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经济中的中小企业融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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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中的中小企业融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县域经济中的中小企业融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状、发展分析与建议
工商联] 发布日期:
2009-11-05
谷彦芬 王世卫
2009年10月9日
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一个热议话题。
中小企业,特别是县域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的活力源。
中小企业对国家增加税收、百姓就业、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不可或缺的、是主力军。
但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瓶颈,也就成为一个长期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社会问题。
2007年,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诞生,充实了农村金融市场,引入了新的管理理念,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格局,形成并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县域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尤其对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对我们党提出的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都起到了助推作用。
村镇银行如同一株春苗,需要精心培育、呵护。
探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村镇银行发展问题,必须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刻原因,研究其发展态势。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刻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并非我一国所有。
但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其国情下特有的成因。
总体看,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有金融体系的缺陷
我国现有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体系为主的金融组织体系,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现有金融体系的设计,是以服务大中型企业和大的经济主体为主的金融体系,无法、也不可能为广大的民营经济主体、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
一直以来,真正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太少。
因此,现有金融体系是承担不了、也不会承担中小企业融资市场需求。
而我国的现状是,中小企业承担着巨大的市场繁荣、公民就业、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使命。
但是,这一企业群体的发展,确长期处于融资难的困扰,这对持续繁荣市场、百姓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中小企业群体来说是个顽疾,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而同样拥有大量中小企业的美国,其银行体系共有8000多家。
其中,小型银行的数量占总数的94%,他们的主营业务就是面对广大的中小企业。
这样的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宽泛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服务保证。
(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致可以分为民间高息拆借融资、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借贷融资三个方面。
从这三方面的融资环境看,首先,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数额太少,他们不敢从民间融资渠道获得额度较大的资金,因为民间融资成本过高,也就是高利贷,一般企业难以承受;其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太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可能从证券市场获得融资;再次,间接的银行融资门槛太高,一定要抵押才有可能得到贷款。
即使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大银行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各大银行也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但中小企业有抵押能力的极少,因此,能得到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也不多。
因为,抵押制度的门槛限制了中小企业在银行的信贷融资。
(三)信贷资源配置的失衡
我国的信贷资源历来配置失衡,银行体系的信贷资源大都流向大中型企业,即使在信贷量猛增的2009年,中国银监会统计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增幅高达63%,但据北京市担保协会统计,该地区新增贷款中,单笔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仅占3%,信贷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此外,中小企业由于天然的弱小,从融资条件上看不占优势,这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自身原因。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情况和发展
自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积极改善。
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
从机构类型看,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从地域分布看,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
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
今后几年,银监会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将着力抓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试点时间短,数量少,范围小,农村金融的复杂性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艰巨性,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缓解整个农村金融问题作用有限,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然非常必要。
1. 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
目前,为农村提供主要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有限,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矛盾仍然突出。
2. 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
2006-2008年,通过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延伸服务,解决了1878个零金融服务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但截至2008年末,仍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仍有待提高。
3. 有利于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
目前,农村吸储机构众多,但提供贷款等服务的机构大多却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资金回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经营情况仍较普遍,市场结构失衡,竞争有待进一步加强。
4. 有利于发挥各方参与机构培育发展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各类资本通过各种方式向监管部门表达了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业务,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强烈愿望。
为此,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力度,有效促进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努力完成三年目标和工作规划
1、国家银监会2009年-2011年工作总体目标:
实现培育一批运行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水平,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三年工作安排的具体计划:
2009年-2011年,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以及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
(三)狠抓金融服务工作重点
1. 充分发挥金融的“支农”作用,不断改善农业地区金融服务状况;
2.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
3. 通过增加有效供给,提升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4. 改善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支持这类地区经济发展;
5. 积极支持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不断活跃县(市、区)域经济。
(四)着力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
1.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银监会大胆创新市场准入政策。
2. 在机构布局上,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政策。
即意向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活跃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意向到较发达城镇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
3. 在管理架构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
4. 在机构类型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改制为村镇银行。
5. 出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政策。
为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了多项政策。
(1)开展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对涉农贷款余额增长满足要求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财政部出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给予补贴。
(3)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村镇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利率、支付清算、会计、征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等方面的政策。
(其中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目前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比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低4.5个百分点;而对资产规模较小、支农贷款比例较高的1379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执行10%的存款准备金率)。
(4)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决定将支农再贷款对象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县域内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2009年春耕旺季,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监管费、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争取及早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6.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监管。
(1)优化监管资源,完善监管制度。
为适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各级监管部门将不断充实监管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完善相关监管法规,构建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运营和发展的监管环境。
(2)科学把握准入标准,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质量。
(3)根据机构特点,采用属地监管、并表监管、联动监管等相结合的监管等方式和手段,严格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促进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4)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引导和推动机构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努力做好“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7. 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出台了多项制度。
(1)强化资本约束,建立资本的动态补充机制,确保任何时点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与机构特点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3)加强内部自律机制建设。
结合自身机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根据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建立适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评价制度。
8. 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制度不变。
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
由于村镇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因此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
(2)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
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网络优势,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9.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挂钩政策主要内容。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监会首先要考虑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第二,采取“东西部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措施。
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1:
1挂钩,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
2挂钩。
第三,在东部地区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实行2:
1挂钩,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
1挂钩。
第四,对已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一并实施挂钩措施。
10. 有效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挂钩政策。
(1)合理布局机构。
主发起人要制定相关挂钩计划,经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村镇银行的设立工作。
(2)把好准入关。
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对到该辖区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提供挂钩计划批复。
主发起人必须在6个月内落实挂钩计划。
(3)实施激励约束政策。
对积极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银行业监管机构将对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和新业务准入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对落实挂钩措施不力的地区予以调整。
(4)建立联动机制。
监管机构在实施准入挂钩措施过程中,要加强地区之间横向沟通,系统之间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工作有序。
三、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建议
1.大力发展村镇银行。
(1)村镇银行从政策设计上来看是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力量。
三年试点,效果不错,但数量不多,速度不快,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村镇银行仍然寥寥无几。
今后应侧重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设点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展缓慢,一是资本金规模低,二是服务能力有限,原因是目前国家政策下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设计过于分散,而且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这不利于发挥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
一是允许民间资本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二是提高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比例,由目前的10%可提高到30%以上。
(2)商业银行设立村镇银行要量化。
对较大的商业银行到老少边穷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合作机构要量化到具体银行,要限期完成,要注重质量和效果。
禁止所有上级行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金融机构中抽调资金到富裕地区谋求更大的利益。
这种做法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实属是釜底抽薪、伤口撒盐。
村镇银行的发起股东均是较大的商业银行,上述的事极易发生。
(3)国家财政部应在村镇银行的存贷利率上给予一定的补给支持;银监会在村镇银行并入各大商业银行网络,开展业务上给予支持;各级人事部门在人力资源调配上给予充分支持。
要一视同仁对待新生的村镇银行。
国税、地税要向支持农村信用社一样支持村镇银行,该免的免,该减的减一定要减下来。
(吉林磐石融丰村镇银行2007年企业所得税按30%交纳,2008年按25%交纳,营业税均按5%交纳。
而当地的信用社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3%交纳,同是农村金融机构却不一样待遇,显然不公平)。
(4)政策要落到实处。
银监会三年规划中提出,发达地区设村镇银行必须同时在欠发达的地区(主要应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立1-2个村镇银行,且资金总额不得少于发达地区的资金总额度。
2.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推出是国家支持“三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重要举措,自2008年5月国家政策出台以来,目前估计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在1000家左右,按照每家4000万元资本金计算,总资本金400亿元,按周转三次计算年贷款能力约1200亿元,在实践中已经初步体现出了对“融资难”缓解的积极作用。
存在问题在于: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股权仍然比较分散,缺乏真正的大股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少,融资杠杆比例过低,大大制约了其融资服务功能的发挥。
建议:
一是放宽国家政策指导意见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可只规定下限,不设上限,这样可以大大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资本投入的吸引力,也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国家出台配套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信用评级制度,按照信用评级标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融资的最高比例由现在的0.5倍提高到1-3倍,具体执行中以信用评定等级对应融资杠杆为指导意见,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风险控制原则决定融资杠杆倍率;三是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尤其是转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条件。
全国工商联要积极与国家银监会建立联系,鼓励广大的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
在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过程中,推荐一些乐于参加、有一定实力、诚信度高的民营企业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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