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管理规则汇编.docx
- 文档编号:12566638
- 上传时间:2023-04-20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3.71KB
大学财务管理规则汇编.docx
《大学财务管理规则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财务管理规则汇编.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学财务管理规则汇编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财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清财发〔2015〕13号
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清华大学财务管理规则(2015年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财务处
2015年6月15日
清华大学财务管理规则
(2015年版)
A基本规则
A-01:
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公共经费使用过程中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A-02:
办理经济业务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所经办项目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A―03:
在使用经费时,应当在保证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尽可能的节约资金、节约资源。
A-04:
会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
A-05:
学校对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各单位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按规定入账,支出经核定后进行使用,不能“坐收坐支”。
A—06:
经费的使用应当与要完成的任务具有相关性。
A—07:
捐赠收入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能随意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A—08:
专项资金和专项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应该按照立项批复或合同单独设立财务项目,专款专用,不能“混收混支”。
A—09:
财政拨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要求和流程进行使用。
A-10:
纵向科研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
A-11:
校外单位委托学校代管财务事项,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由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
代管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和相应管理办法。
B财务项目立项
B-01:
财务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在职教职工。
B-02:
教职工退休以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新立财务项目。
原有研究项目经费可以继续使用到任务完成或者经费结余为零。
B-03:
教职工退休以后,原则上不能再作为单位公用项目的负责人,应及时更换为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
B-04:
如果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分不同情况对项目经费进行处理。
(1)对于其所承担的从校外单位争取的科研经费,可以继续留在学校核算,并负责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2)经过项目批准单位或委托方单位批准,也可以转至新的单位或转到学校其他项目负责人名下。
对于其所承担的其他经费,应及时交回学校。
C借款与报销
C-01:
因公活动或采购时,可以采取先借款再报销的方式,也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或按照相应规定先由本人垫付待报销后归还。
C-02:
借款时应按照不同支出内容及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对于达到学校规定招标标准的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建设工程或设备采购中校定招标项目实施合同备案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校定招标标准的起点为:
建设工程中的施工:
50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中的货物:
30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中的服务:
20万元人民币;设备采购中的国外进口设备:
40万元人民币;设备采购中的国内生产设备:
30万元人民币或30台(套)。
凡达到招标标准的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借款和报销。
预付工程款时应预留一定的工程尾款。
基建规划处主管的工程项目尾款一般不少于送审金额的10%;修缮中心主管的工程项目尾款一般不少于送审金额的20%;其他单位主管的工程项目尾款一般不少于送审金额的30%。
C-03:
借款应及时报销。
对于国际国内差旅费,原则上要求在出差回来后一个月内将借款报销完毕。
年度终了时,当年出差已回的,差旅费借款应在当年履行报销手续。
设备、家具等采购借款应在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完成后尽快报销。
C-04:
借款逾期三个月不报销且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暂停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
C-05:
上一年度发票报销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以前(冲销借款的发票除外)。
C-06:
报销时发票上必须有两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字;属于购买家具、设备的,除发票外还应提供“清华大学固定资产建账证明”;属于大型工程项目付款的还应有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及工程决算、合同、审计确定书等。
对于超过2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支付尾款前应以学校审计室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的审计金额作为最后的结算金额。
C-07:
科研项目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支出或报销凭证上,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用经费的支出和报销凭证上,必须有单位财务主管人员签字。
课题负责人(经办人)报销时应该提供准确的项目代码,避免因随意指定项目代码造成科研经费支出与预算的背离,造成结题时大量的调账;对于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分担的费用,课题负责人(经办人)应进行合理的分割。
C-08:
经费开支时应遵守国家及学校等相关开支标准和范围的规定。
D支付方式
D-01:
学校资金支付方式有现金、支票、汇款、POS结算、银行代发、网银支付等,应按照规定使用恰当的支付方式。
D-02:
现金适用于1000元及以下的零星采购和报销。
超过1000元的应采取支票、汇款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D-03:
支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实地采购或结算。
一般情况下,预借款项需要开支票的,预借金额超过贰万元的必须填写收款人名称;已经取得发票需要实际支付款项而开具支票的,要严格按照发票的开票单位填写收款人名称。
D-04:
汇款包括普通汇款和网银汇款。
汇款时需提供收款单位(人)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等信息。
D-05:
除规定必须使用支票和汇款的业务以外,经办人员也可以先行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支付,经费报销时项目老师需提供垫付经费的银行刷卡凭证等相关票据,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把垫付资金归还到个人银行卡账户。
D-06:
对于各类人员的个人收入,要求纳入学校相关系统进行发放。
E人员经费和福利费
E—01:
人员费用的开支通过银行进行支付。
福利费的使用应按照发票或其他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E—02:
学校可以开支事业编制教职工人员费用的项目包括学校预算中的人员经费、科研人工费、附加津贴、讲课费、加班费等。
E—03:
科研人工费应按照科研合同或学校经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不得在提取后再在科研经费中开支同样性质的人员经费。
支付范围包括对项目研究有贡献的在职教职工、学生等。
E-04:
加班费是指对在休息时间从事工作的人员发放的补助,应按照加班时间和学校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计算,并按照个人工薪收入进行纳税。
E-05:
工会活动支出、慰问金、体检费等福利类支出只能从福利费和福利基金中支付,不允许从其他经费支出。
涉及支出的特殊事项或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由院(系)务会通过后报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
E-06:
除了在公务活动中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不得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F公用业务经费支出
F-01:
因公业务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作为原始凭证。
F―02:
报销的票据必须台头正确、内容完整、金额大小写一致,否则一律不能报销。
出现票据不符合要求时,经办人可以与出票单位联系换开正确的票据。
F-03:
购买办公用品和材料,在票据上未注明单价和数量的,要求附购物清单并注明数量、单价;购书发票、资料报销时应附书籍名称或清单。
上述清单应由开出单位盖章确认。
F-04:
报销国际会议注册费时,除国外发票外还需提供会议邀请通知。
国际会议注册费等票据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过来的,应由各单位财务主管在复印件上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F-05:
国内差旅机票报销时应出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税务总局监制)”(以下简称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如通过携程等网上订票无法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的,应提供由出票单位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并提供登机牌和网上行程详单。
国际差旅机票报销时应出具机票发票原件、行程详单和登机牌。
国外发票为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由各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F-06:
校内单位间大额测试费、试验费和计算费等的报销,接受委托单位应做好业务委托单的保管工作,原则上要求开具后保管5年。
G设备采购及工程项目管理
G-01:
购置设备的单价或批量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需要报经实验室与设备处或学校设备购置领导小组审批。
G-02: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置手机的,应先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系主任或财务主管)签署同意购置的意见后,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办理审批手续。
财务人员根据实验室与设备处批准购置的批件办理付款手续。
G-03:
各单位由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需要购置汽车的,需先将购车申请经学校汽车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G-04:
大型设备或大批量设备购置应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公开招标。
购置项目付款(借款或直接支付)时,需要提供实验室与设备处的审批手续(包括设备审批表、预付款通知、合同等),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付款。
G-05:
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均应有经过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相关文件,同时应有资金来源保障。
G-06:
工程项目在规定范围内或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G-0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G-08:
设备及工程购建过程中,如果取得回扣必须及时足额入账,抵减购建支出。
H资产入账
H-01:
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等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H-02:
购买家具单张发票在1000元(含单次累计1000元)及以上且单价在100元及以上的,应记入清华大学家具账目进行管理。
图书、设备在采购并经过验收后应该及时完整地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
H-03: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由基建规划处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并经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确认后报国有资产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账。
H-04:
对于设施、道路,经过基建规划处及其他承建部门修建的基础设施等竣工验收、手续齐全后,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H-05:
对于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I周转金借款
I-01:
学校原则上不向校内单位提供借款。
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并且借款单位具有足额担保时,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周转金借款。
I-02:
科研周转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并应由财务部门、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等至少三方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I-03:
借款单位无力偿还借款时,财务部门有权从担保单位的相关项目经费中进行扣划。
I-04:
学校对于各院系或各机关部处原则上不安排小额备用金,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备用金的,应由财务部门从严核定备用金数额,且年底必须如数归还。
J外汇的使用
J-01:
学校各单位因公接受和使用外汇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J-02:
对于我校捐赠类外汇现汇账户,只有国外捐赠款和资助款才能使用该账户和保留外汇,捐赠款入账时需提供捐赠协议。
J-03:
教师或学生因公出国(境)可以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及国际合作交流处核定的用汇标准,到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后到中国银行领取外币现钞。
J-04:
因业务活动需要办理版面费、资料费、会员费等其他付汇手续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到中国银行办理境外汇款业务。
J-05:
学校可向聘请的外籍专家以外币形式支付机票款和薪酬。
学校支付外专机票款时,应提供聘任外专的合同协议或邀请信、外专护照、签证和机票等资料。
在支付外专工资时,需要提供合同协议、工资清单、完税证明、外专护照、签证等材料。
提请的材料经中国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其支付外汇。
J-06:
根据外汇管理局规定,因公出国(境)售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出国前没有办理换汇手续的,回国后不能再补办换汇取现业务。
J-07:
回国后剩余外币现钞,必须按财务部门审核后确定的应退外汇金额全部退回,不可以退人民币(外币零头除外)。
J-08:
对外付汇时使用个人信用卡支付的,不能报销外币,但可以在符合相关财务规定的前提下,持国外开具的有效发票及信用卡支付凭证报销等值人民币。
K特殊会计业务审批
K-01:
学校对于对外投资、大额支付、超限额现金支出、科研经费减免管理费、经费外转、财务代管等事项,作为特殊会计业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K-02:
大额支付是指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付款。
对外付款除了必须遵守各项经费的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特殊会计业务审批中的签字权限进行审批。
K-03:
学校任何单位的对外投资都应经过学校决策,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进行投资。
K-04:
科研经费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应先由院(系)、科研院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再报财务部门审批。
K-05:
转拨外单位的协作费,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合同和学校有关规定分级进行审批。
K-06:
校外单位委托学校代管财务事项,由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
K-07:
外单位的捐赠款项需由财务部门依据捐赠协议审批后方可入账,属于捐赠的奖学金还需经学生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财务部门再审批入账。
K-08:
各单位召开的国际会议应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待上级主管部门及国际处批准同意后再将批准文件及国际会议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批立项。
K-09:
对于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相关的国内会议预算,各单位直接报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立项。
L关于调账
L-01:
项目负责人应该按照项目规定的研究方向和范围使用经费,避免经费混收混支。
在出现错账的情况下,应由财务部门及时调账。
L-02:
财务部门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的随意调账申请。
确实是由于经费拨款滞后而由其他经费先行垫付等原因需要调账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调账申请,列出清单并经院系财务主管签字、院系加盖公章后财务人员方可调账。
属于国家财政经费拨款未到而发生的资金归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L-03:
项目负责人要对调账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同时接受审计、监督部门的质询和检查。
L-04:
对于同一笔账目,调账的次数不应超过1次,不允许同一笔账目反复调账。
M各项费用回收
M-01:
为了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投入产出的约束机制、鼓励节约和效益,学校对一些单位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或费用返还的政策。
M-02:
各单位财务主管应该积极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上缴应交学校的各类费用,如返还工资、科研编制费、房产资源调节费、津贴补贴、各种保险等。
M-03:
财务主管应对本单位是否及时上交学校各类费用负责。
如果本单位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学校有权从该单位的相关经费进行扣划。
M-04: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减免应上交学校的费用。
N收费事项
N-01: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管理。
N-02:
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决策后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N-03:
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经过院系和学校教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学校相关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
N-04:
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N-05: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师生以及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N-06:
代收费:
学校不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如需代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N-07:
培训费:
各单位培训办班前应先到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收取培训费。
N-08:
各项校内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收费及标准审定委员会审批,或授权财务部门审批和备案,再根据具体事由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自行收费视为乱收费,财务部门不予入账。
N-09:
学校各类收费应严格执行亮证收费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O票据管理
O-01:
学校使用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税务发票(包括国税增值税票和地税营业税票)、捐赠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
O-02:
学校使用的各种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领购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O-03:
票据的开具和使用原则上在财务部门。
特殊情况下,各单位由于业务需要借用票据的,在业务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将所开票据和款项交回财务部门。
各单位借用的票据必须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和使用,并保证所借票据和所收款项的安全、及时、完整。
对于科研经费提前借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票据涉及的款项及时回账,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暂停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
O-04:
各单位所借票据应及时收回、核销,保证其所收款项及时、全部入账。
O-05:
不同种类的票据必须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混用。
P审计接待
P-01:
学校审计接待归口在财务部门管理,被审计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事先与财务部门联系,未经财务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P-02:
所有审计项目需要持项目委托审计函证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介绍信到财务处办公室进行登记,财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人员接待。
其中科研经费审计由财务处专项资金科负责接待、安排。
P-03:
被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对问题进行确认和解释。
P-04: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确认的审计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P-05:
由学校代管的其他单位经费需要接受审计检查的,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Q会计档案和信息的管理
Q-01: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Q-02: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印应遵守相关手续。
项目负责人如需调阅本人所负责项目的原始凭证,可凭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到会计核算中心各财务室或会计室进行调阅;如需他人代查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授权给相关人员后方可调阅。
XX,任何人无权随便调阅他人项目经费的到款及使用情况。
Q-03:
审计部门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监督部门如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按照审计接待的相关手续执行。
Q-04:
学校会计信息的网上查阅,采取分级授权的方式进行。
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可以查阅本单位的全部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查阅本人负责的全部项目;项目参与人员或财务秘书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后可查阅授权的相关项目。
Q-05:
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会计信息使用人员应对学校会计信息保密。
R特殊事项
R-01:
在出现下列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时,财务部门可以采取特殊措施,暂停或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收回经费。
1、某单位或项目出现严重的违规行为需要清查的。
2、可能存在严重浪费或损失的。
3、学校认定已经完成的项目仍有余额的。
R-02:
学校已经垫付应由项目承担的款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归还学校。
X禁止事项
财务业务中的禁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X-01:
校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
X-0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
X-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X-04:
严禁私设“小金库”和保留账外资金。
X-05:
严禁以虚假经济业务套取现金。
X-06:
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转移经费。
X-07:
严禁使用非人员经费项目发放人员经费。
X-08:
严禁在福利费和福利基金之外经费中开支福利性质的费用。
X-09:
严禁开支与业务无关的款项。
X-10:
严禁随意调账。
Z附则
Z-01:
本规则所涉及的部分条款,有更详尽的规定或遇工作程序局部调整的,应按照具体规定或通知执行。
Z-02:
本规则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未尽事宜,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Z—03:
本规则由财务部处负责解释。
Z—04: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财务管理 规则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