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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员考试模拟题
第一篇 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律知识
1、种子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依法行政的目标:
理顺依法行政体制、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保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有效解决纠纷机制、完善权利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4、行政法:
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6、行政法律体系: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种子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行政法律。
7、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8、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
(1)空间效力:
国家的适用全国范围,地方性的只适用于发布机关管辖的地域,对人的效力:
我国国内的一切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对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效力问题一般需要专门规定。
(2)时间效力:
公布即生效、一定期限后再生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9、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
后法优先、特别法优先、上位法优先原则。
10、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不能一概以“地方性法规高”而论,而是要看冲突的领域是在“事”还是在“地”。
11、具体农业行政行为包括:
行政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确认。
12、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监督管理的(主体、对象和事项、方式)。
13、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
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14、法律制裁(被动)种类主要包括:
刑事(司法机关)、民事(人民法院)、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制裁。
15、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即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情节、程度、主观等因素)。
16、我国种子管理的法律制度(16~21我国种子法律制度框架):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有关种子的强制性标准等。
17、《种子法》的效力高于所有关于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但贯彻落实过程中,还要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广告法》等中的一些规定。
18、种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9、种子管理有关部门规章: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作物种子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纠纷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等。
20、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1、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版本)》、《生物安全议定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22、《种子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发展。
23、《种子法》据称种子:
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不包括牧草、食用菌、海洋植物等种子,但其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等活动参照《种子法》执行。
24、《种子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内水。
25、《种子法》适用时间:
自2002年12月1日起。
2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反之成立。
27、《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植物品种安全评价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种子检疫制度、种子质量监督制度、种子贮备制度。
28、标签真实性制度代替质量合格证制度,是《种子法》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变化。
29、《种子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提高种子质量水平。
30、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
31、种子经营者是质量责任的主体。
种子分装单位应对分装的种子质量负责。
32、种子质量责任:
《种子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种子法》规定的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刑事、民事责任。
33、种子质量义务:
(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保证具有使用价值;
(2)销售的种子附有种子标签;(3)除不能加工包装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4)建立种子质量档案;(5)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
3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需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5、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36、种子生产档案:
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纪录、种子流向等。
37、种子经营档案:
质量检验内容、可能会影响种子质量的加工、生产、运输、贮藏等重要活动。
38、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
39、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的主体。
40、种子质量监督的形式:
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41、《种子法》有关种子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
(1)种子质量问题的民事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3)不履行质量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4)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5)种子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42、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种子类别(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共5点)
43、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44、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是指强制性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45、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6、种子质量标准表述内容:
质量特性、质量特性值和检验方法。
47、种子的基本质量特性:
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质量特性值是给出质量特性的极限值。
48、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县级以上或工商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或工商行政机关)包括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万较大:
3年以下或拘役,销售金额50%~2倍;10万重大:
3~7年,50%~2倍;50万特别重大:
7~无期,50%~2倍或者没收财产。
)
49、种子标签:
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或为经营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种子所提供印刷品的一切文字说明和特定图案。
50、种子标签标注的原则:
真实、合法、规范。
(标注所用文字应当为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其字体应当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印刷清晰易辨,警示标志醒目。
)
51、标签标注项目:
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和联系方式。
52、需要加注的:
(1)主要农作物加注:
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审定编号。
(2)混合种加注“混合种子”字样以及成份比例。
(3)包衣种子或农药拌种的种子加注“有毒”字样并附骷髅头或十字骨等警示标志。
(4)进口种子需要标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5)经过分装的种子要标注分装单位名称、分装日期。
(6)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当标注杂草的种类、数量。
53、产地:
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54、生产年月:
种子收获的时间。
55、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56、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57、常规种、大田用种可以不标注。
58、标签制作要求:
(1)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1.8mm、警示标志醒目;
(2)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3)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包装物颜色。
(4)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
59、种子检验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和水平。
60、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和小区种植鉴定。
61、对种子检验员的考核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考核管理。
农业部只考核省级以上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员。
62、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专业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63、检验员考核程序:
申请与受理、考试考评、审查和发证。
(合格后15日内发证。
条件:
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检验工作三年以上。
)
64、种子检验员监督管理:
禁止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禁止考核时违反考核纪律、禁止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种子检验员证、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或者结果。
65、工作调动、增加其他类别资格、丢失损毁,检验员证号不变。
66、审查:
两年审查一次:
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从事种子检验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
两年内继续教育不<40h,扦样员、田间检验员工作量不<100h,室内检验员不<600h。
67、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种子检验员档案,记录种子检验员考核、审查、培训和检验员证颁发、变更等内容。
68、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69、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主要职责权限:
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1)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2)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
(3)其他委托检验(4)承担种子检验方法研究、检验员培训等。
70、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主管部门(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部门)考核合格。
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考核,计量部门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
71、在国际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标准只承认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制定的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而不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
7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就具备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1)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工作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3)建立和实施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4)有熟悉有关检验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的检验人员;(5)有与所从事的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技术设备;(6)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检验环境。
73、种子检验机构考核方式:
文件审查、现场评审、能力验证(国际);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我国)。
74、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程序:
申请与受理、实施现场考核、检验机构能力考核。
75、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通过检验机构间检测结果的比对来判定检验机构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
76、能力验证主要用于:
作为考核方式之一;作为保持考核状态的监督检查方式。
77、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
(1)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虚假证明的行政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警告、处分。
79、种子质量抽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80、监督抽查的原则:
(1)依法行政
(2)客观、公正、科学(3)发挥农业系统作用(4)突出监管重点(5)不收费(6)不重复(7)扶优与治劣并重
81、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委托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施。
82、监督工作纪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如实上报结果和结论,对检验工作负责,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种子样品的委托检验,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承检机构)
83、实施程序:
抽查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扦样、检验和结果报送。
(农业部制定全国和本级计划,县级以上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计划)。
84、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85、抽查方案:
扦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依据、被抽查企业名单、经费预算、抽查时间及结果报送时间等内容。
86、扦样:
检机构凭《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企业扦样。
通知书应载明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扦样人员和单位等,并交企业留存。
扦样前,应当向被查企业说明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
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
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具有代表性。
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如果经销单位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不一致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种子生产商,并由经销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样品的生产商。
生产商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所扦种子为标签标注企业的产品。
87、不得扦样:
(1)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
(2)有证据证明拟抽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3)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
88、扦样单:
应有扦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89、特殊情况:
(1)企业无《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企业出具书面材料,扦样人员查阅材料检查场所,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2)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授受扦样或在扦样单上签字盖章,阐明拒绝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接受,扦样员应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企业处理。
90、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妥善保存至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三个月。
91、检验结束,及时向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市场上扦取的样品需送达生产商)。
92、企业或生产商对结果有异议的,接到《结果通知单》或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起15日内,向农管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
93、复验:
按照原抽查方案,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
94、结果后处理:
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视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农管部门。
省级以上农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
95、不合格种子企业作为下次监督的重点。
连续两次有不合格种子的,提请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96、企业的权利:
知情权、拒绝权(扦样少于两人、没有持证检验员、扦样人姓名单位与抽查通知书不符、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申诉投诉权。
97、企业的义务:
(1)接受依法检查。
对现场抽样工作积极协助,创造条件,拒绝或阻挠抽查企业的种子按不合格论处
(2)免费提供样品。
(3)接受农管部门对不合格种子依法处罚的义务。
98、种子质量监督工作的形式(根据其目的、要求、方法、内容分):
抽查型、仲裁型(执法部门委托)、评价型(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认证)。
99、种子质量委托检验的形式:
监督抽查检验(农管部门)、仲裁检验(人民法院)、贸易出证的委托检验、一般的委托检验(只对样品负责)。
100、监督性检验关心否定结论的正确性,不保证肯定结论的准确性,所以检验合格的未必就是合格的种子批。
101、仲裁检验特点:
(1)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双方),如果仅由质量争议一方提出申请,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
(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时,应回避与种子质量纠纷有关各方面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机构,并按照规定支付检验费(3)仲裁检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并将结果和依据进行比较等。
(抽样可以采取:
1、双方协商共同抽样、封样。
2、双方不能协商不一致时,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样封样。
3、检验机构单独抽样封样。
)
102、仲裁检验、贸易出证的委托检验(对种子批负责)和一般的委托检验(对样品负责)的检验方法应当采用《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方法。
第二章 标准计量知识
103、标准分级:
国家(GB、GB/T)、行业(如NY、NY/T)、地方(DB)、企业(Q+/+企业代号)四个层次。
(GB/Z: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在发展中,采用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仅供使用者参考。
)
104、国家和行业有推荐性标准,而地方和企业没有。
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按政府的规定备案。
105、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没有“出口”)。
106、强制性标准:
全文强制、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07、国家标准修改单编号:
国标号+/+修改单代号+修改单顺序号+-+修改单发布年号。
如GB/T XXXXX-2006/XG 1 2007。
108、推荐性标准必须强制:
(1)被法规、规章所引用;
(2)被合同、协议所引用;(3)向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
109、国际标准:
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等。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列入了索引,所以国际种子检验规程和国际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属于国际标准。
)
110、采用国际标准原则: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完全可靠;等
111、标准体系特征:
集合性、目标性、可分解性、相关性、整体性、环境适应性。
112、标准体系表不是制修订标准的计划表。
前者是编制后者的依据和基础,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和措施。
113、标准内容:
规范性要素(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陈述型条款)+附加要素(有助于理解的附加信息、仅起提示作用的附加信息)。
114、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的程度分为:
等同(IDT)、修改(MOD)、非等效(NEQ)。
NEQ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115、标准的结构:
标准中的部分、单、条、段、表、图、附录的排列顺序。
116、标准的要素:
资料性概述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规范性技术要素、资料性补充要素和其他要素。
117、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先前版本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况:
其他标准已经注日期引用的、合同或协议中已经注日期引用的、新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商定同意使用的。
(强制性标准不存在这一情况,“代替”就意味着“废除”)。
118、国际单位制(SI):
由SI基本单位、SI导出单位和SI单位的倍数单位构成。
119、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
米(m)、千克(公斤kg)、秒(s)、安[培](A)、开[尔文](K)、mol、ck光强。
120、与种子检验有关的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min、h、d、r/min、t、L、hm2。
121、量值传递:
把国家基准复现的量值自上而下逐级传递各级标准,直到普通计量器具的过程。
(政府强制性,我国采用)
122、量值溯源:
自下而上通过不间断的校准而构成溯源体系。
(组织的自主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123、与种子检验有关的国家强制计量检定器具主要有:
尺、温度计、谷物水分测定仪、砝码、天平、秤、酸度计、分光光度计、比色计等。
124、种子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要求:
位置显著便于选购、内容正确便于理解、字符清晰便于识别。
[“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
125、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种子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总净含量。
126、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非政府间机构)会员类型:
一般会员(协会认可个人或检验室)、委派会员(科学和实践或技术管理的人员或检验室)、正式授权的委派会员(协会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127、ISTA的作用体现:
国际种子标准化组织、种子检验室国际认可组织、国际种子论坛。
年会/1年,世界种子大会/3年召开。
12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农业编码和方案包括种子、拖拉机、水果、和蔬菜、林木繁殖材料等4个方面。
OECD将种子认证的规则和程序称为种子方案。
129、OECD种子认证由OECD召开的年会和秘书处进行管理。
认证方案面向全世界,无论是否成员国。
130、一个国家参加OECD种子认证体系享有权利:
(1)使用全球认可的种子标签和证书;
(2)与其他国家或种子公司建立种子生产合作的框架;(3)参加种子认证国际标准的制修订;(4)建立公共管理与种子行业合作的框架;(5)实现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有关种子法规、种子认证等管理信息的共享和正常交流。
131、加入OECD具备的先决条件:
(1)提供有关品种审定、种子认证的国家法律框架;
(2)具有国家品种目录;(3)国内已开展实施有效的种子认证,具有适合于田间检验、扦样的适宜仪器设备和合格人员;(4)具有按照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或等同的规则进行检测的种子检验室;(5)有能力组织用于核查品种统一计划的小区后控鉴定;(6)该国有能力促进种子进出口。
132、现行种子方案最新版2005年版《国际贸易流通中OECD品种认证方案》三部分内容:
理事会决定、适用于所有种子方案的有关法律和通用的文本、种子方案的规则。
13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政府间机构,总部日内瓦)宗旨:
(1)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及实施步骤,以保障育种者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
(2)协调育种者的利益分配,促进农业快速发展;(3)协调各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测定和描述,统一检验方法。
134、UPOV制定了《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检测方法指南》。
特异性:
新品种在申请保护时应当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
不管是有性繁殖还是无性繁殖,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应特征特性一致;稳定性:
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在特定繁殖同期结束后,其相应的特征特性保持不变,则这个品种是稳定的。
135、国际种子贸易联盟(ISF):
代表国际种子贸易和植物育种家的全球联盟组织,是世界性的种子产业发展论坛。
主要会员(国家种子协会,有表决权)和一般会员(种子企业)。
136、ISF制定的国际规则包括:
用于播种目的种子贸易的规则和惯例、用于播种和知识产权管理目的的种子贸易的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三单 职业道德知识
137、职业道德一般具有明确的、成文的标准和规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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