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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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书
关于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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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关于请求解决今冬明春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请示
国务院:
20XX年,***省所属***个地市先后不同程度遭受了雪灾、低温冷冻、地震、风雹、干旱、洪涝、病虫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共计造成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其中成灾面积万公顷、绝收面积万公顷;万人次受灾,饮水困难万人次;因灾倒塌房屋间,其中民房户间,损坏房屋万间;倒塌牲畜棚圈万座,因灾死亡大牲畜(含羊)万头(只);部分农业、水利、交通、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全年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亿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亿元,给职工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很大损失和困难。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十分关心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中央领导亲赴灾区,看望慰问灾民,民政部紧急启动灾害四级响应,并商财政部及时下拨救灾救济款,指导抗灾救灾,极大地鼓舞了灾区职工群众抗灾自救的信心。
各级党委和领导高度重视抗灾救灾工作,先后派出以民政部门为主的多个工作组奔赴灾区慰问灾民,部署救灾工作。
我省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先后安排下拨抗灾救灾资金*****多万元,各地市也积极筹措资金,发动社会捐款,安排灾民生活,恢复农牧业生产,动员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灾自救工作,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据统计,去冬今春以来我省累计投入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亿元(其中省、地、市三级投入***亿元,中央下拨****万元)、救灾帐篷余顶、棉衣被万件(条);累计解决万人、万头(只)牲畜的缺粮、缺饲料和缺水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万人,重建民房户间,有效地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了社会基本稳定。
目前,灾区社会秩序良好,职工群众情绪基本稳定。
但今年以来严重的自然灾害,给我省农牧业造成很大损失,致使农作物减产幅度较大;受灾后翻种、补种及重复受灾,加大了生产成本,加重了农牧工的经济负担,加之受今年雪灾、低温冷冻、洪涝和旱灾影响,受灾农牧工今冬明春在吃饭、住房和取暖等基本生活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虽然我省已通过各级财政自筹、经常性社会捐助和群众互助互济,已解决部分灾民和困难群众的口粮、衣被等问题,但今冬明春仍有万灾民和贫困群众的万吨口粮、万件衣被和间因灾倒损民房重建仍需国家救济补助。
为此,恳请国务院考虑我省今年以来自然灾害严重、财务困难的实际情况,给省安排冬春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费万元,以解决今冬明春灾民生活困难。
妥否,请批复。
xxx年xx月
第二篇:
关于下拨20XX-20XX年冬春救助资金的请示
县政府:
近日,xxxx省财政厅、xxx省民政厅下发《关于下达20XX-20XX年度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XX〕3号),下达我县冬春救助资金131万元。
根据20XX-20XX年度全国冬春救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结合我县自然灾害发生和各乡镇上报灾情及冬春需救助调查情况,拟下拨救助资金131万元,其中:
取暖煤款10万元(用于五保户,已发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121万元,用于冬春期间因灾(自然灾害)生活困难群众救助。
现就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2、坚持分类救助、突出重点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4、坚持分级负责、管理规范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此次下拨的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冬春期间因灾(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口粮、衣被和取暖救助。
三、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本次救助采取现金救助方式。
按照各乡镇受灾情况和需救助困难人口数量进行分配,侧重移民乡镇和受灾严重的乡镇。
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户300--500元,受灾严重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发放程序和发放形式
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村委会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通过惠农专户或“一折统”直接发放到户。
妥否,请批示。
附件:
xxx县20XX-20XX年冬春救助资金分配表
第三篇: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
民政部时间:
20XX/02/25大中小原始大小民发〔20XX〕141号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
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需救助情况的调查、核定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等。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方案,10月15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县级方案上报时,可直接报至省级,同时报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救助方案,10月20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救助方案,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四)民政部。
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国需救助数据(含分县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
二、冬春救助方案的制定
(一)地方冬春救助方案。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
(二)全国冬春救助方案。
由民政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当年全国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占总需求比例的分析;中央财政需安排救灾资金总量测算。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
地方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
省一级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者民政部、财政部,同时上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报告》和到县一级的需救助数据汇总表。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主要特点及造成的损失,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
中央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地、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已经制订的各级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全部或部分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三)中央救灾资金安排。
1.民政部。
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11月10日前商财政部办理。
总体拨款方案确定后,资金分两批下拨:
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1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助资金应在第二年2月中旬前下拨。
两部门的联合拨款文件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以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有关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接上级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上报数据具体到县级。
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助资金应在第二年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省级向县级下拨资金时,同时通报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救灾资金的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
救灾款物应在1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具体程序是:
(一)确定救助对象。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立工作台账。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三)制发救助卡片。
《灾民救助卡》是受灾人员领取政府救助款物的凭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盖章后生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助款物的发放情况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四)发放救灾款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和《灾民救助卡》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
救灾资金尽量通过银行发放,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救灾资金一并纳入发放。
实行实物救助时,要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
五、冬春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民政部。
汇总全国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下拨30天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及时下拨中央冬令救助资金的省份,在拨付中央春荒救助资金时酌情减少。
对不及时下拨中央春荒救助资金的省份,在安排当年应对新灾的中央救灾资金时酌情减少。
(二)地方民政部门。
1.信息公开。
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救灾资金下拨进度的信息公开,直至资金全部下拨。
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监督检查。
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助款物分配、发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工作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2),在当年12月至第二年5月(一季作物区为7月)间的每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六、冬春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
在冬春救助期间,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中期和终期绩效评估,各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情况报民政部,民政部对全
国冬春救助工作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与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好的做法、经验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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