的事,我们来说明一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
清朝国家与社会间的相互影响
在官僚政权统治下的帝国,国家有四种可能方式及与之相结合的各种形式与社会相互影响。
首先,帝国由专制君主统治,他从土地中征收租税,强迫人民参加劳役。
为使这种寄生性生活得以持续,国家须对它的统治对象实行强有力的社会和政治的控制。
其二,国家必须发挥其本身固有的一些功能,例如,对财产进行垄断管理,但除了为维护法律和秩序或国防之外,不干扰其统治对象的生活。
其三,国家可以通过给予津贴、提供奖励和推行"不干涉"政策以解放生产力等形式竭力改进在社会中运行的资源配置形式。
最后,国家本身可以通过实行垄断、管制贸易和管理专门的市场中心等形式进行资源配置。
在我们对清朝经济的研究中,对上述形式中的哪些已为国家所使用,使用多久,以及使用的程度下结论,还为时过早。
但已有明显证据表明,国家曾将其不干涉角色或对私人部门作的温和调节与非常有限的权力主义的资源配置结合起来,以便为私人业主制造一个相当有利的经济环境。
因为清政府统治着18个大省,其中的一些在国防上具有战略意义,另外一些则是为了课税,官僚政权并不认为省与省之间有必要重新配置税收棗或许也从未赋予这种权力。
相反,各省允许保留一部分征来的税收供养省内各县的官僚。
通过对土地、盐及进口货物征税,国家管理着其行政体系,维持着其保卫和平的军队,以及提供法律和秩序。
16清朝廷凭借对满洲的征服,获得了一些领土,并从这些土地中征收地租及其它赋税。
在那里,当地的劳动力有了固定的收入,并将当地特殊的产品进贡朝庭。
国家官吏也垄断了盐和铜矿,监管着诸如水利(大运河)、谷仓等公共设施,并管理着货币供给的含铜量。
但总而言之,国家对资源及开支的控制或许不会超出帝国国内总产品的6%或7%。
在国家官吏行使这些有限的功能的同时,家庭成为基本的生产与消费单位。
17家庭在规模与形式上随时变化着。
当出生人数超过死亡人数,这个家庭就扩大,反之则缩小。
每个家庭都经历着一个大致相同的周期:
最初形成,接着扩大,最终分成几个部分,而每个部分又经历类似的周期或者完全消失。
在每个周期中,中国的家庭试图与其它亲血缘方面的亲属建立联系。
在意识到有利可图时,他们也越过他们的亲属,与其它单位,如行会、宗教信徒和秘密团体发生关系。
每个这样有着相同血缘的群体,视其强大或弱小程度,都尽力建立起一种门第,而这种门第对于经济利益与社会发展,是很重要的网络。
为经济利益,每个家庭或是单个,或是集体地在社会的农业、制造业和服务部门中起着生产和分配的作用。
一些家庭用他们的积蓄合伙经营手工企业、小工厂、店铺、运输和销售服务。
这些在相同部门中的合伙经营或许从未占到整个家庭活动的四分之一,但我们仍认为这些家庭参与了两种彼此独立的活动。
第一,他们通过出卖他们的要素服务,挣得收入:
家庭成员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棗以货币或其它形式;他们通过房产及其它资产获得租金;他们通过放贷收取利息。
这些活动需要评估潜在的买主以及做出与出卖要素服务有关的决定。
第二,家庭用他们的资源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并通过正规的市场出售给其它家庭。
他们可能雇佣劳动和出租土地来为市场提供米粮或植物;他们可能经营小店或杂货店,开办手工作坊或在远近进行贸易。
尽管中国人家庭从这两种经济活动棗出卖要素服务和出售货物棗取得收入,但我们必须记住,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绝大多数依然主要居住在乡村各个地区(西欧同期也是如此)。
在中国的城乡结合部中,即在一些乡村、市镇和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中心内,资源配置主要依赖两种主要的市场制度:
即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
稻谷、茶叶、棉花和丝织品等的供应商在市场中相互竞争。
一些家庭专门从事耕田,提供原材料;另一些家庭从事手工业,加工这些原材料;还有另外一些家庭做中间商、货运主、船东等,将成品推销给正规的市场和更高一级的销售中心。
商品价格具有很大的竞争性,由讨价还价决定。
我们可以举出许多商品市场的例子,湖南米市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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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产相当一部分稻米供出口。
大量的稻米由米商在附近的江苏和浙江省出售。
这些商人观察着当市的米价,一旦时机恰当,就派中间商和船只到汉口、湘阴和湘潭这些湖南省大的集市中心,稻米从一些小市镇运到这里。
同时,聚集在小村镇集市上的稻米供应商在秋后将稻米出售给中间商和其他商人,以换取棉布、茶叶、金属制品、竹器、面粉、草绳、鱼、油料等。
(湖南许多农耕地区专门生产这些产品,供应商们售出这些农产品,再用所得现金买进稻米)然而,湖南省以外的大的米商已将白银、铜币以及甚至纸币带往湖南的主要集市,因为供应稻米的农民需要再用现金买进他们所需的许多商品。
一旦中间商买进稻米,他们就将它运往湖南大的市镇,如汉口,在那里,稻米由另一些商人买进,并运到地处长江下游的江苏和浙江省的市场。
米市竞争相当激烈,商人也能自由方便地进出,价格随行就市,或随收成好坏而波动,或以本地的经济实力和外省的需求而定,成交的产品基本相同。
那么,数以千计个这样的市场是如何成功地运行,即大量的产品是如何不断地生产、运输和交换的呢?
首先,这些活动是在运用前现代技术的条件下,依靠大量的劳动进行的。
各户人家不断地借助于使用劳动而节省资源的方法,这正如国家本身做的那样。
由于某些在这里难以说明的复杂原因,中国人找到了某种方法使某些资源更有生产率。
当时他们卓有成效地利用劳动来弥补其它一些资源,如木材、煤炭及良田的不足。
似乎通过用劳动来替代稀缺的资源,国家和私人经济组织的管理能产生正的边际物质产品,而不是逐渐递减的收益或零边际物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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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当中东部和东南部省份用于制盐的燃料和木材因缺乏而价格昂贵时,私人业主就用日晒法,这将需要大量的劳动。
又如,云南省的铜矿由国家管理,当地矿藏枯竭时,管理者就投入更多的劳动来建立起支撑架,疏通积水,因此深度开采变为可行。
最后,甚至在农业中,一些农家依赖不断增加的劳动,使用更多的有机肥,扩大灌溉面积,从而使田里庄稼更为密植。
其它一些家庭则花费很多劳动将山坡改为农田。
当资源贫乏时,家庭就采用劳动密集法,中国经济的这种特征日益呈现出一种新的增长形势。
土地生产率稳固上升,但除了某些手工业的分支,如棉花与丝绸行业,由于发生技术革新,偶有一次增长外,劳动和资本生产率却几乎没有增加。
资本存量棗仍处于初级形式,仅包括工具、小型建筑以及各种灌溉、水利和公路系统棗显然是吸收而不是替代劳动。
资本存量的特性很少有变化,但它的供给却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而增加。
所以资本棗劳动比率一直不变。
在这些要素配置和使用的条件下,物品和服务的产出可能增长率极低,每年0.2-0.3%,大约相等于资本、劳动和土地总投入的增长率。
因此,要素生产率从未为扩大产量作出任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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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告诉我们,成千上万个产品市场运转得很出色,利用前现代时期的劳动密集法保存了资源,维持了人口正稳步增长的帝国。
到19世纪中叶,人口已从原来的二亿增加至四亿。
但这仅说明了其中一部分事实。
非正规的要素市场通过让一些家庭与另外一些家庭进行交换,以调节某种资源的不足,所以,要素市场以其较高的效率帮助和促进了上述的这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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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产品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告诉商人应买进多少商品和为买主提供信息应供给市场多少商品,非正式的要素市场同样能为家庭间短缺资源的交换传递价格信号。
在帝国的各个村庄内产生的租进和租出土地的资源配置反应,即为例证。
又如,家庭间的赊账或放贷,以及出现长期或短期的买卖。
尽管土地、信贷和劳务是要素市场中主要的资源交易,但为了商业交换,保证水的供应,维护法律、秩序和安宁,以及家庭间达成其它的服务交易,也是例证。
要素市场相当复杂,我们仅仅是刚开始认识到它们是如何运转的。
晚期中华帝国的资源配置制度
让我们现在首先在清朝的市场结构和主要的生产功能的背景中,讨论资源配置,研究一下理论上存在的各种形式的资源配置,然后说明其中之一是如何在清朝盛行的。
有四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在任何时期的任何经济体制中可以分别或共同运作。
第一是互惠,即在某个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习俗和文化规范,以社会为单位,或单个个人地,或集体地交换资源。
第二是基于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即保护人将某些资源分给某个被保护人,以换取被保护人提供的东西,通常是劳动。
第三种形式是,由国家下达命令进行的资源配置。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性单位将资源以零价格或以低于行市的价格,或以对社会性单位来说是较优惠的条件提供给国家。
最后一种是契约安排,即两方和更多的当事人就资源交换形式达成一致,然后由他们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实施。
在晚期中华帝国,这四种资源配置形式均有。
但就我们目前研究水平而言,很难认为上述哪一种单独地或共同地成为明朝经济的特点。
但到清朝,历史事例很显著地表明,资源的契约性交换已开始普及。
为能理解其原因,有必要考察一下那时的官场性质。
首先,国家长期依靠详尽的卷宗档案,而它是通过广泛收集的情报及对其的评估而形成的。
这种制度,在清朝变得相当复杂22。
卷宗档案由好些精通文墨的文人掌管,这些文人为了取得他们的地位,曾通过相当艰难的考试,其结果使他们能进入官场。
他们逐渐也开始意识到,各种惩罚正等待着那些触犯了法律或管理无方的人23。
所以,人们可以理解,这些官员总是对他们的能力忧心忡忡,在国家和社会的整个制度构造中,恪守赋予他们的职责。
但他们也与普通人一样,对于忠于职守怀有一种人为的倦淡。
他们在经济中渐渐地遵循最严密的方法来安排交易。
与此同时,正如早些时候所阐述的,清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以一种有益的方式鼓励每户家庭及其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市场优势进行各种交易以调整资源的不平衡状况,同时也为市场生产,提供最有价值的产品。
这并非证明,清政府总是实施成功的经济政策。
但总的来说,在清朝统治的第一个世纪,在许多清朝官僚政体鞭长莫及的地区,私人部门都设法充分利用这点来扩大产品与要素市场。
如果资源所有者与买主之间缺乏竞争,则要素市场的运行就不会完全。
与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情形相比,这将趋于用较高的价格换取较少的资源。
更有甚者,如果资源交换以较高的交易费用进行,从而导致以较高价格换到较少的资源,则要素市场的运行也将是不完全的。
交易费用产生于资源买卖双方三方面的基本需要:
即信息、准确度和执行。
第一,信息对资源的用途及交换条件是很重要的。
其次,这种信息需得到恰如其分的传递、同化和使用,以减少不确定因素,以便使交易当事人提供适当的产品,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最后,执行协议所需的额外费用。
这三种费用将依当事人获得信息,正确评估信息和拟定实施契约协议的方式的能力而不尽相同。
要素市场的这些交易费用越高,买卖双方的报酬就越低。
如何使这每一种费用降低呢?
第一,利用第三方传递信息,将资源的所有者与买主召集在一起,以减少取得信息的费用;第二,签订抵御所有可以想象的意外事故的契约,这将给买卖双方增加信心,并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帮助他们在作出判断时减少失误。
最后,由第三方参加的契约更具约束力,因为如果一方受损害,可借助于第三方实施原来的契约。
私人间签订契约的做法在明时已逐渐出现,但在清初,这种做法似乎有了大大的发展。
事实上,清政府似乎同意在私人部门通过第三方来执行契约。
有一些历史证据表明,清朝官员甚至根据地方的习惯法,裁决契约中的争端24。
似乎到14世纪以后,私人部门的交易费用由原来的较高水平开始持续下降,这完全是因为:
习惯法的广泛使用,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协议,经常由第三方来执行。
愈来愈多的资源交易通过文字协议或契约来进行。
许多清朝后期的有关文件一直保存至今,下面我将对此说明一二。
习惯法与要素市场
尽管帝国允许私人签订契约,交换资源,并通常由第三方来执行这些契约,但它希望由当事人或家庭来承担这些费用。
在整个清王朝时期,习惯法大为盛行,而现代国家当今称之为民法的也大受欢迎。
我将首先指出中国习惯法的若干一般特点,25然后列举一些契约,说明这些契约是如何方便了许多家庭为调整家庭内部的资源稀缺而进行资源交易的。
私人间的契约协议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
首先,我们在许多现存的书面契约中发现了这样的条文,即第三方可将契约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未来的当事人间的争议交由政府官员裁决。
第二,我们还注意到,书面契约总是依据一个统一的形式,并根据资源交易的方式而定。
以在男性继承人中分割家庭财产为例,这种习俗在中国古已有之。
在财产分割契约中,通常总是先指出为什么家庭要分割共同财产,接着列出共同财产中的所有不动产,然后详尽地说明这部分财产中的各个项目如何在男性合法继承人中分割,随后继续说明财产中动产的这部分如何分割,最后,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留给年迈的父母亲,或作为嫁妆留给家庭中的一个或几个女儿。
在土地所有者与佃户之间签订租约,也有一定的规范形式,除了契约中指明不动产种类的条款各地不同之外,无论是在满洲、中国北部、南部或台湾,都无例外。
所有的土地租约都具有以下这些特点:
(1)地主与佃户的名字;
(2)精确的土地面积及四周地界;(3)租价;(4)租期;(5)交租的时间;(6)用于改造土地的资本的摊派;(7)歉收后的交租方式及决定欠租的方式;(8)当一个或几个佃户违反契约时,被取消的程序;(9)租金的存放及退还的条件。
上述前5项在所有的租约中都有。
例如,1931年至1932年,在9个省份进行的一项对土地租佃习惯的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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