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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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指引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
预配舱单入库—分运单运抵报告—舱单核注、核销--总运单运抵报告—总运单放行—装载舱单—理货报告—结关
(一)预配舱单数据入库
预配舱单的舱单传输人包括:
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根据2008年101号公告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
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同时传输;也可以先传输主要数据,再传输其他数据。
舱单系统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需要进行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
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的,舱单系统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生成物流监控表,并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回执。
超过规定时限传输的,舱单系统将自动转人工审核。
其他原因未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并反馈含有退单原因的回执。
1、系统逻辑校验
舱单传输人传输的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应符合海关2010年第70号、第77号公告《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等文件规定的。
2、业务逻辑校验
1)预配舱单填制要求
A.预配舱单航次/航班号:
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
B.发送方代码(或舱单传输人):
填写在舱单系统舱单通关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中完成备案数据录入工作的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
如果未填写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
“9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全国唯一编号。
发送方代码在一个海关备案后,全国海关均可以使用。
分公司备案登记后,也需要使用总运单的这个代码进行舱单数据的传输。
C.运输工具离境地海关代码:
可以填写航空器起飞的航站的“3位IATA航站代码”、或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
如果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自动将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确认为填写的“4位海关关区代码”。
如果只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未填写“4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将根据参数设置中的“港口关区维护”参数表,查找该“3位IATA航站代码”是否已经维护所属“关区代码”、“主管海关”,如果已经维护所属“关区代码”、“主管海关”,则以该“关区代码”、“主管海关”确定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
如果参数表“港口关区维护”中未维护该“3位IATA航站代码”所属的“关区代码”、“主管海关”,舱单系统无法确定预配舱单的对应关区,将做退单处理。
D.承运人代码:
填写航空公司的IATA2位代码。
E.分运单号:
根据舱单系统填制规范,舱单系统中“分运单号”项,应填写“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F.装货地代码:
填写出境货物预计装载航空器启运的“3位IATA航站代码”。
G.托运货物总件数:
填写出境提运单上的货物的件数。
系统自动写入物流监控表的“实际总件数”。
H.托运货物总重量:
填写提运单上的货物的重量。
系统自动写入为物流监控表的“实际总重量”。
I.预配舱单“卸货地代码”:
填写航空器在境外卸货的“3位IATA航站代码”。
J.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
填写出境航空器起飞的北京时间(14位,包括:
4位年、2位月、2位日、2位小时、2位分钟、2位秒)。
该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将直接写入物流监控表中的“进出口时间”。
K.货物海关状态代码:
可以为空。
或填写001,普通货物;002,国际转运货物;003,过境货物;004,空箱;006,快件。
L.对于国际转运货物,货物海关状态代码必须填写“002,国际转运货物”,且必须填写“中转目的地代码”。
M.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分批标识):
为非必填项,填写“0,不分批”;“1,分批”。
N.中转目的地代码:
填写该总运单的最终目的地航站的“3位IATA航站代码”。
O.预配舱单中商品项信息中的“托运货物序号(序号)”为必填项,且同一提运单项下不得重复。
建议:
空运业务仅填写一项。
P.货物件数、货物毛重:
填写该提运单本航班承运的件数、重量。
Q.货物简要描述:
填写货物的品名,空运运单上的商品名称(或描述)。
2)预配舱单审核
A.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直接制单的,应当向海关传输“总运单”、“总运单+分运单”模式的预配舱单数据。
B.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制单的,应当向海关传输非货运代理企业的“总运单”模式的预配舱单数据。
C.如果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实现联动,即:
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备案”、“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动态”均设置为“检查”的,则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进行航班备案、航班动态预报入库,否则,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
如果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未实现联动,则预配舱单数据不检查该“航次/航班号”是否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进行航班备案、航班动态预报入库。
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备案”、“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动态”不进行设置的,系统默认为“检查”。
D.预配舱单数据中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进行比对,“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晚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且超过4个小时的,为“不超时”。
否则,“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晚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但不超过4个小时;或“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早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的,均为“超时”。
E.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数据将被退单。
F.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已经入库,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数据无“分批”标志的将被舱单系统退单。
(空运出口预配舱单可以不进行分批操作)
G.舱单传输人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传输范围,舱单系统将自动退单。
H.预配舱单自动审核通过的,舱单系统确认审核人为“9999”,报文接受时间为舱单系统报文接受时间。
I.转海关人工审核的,审核通过后,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并生成物流监控表。
舱单系统确认海关操作人为“审核人”,海关审核通过时间为舱单系统报文接受时间。
J.如果运抵报告已经存在,则舱单系统自动比对根据运抵报告、件数、重量覆盖写入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托运货物总件数”、“货物总毛重”,并将“运抵正常”标志写入物理监控表、运抵报告中。
K.提运单已经有理货报告的,则不允许提运单预配舱单其他数据的申报,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
3)总运单、分运单入库逻辑
A.根据舱单系统填制规范,舱单系统中“分运单号”项,应填写“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B.预配舱单总运单、分运单数据可以同时传输并入库,也可以先传输总运单,总运单入库后,再传输分运单。
总运单、分运单数据同时传输的,总运单未通过审核被退单的,分运单数据也将被退单。
C.分运单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应与总运单的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相同,否则,舱单系统做退单处理。
如果总运单数据为“分批到货”,存在多条数据的,则要求分运单的“航次/航班号”与其中一条总运单的“航次/航班号”相同。
D.分运单的装货地代码必须与总运单的装货地代码一致。
如果总运单数据为“分批到货”,存在多条数据的,则要求分运单的“装货地代码”与其中一条总运单的数据相同。
E.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累加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误差值”。
超出该数量的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舱单系统做退单处理。
“误差值”在参数设置—系统设置—重量误差中进行设置。
F.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件数”与总运单的“实际总件数”不进行逻辑判断。
G.如果仅有总运单,无分运单的,总运单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总分单比对标志”为“一致”。
如果有总、分结构的,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累加之和大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减去“误差值”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误差值”的,总运单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总分单比对标志”为“一致”。
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累加之和小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减去“误差值”的,总运单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总分单比对标志”为“不一致”。
H.新舱单系统不要求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必须一次性挂齐。
I.已核注的总运单项下不得传输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
J.已申报分运单的总运单不能被海关通关系统的报关单证核注,分运单数据可以被报关单证核注。
4)“进出口时间”确定
A.舱单数据中的“进出口时间”不是舱单传输人填写的,而是根据不同舱单数据、航班的预报动态、确报动态、出口理货报告数据进行不断更新的。
B.在舱单系统未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舱单系统将“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写入“进出口时间”。
在出口理货报告入库后,将理货报告中“航次/航班号”上的日期写入“进出口时间”,且物流监控表中的“预报/确报标志”被置入“确报”。
在“分批”情况下,后一批理货报告入库后,“进出口时间”将会被覆盖。
C.在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舱单系统将根据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该航班的确报动态的出境时间写入“进出口时间”。
舱单系统根据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该航班的预报动态、确报动态写入物流监控表中的“预报/确报标志”。
5)预配舱单修改
A.预配舱单修改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
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
C.如果预配舱单数据不存在的,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
D.预配舱单需要修改的,只需要按照原舱单数据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班号”上传修改后的内容。
E.预配舱单修改报文不能赠加商品项。
F.已经核注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被修改,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
G.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修改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置为“不转人工”的(此开关不设置,系统默认为“不转人工”),“不超时”的预配舱单修改数据直接入库;“超时”的预配舱单修改数据转人工审核。
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修改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置为“转人工”的,“超时”、“不超时”的预配舱单修改数据均转人工审核。
H.海关人工审核时,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系统将反馈相应的回执。
I.预配舱单修改时,必须填写“更改原因代码”,否则系统退单。
J.预配舱单数据中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班号”不能修改,只能将错误的预配舱单数据先删除,再重新申报正确的预配舱单数据。
K.相同提运单号有多条“分批到货”的预配舱单数据,需要修改件数、重量的,舱单系统不接受直接修改,应先删除预配舱单数据,直到系统中仅剩一条原始舱单数据时,才可以进行修改。
L.有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数据,修改总运单、或分运单的重量的,修改后的结果应满足:
总运单号下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累加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误差值”。
否则,系统不接受舱单数据修改。
M.修改总运单、分运单件数、重量的,修改完毕后,如果存在运抵报告的,系统自动将运抵报告的件数、重量写入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的“托运货物总件数”、“货物总毛重”。
N.修改总运单、分运单件数、重量的,修改完毕后,系统重新比对总运单、分运单的重量误差,并判断总、分单比对标志。
6)预配舱单删除
A.预配舱单删除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
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删除报文将被退单。
C.被删除的预配舱单数据不存在的,传输的预配舱单删除报文将被退单。
D.已经核注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被删除。
E.已经布控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被删除。
F.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删除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置为“不转人工”的(此开关不设置,系统默认为“不转人工”),“不超时”的预配舱单删除数据直接入库,“超时”的预配舱单删除数据转人工审核。
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删除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置为“转人工”的,“超时”、“不超时”预配舱单删除数据均转人工审核。
G.预配舱单删除时,报文必须填写“更改原因代码”。
H.有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删除总运单预配舱单数据,应先删除全部分运单数据后,再删除总运单数据。
I.海关人工审核时,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系统将反馈相应的回执。
J.总运单下的分运单数据被全部删除的,该总运单的可报关标志置为“可报关”。
K.删除预配舱单数据后,如果相同提运单号的运抵报告存在的,则该运抵报告的运抵标志置为“运抵异常”。
L.删除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的,删除完毕后,系统重新比对总运单、分运单的重量误差,并判断总、分单比对标志。
7)落货申请
“落货”是指出口分运单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因海关查验等原因,无法用原总运单号出境,经海关同意,先解除该分运单与原总运单的对应关系,在该分运单预配舱单的物流监控表中增加“落货”标志。
原总运单号及其他分运单可以正常出境。
A.落货申请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
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落货申请报文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C.落货申请报文对应的预配舱单数据不存在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D.落货申请报文必须以分运单为单位,如果落货申请报文中是总运单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E.分运单无“正常运抵”标志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F.分运单未被核注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G.相关的提运单已经有理货报告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H.总运单已经放行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I.落货申请报文必须转人工审核。
海关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
选择退单的,需要录入退单原因。
J.落货申请海关审核通过的,对应的总运单、分运单应重新比对件数、重量,并重置总分单比对标志。
K.落货申请海关审核通过的,总运单放行操作时,系统累加相关总运单对应的分运单件数、重量时,将不累加有“落货”标志的分运单数据。
8)落货改配申请
“落货改配”:
是指有“落货”标志的出口分运单货物,经海关同意,更换新的总运单出境,在预配舱单中变更总运单号;在物流监控表中去除“落货”标志。
该分运单可以继续完成出口通关流程。
对于海关已报关核注的货物办理“落货”后,或已办理“落货”手续的货物经海关放行后,舱单传输人可向海关发送出口落装改配申请。
A.落货改配申请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
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C.落货改配申请报文中的提运单号无“落货”标志的,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D.落货改配申请报文中的提运单号未核销、或未核销尽的,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将被退单。
E.落货改配申请报文中的分运单对应的总运单号应已经有“已放行”标志;新的总运单号必须有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且未放行。
F.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新的总运单号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备案。
G.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必须转人工审核。
海关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
选择退单的,需要录入退单原因。
H.落货改配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系统将提运单的“落货”标志修改为“未落货”。
I.落货改配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系统修改预配舱单提运单数据、物流监控表数据中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为改配后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
J.落货改配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系统修改相应的运抵报告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
9)直接改船
“直接改船”:
是水运的提法,借用到空运业务中是指出口货物以总运单为单位的,在海关放行后,因航线、航空公司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改航次/航班号、总运单号。
经海关同意,直接修改预配舱单数据中的航次/航班号、总运单号,并重新生成新的放行指令。
A.直接改船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
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直接改船报文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直接改船报文将被退单。
C.对应的总运单未放行的,海关审核不通过。
D.对应的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均不得已理货,否则海关审核不通过。
E.直接改船后的新航次/航班号、总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必须存在,且未放行。
F.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新的总运单号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备案。
G.直接改船申请报文必须转人工审核。
海关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
选择退单的,需要录入退单原因。
H.直接改船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系统修改预配舱单提运单数据、物流监控表数据中的总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为直接改船后的总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
I.直接改船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系统修改相应的运抵报告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
(二)出口禁装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可以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做出禁装操作。
在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禁装/禁卸标志”中写入“禁装”标志。
1.禁装操作以总运单为单位。
2.系统自动向舱单传输人反馈“禁装”的回执。
3.海关解除禁装操作后,系统自动向舱单传输人反馈“解除禁装”的回执。
(三)分运单运抵报告
出口分运单运抵报告的舱单传输人包括:
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或出口拼装区经营人)(根据2008年101号公告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出口分运单运抵报告。
1.系统逻辑校验
舱单传输人传输的分拨申请应符合海关2010年第70号、第7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2.业务逻辑校验
1)运抵报告填制要求
A.航次/航班编号:
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的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
该航班号可以与预配舱单的航班号不同。
B.卸货地代码:
填写运输到达的“海关监管仓库代码”+“/”+“关区代码”。
C.到达卸货地时间:
填写出口货物运输到达海关监管仓库的时间(14位,包括:
4位年、2位月、2位日、2位小时、2位分钟、2位秒)。
D.申报地海关代码:
填写4位海关关区代码。
E.托运货物件数、货物总毛重:
填写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件数、重量,应填写总运单上的件数、重量。
空运出口运抵报告不允许分批到货。
F.货物简要描述:
填写总运单上的货物商品名称的内容。
2)分运单运抵报告入库
A.分运单运抵报告传输人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传输范围,海关审核不通过。
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分运单运抵报告报文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分运单运抵报告报文将被退单。
C.如果提运单的运抵报告重复申报,海关审核不通过。
D.提运单的运抵报告的关区代码必须与相应的预配舱单的关区代码相同。
E.出口运抵报告入库时,如果无预配舱单数据的,运抵报告的运抵标志自动置为“异常运抵”。
F.出口运抵报告入库时,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的,出口运抵报告数据中的件数、重量自动覆盖预配舱单物理监控表的总件数、总重量。
预配舱单物理监控表、运抵报告中的运抵标志自动置为“正常运抵”。
3)分运单运抵报告删除
A.分运单运抵报告删除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申报分运单运抵报告的传输人相同。
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运抵报告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运抵报告删除报文将被退单。
C.运抵报告不存在的,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
D.相关的总运单已经有“放行”标志的,不允许删除,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
E.运抵报告删除时,对应的提运单不得是“已核销”状态,否则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
F.运抵报告删除时,对应的提运单不得是“已放行”状态,否则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
G.运抵报告删除时,对应的提运单不得有出口理货报告,否则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
H.运抵报告删除报文均转人工审核。
海关可以审核通过,或退单;退单的,应填写退单原因。
I.运抵报告删除报文,海关审核通过后,删除后的相同提运单号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货物总件数、总重量还原为原预配舱单的总件数、总重量,将运抵标志置为“未运抵”。
(四)舱单核注、核销、放行
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可以被报关单、转关单、非贸单证、快件、国际转运准单、ATA单证册等单证进行核注、核销。
海关接受进口报关单证申报时,核注预配舱单数据;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时,核销预配舱单数据。
1.H2000系统预配舱单启用开关,“P出口预配舱单使用开关”,启用则正常核注核销预配舱单、不启用则不核注核销预配舱单。
2.报关单上的“进出境口岸”,根据H2000系统中的地方关参数维护-舱单参数-舱单类型代码表中的“Q”(出口舱单切换开关)设置为“2”(切换完成)的,系统判断使用新舱单系统数据进行核注、核销。
3.H2000系统针对新舱单数据存在“提前报关”、“货到报关”两种模式。
H2000系统中地方关参数维护-舱单参数-提前报关开关代码,各直属海关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AA/A/B/C/D)设置为“0、有预配舱单即可报关,有正常到货标志才能放行(默认值)”;“1、预配舱单有正常到货标志才能报关。
允许设置企业类别(AA/A/B/C/D),对于报关单经营单位为已设置企业类别的,该开关生效”。
对于转关和区域通关报关单,系统默认均可以进行提前报关。
4.出口转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传输预配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出口理货报告。
5.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第一个字母为“@”,或报关单申报关区和出口关区代码的前两位不一致且不是区域通关报关单的,系统判断其为出口转关报关单,不检查预配舱单。
6.需二次转关的出口转关单,在中途地海关办理上一程转关单到位核销时,不检查预配舱单。
判断方式为:
出口转关申报单所关联的报关单出口口岸与转关申报单出口口岸不一致。
7.出口转关单上的“口岸海关”,根据H2000系统中的地方关参数维护-舱单参数-舱单类型代码表中的“Q”(出口舱单切换开关)设置为“2”(切换完成)的,系统判断使用新舱单系统数据进行核注、核销。
出口转关单在口岸海关进行转关核销时,系统检查是否存在新舱单的预配舱单数据、且有“运抵正常”标志、且件数、重量与出口转关单相符的,可以进行转关单核销,并正常核注、核销、放行新舱单预配舱单数据;不满足这些条件的,不能进行转关单核销,也不能核注、核销、放行新舱单预配舱单数据。
8.出口转关单核销后需要修改航班号、提运单号,重新核注核销新的预配舱单,修改时,系统需要检查对应的新预配舱单是否存在,并且有“运抵正常”标志、没有“理货正常”标志,且原预配舱单已核尽的,接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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