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笔试知识总汇及备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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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笔试知识总汇及备考
2012年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
笔试基本知识总汇
笔试的主要内容以《2012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全省统一时间进行,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可在11月20日24:
00时起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陕西民政网查询笔试成绩。
1.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笔试成绩加10分;
2.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笔试成绩加10分;
同时符合以上两项加分条件的,只加10 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陕西民政网(http:
// )下载并填报《2012年陕西省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申请表》。
其中符合第一项条件的还应提交《陕西省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加分证明》(陕西民政网下载);符合第二项条件的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考生应在11月1日17:
00点前将《加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报考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区(市)社区办审核同意后,于11月5日17:
00点前将加分申请表上报市级社区办复审,市社区办将通过加分复审的人员名单和原因在市级报刊和网站上公示7天。
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考生,由市级社区办负责审核确定,最终名单于11月16日17点前上报省民政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加分。
第一部分
社区居委会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市居委会的演变历程
1
创立阶段
2
曲折发展阶段
3
恢复完善阶段
4
改革发展阶段
第二节社区居委会的性质、特点、地位和作用
5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宪法法律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6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三个特点
1.基层性:
政府通过社区居委会把政府的政策文件及指示精神及时传达给社区成员;社区居委会直接把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给政府部门。
2.服务性:
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实现社区的有序管理,为社区成员服务。
3.自治性: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民主自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7
社区居委会的地位与作用
社区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及岑给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
2.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
城市基层政权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实践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石,没有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城市社区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
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4.色还去居民委员会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三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机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
8
社区居委会的组成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到9人组成。
根据北京市社区规模调整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将增加社区居委会的成员人数,具体人数有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9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社区居民委员会机构通常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社区居民会议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它是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权重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个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通过居民小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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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六个委员会
1.社区服务和社区福利委员会
2.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3.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社区文化和教育、体育委员会
5.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6.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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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
13条见第7、8页
第四节社区居委会的制度建设
12
岗位责任制度
要明确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一级社区居委会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各自的分工及想因的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13
居务公开制度
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服务项目、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及其财务状况定期向居民公开,便于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14
民主自治制度
要在社区内建立完善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民主自治制度的建立完善,既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有时推进社会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15
学习培训制度
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
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
①岗前培训:
所有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合格后方可上岗;②岗位培训:
每年至少一次。
16
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登记、定期公布账目,定期接受审计等,目的在与防止社区居委会的资金财产受到损失,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活动置于居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17
联系群众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依靠居住在区内的党员、离退休干部和积极分子组成的骨干队伍,做好居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节社区居民会议
18
社区居民会议的概念
是指:
居住在本居住地域内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会议。
是冠达居民参与民主管理、实行自治的重要形式。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19
社区居民会议的组成
由十八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组成
20
社区居民会议的3种
参与形式
1.有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居民会议
2.每户派代表参加居民会议
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参加居民会议
21
社区居民会议的参加人数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22
社区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当出席人数达到召开社区居民会议的要求时,会议的决定,由出席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23
社区居民会议的召开
1.《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2.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24
须召开社区居民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1.修改制定公民公约
2.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利益的重大问题
3.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4.居民委员会举办公益事业需向居民筹集费用
5.设立、撤销、合并居民小组
6.评比、表彰先进居民小组、居民楼院、居住户、居民个人
7.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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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居民会议的程序
1.确定会议一体,明确会议内容。
2.做好提前准备工作:
①确定会议形式
②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落实到户到人
③准备会议材料,研究会议议程
④布置会场及其他准备工作
3.开会程序:
①清点到会人数
②宣布会议开始
③介绍会议议题
④布置本次社区居民会议需讨论决定的内容(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会议汇报工作)
⑤居民酝酿讨论会议议题,
⑥居民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
⑦社区居民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
26
召开居民会的配套制度
1.社区居民提议制度
2.例会制度,社区例会制度一经确定,必须坚持,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更改
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是社区居委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民主参与制度:
在社区居民会议上,所有参会人员一律平等,都只有一票表决的权利。
5.公开公告制度:
会议结束后,要将决议的有关事项在社区显著位置及时公开,告知全体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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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代表会议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作为议事和决策机构,有社区内本市居民、驻区单位和有固定组所、稳定职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按一定的比例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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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代表会议的三种形式
1.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社区单位代表、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组所和固定职业的外地来京人员参加
2.居民户代表,社区单位代表,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的外地来京户的代表参加
3.居民小组选举2-3名代表、社区单位推选一定比例的代表、外地来京人员推选2-3名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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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代表会议的主持、召开
1.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
30
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的含义
是指:
建立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制度,包括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程序、方法等。
31
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的意义
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对于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加强社区居委会的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加强社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是居民行驶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2.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有利于促进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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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2.差额选举的原则
3.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
4.及时公开的原则
5.公平公正的原则
33
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程序
1.建立选举机构:
A:
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①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③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④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⑤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⑥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B: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有社区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9人,单数组成。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①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②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③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④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⑤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⑦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⑧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2.进行选民登记
在进行选民登记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市居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有选民资格的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或在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
③采取居民小组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3.候选人的产生
①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②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代表联合提名
③候选人的确定和公布:
当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多余应选名额1-2人已上时,应进行预选,并按照票数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名单于选举日五日前公布。
④候选人的介绍:
张贴资料,在选举日停止介绍
4.投票选举
①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选举大会当场推选
②领票、写票、投票
③验票和计票
④宣布选举结果
5.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A:
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内容—长期保存
①上级有关部门选举文件
②本级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③选举中的请示报告、上级对重要问题的批复
④简报、情况通报和宣传材料
⑤选举工作中的各种统计报表
⑥各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⑦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名单
⑧选举工作总结
B:
社区居委会存档内容—至少保存三年,到下一届选举为止
①有关社区居民会议决议、公告
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③选民花名册、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名单
④候选人名单
⑤选票
⑥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⑦选举工作总结
6.总结与验收
①总结: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
②验收:
区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③验收的方式:
召开座谈会、入户访谈、听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有上访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应到居民群众中了解情况
第七节社区居委会工作方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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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方式
这一性质决定了社区居委会办理各种事情,都必须依靠全体居民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完成。
35
法制的方式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做好各项工作
36
协调的方式
1.做好居委会内部的协调
2.加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协调
3.加强与社区单位的协调
37
抓关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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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居民群众的方法
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树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理念,在帮助解决问题时,应当注意:
1.从群众关心的事情下手
2.从正面教育下手
3.从包户入户入手
4.从事事从我做起入手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社区居委会选举手册
一、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区是有具体目标的,那就是民主法治健全、基本社保均衡、公共服务完善、社会安全稳定、生活环境良好、邻里互助互爱的社区。
和谐社区的建设,离不开包括广大居民群众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
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以生动的民主选举实践体现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社区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营造良好和谐社区建设氛围,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关心和谐社区建设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凝聚居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更广泛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到社区建设当中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2、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正在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多次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充分表明,推进社区依法民主自治,实行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认真开展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充分保障社区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对于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首都政治文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夯实城市管理基层基础的重要举措。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发挥着基层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和社区民主自治等一系列重要功能。
社区居委会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各项任务在基层能否落实,关系到城市管理能否到位,关系到首都社会能否稳定。
目前,全市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而努力。
这些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城市管理各项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将一批高素质、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居委会,有利于增强社区民主自治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各项功能,夯实城市管理基层基础工作,为提高首都城市管理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远期和近期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利。
因此,在选举工作中必须坚持普遍性原则,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共同参与选举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参选率,切实保障选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2、差额选举的原则
居委会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3、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
这次选举要坚持无记名投票,各投票站必须要设立秘密写票处,真正保障选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4、及时公开的原则
做到选举日公开,选民名单公开,候选人公开,选举地点和投票时间公开,选举工作人员公开,选举结果公开等。
坚持及时公开的原则,便于全体社区居民了解、参与并监督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全过程。
5、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比较全面、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由候选人向选民作自我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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