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用法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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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用法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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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用法学校
知法守法用法
荥阳市人民法院刘剑
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来到贵校提供的这个法制交流平台上给你们上法制课,本来我是很为难的,因为法制课可以讲的内容太多太多了,哪些多讲哪些少讲,实在不好确定。
后来,和校方进行了沟通,得知咱们在座的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
同时,学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学校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一些真实的生动的案例,给大家一些警示,提醒大家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哪些事我们可以做,哪些事是高压线,千万不敢碰。
刚好本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周永康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第二次专题会议上强调:
要带着爱心和责任,认真研究青少年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所以说,学校的这次安排也是因应了中央的要求的。
希望这次交流的内容能为同学们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在法律层面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使大家能从这些失足青少年的身上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今天的讲课题目是一个非常普通但对你们来说又确实非常贴切的一个题目:
知法守法用法
今天的讲课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一是近三年我们荥阳的青少年犯罪情况概况,目的是使大家了解在我们荥阳和你们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守法的情况;二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这部分我将用真实的案例,向大家介绍因各种原因在你们这样的年龄阶段容易犯的大错。
案例里边的这些人可能就是你们认识的,这些事可能就发生在你们周围,只是因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事情涉及到的人和地点我都会用某某代替,但这是我花费了两天的时间特意从我们法院的每一份判决书中挑选出来的。
全部是真实的。
本来讲这样的课我也可以很省心地从网上下载一些案例,为了真正能对大家有所触动,使大家从这次交流中真正受益,我心甘情愿地放弃了省心省力的方式。
第三部分是讲一下做为未成年人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一、近三年荥阳青少年犯罪情况概况
近三年来,我们荥阳地区的刑事案件数量在逐年减少,2009年全年审理了834案1426人;2010年审理了729案1244人;2011年至10月份审理了346案602人。
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荥阳的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情况在社会各届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效果。
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司法统计上我们是以年龄为界:
分为14-16岁,16-18岁,18-25岁。
14-16和16-18主要是以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25岁以下就是我们所说的青少年了。
2009年青少年犯罪共454人,占犯罪人数的32%,其中14-18岁的96人,占犯罪人数的7%;2010年青少年犯罪共384人,占犯罪人数的30.9%,其中14-18岁的87人,占犯罪人数的7%;今年的已生效判决中青少年犯罪共120人,占犯罪人数的20%,其中14-18岁的11人,占犯罪人数的1.8%。
在青少年犯罪类型中,主要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抢劫,盗窃,诈骗,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这十种类型。
2、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类型
讲这部分时,我想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性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在刑法上也有很多条文体现:
比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不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等等。
这也是刚才我说的为什么我收集的是真实的案例但却不能说出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的原因。
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做为法官,我们常常会为那些即将身陷囹圄的年轻人感到扼腕叹息:
他们的大好青春将在牢狱中度过,知道悔罪的痛哭流涕,亲人痛心不已;一些被判缓刑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从此也在自己的人生档案里自己亲手划下了一道无法抹去的黑。
然而又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时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更没有想到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多么大的代价,这也是我今天要讲的其中一部分典型案例的主要原因。
下面我将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这个角度,以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讲。
(一)由于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
1、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青少年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如果要去贪图生活享乐,如去歌厅、酒楼、玩游戏等等都需要钱,他们就会想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甚至不惜以牺牲亲情为代价。
因这样的原因发生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有盗窃,赌博,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破坏电力设备。
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案每年都占近50%,抢劫占22%左右。
盗窃的物品是五花八门,方式大多是结伙作案,也有被成年人利用的,目的只有一个:
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把别人的东西非法占为已有,使自己不劳而获。
抢劫的案件有些听上去可能大家也会不以为然,但是已经触犯了刑律。
下面我举几个案例,大家可以听听,想想对自己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
第一类盗窃罪
1、被告人马某,男,19岁。
201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石某、郭某利用在本市某厂上夜班无人之际,将厂内的4盘铝线盗走,铝线价值1232元。
2010年3月13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石某(另案处理)利用在厂里上夜班无人之际,将车间内的3.00mm铝线1盘,3.94mm铝线4盘盗走之际被发现逃走,被盗铝线价值1000余元。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第二起盗窃犯罪系意志外某因未能得逞,系未遂。
但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讲到这里,我讲一下关于盗窃罪的数额问题,定罪的标准是五百至二千元。
这是全国的标准,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具体确定。
根据河南省两院一厅2010年6月的通知,我省盗窃罪起刑点1000元。
但是对已满1000元不满1500元,行为人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但是多次盗窃,数额是累加的。
2、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鲁某,男,19岁
被告人鲁某某,男,23岁
被告人郭某,男,20岁。
被告人王某,男,18岁
被告人郭某某,男,21岁。
事实:
1、2009年1月,被告人鲁某、鲁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某镇某村王某家中,将失主王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金狮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
2、2009年3月份,被告人鲁某、鲁某某、郭某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一公司老厂院的仓库内,将该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约40米四芯电缆盗走,后进行销赃。
被告人鲁某、鲁某某各分得赃款500元,郭某分得赃款400元。
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9270元。
3、2009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伙同鲁某某窜至郑州市马寨镇马寨学院路污水排水改造工程工地,将失主安某用于施工的20余根钢管盗走,后进行销赃。
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232元。
4、2009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窜至郑州市马寨镇坟上村某网吧门前,将受害人赵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25元。
5、2010年2月1日夜约8时许,被告人鲁某窜至郑州市马寨镇坟上村某网吧门前,将失主孙某的一辆本田摩托车盗走,并伙同被告人郭某某至须水镇销赃未果,将该车藏匿在郭某家中。
后鲁某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销赃,王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
被告人王某在驾驶该车时被失主发现并追回。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
后被告人王某鲁某、郭某于2010年6月到公安部门投案,并退缴赃款2万元整。
综上所述,被告人鲁某盗窃五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被告人鲁某某盗窃三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被告人郭某盗窃一次,盗窃价值9000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及王某藏匿、收购赃物价值1500元。
这个案件,鉴于被告人分别存在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或酌定减轻情节,被分别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2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刑。
3、盗窃案
被告人蔡某,男,18岁
被告人房某,男,23岁
被告人夏某,男,17岁
2010年11月一天晚上,三被告人经预谋后,到本市某镇张某的羊场内,将张某的一条德国牧羊犬盗走。
经鉴定,该德国牧羊犬价值3000元。
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被告人夏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房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19岁。
2010年4月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郭某、旷某等人预谋后,在本市一公司漆包车间内,将该公司290公斤铜线盗走,后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群众发现。
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为16704元。
后被盗铜线追回并发还失主。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盗窃案
被告人刘某,男,20岁
201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荥阳市某网吧内,趁失主王某睡觉之际,将王某一黑色钱包和一部手机(cayonN800)盗走,钱包内装有现金1126元。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80元。
最终被告人刘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6、盗窃案
被告人唐某,男,23岁
被告人唐某,男,17岁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人唐某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王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19日晚上,二被告人经预谋后,由一人望风,另一人到本市某村,将车某家的三只母羊盗走,其中一只绵羊、两只山羊。
经市场交易员及河南经纪人作价,被盗母羊共价值2730元。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成年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未成年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唐某因盗窃母羊领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未成年的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7、抢劫、盗窃案
被告人郭某某,男,20岁。
被告人张某某,男,18岁。
被告人冀某某,男,22岁。
被告人郭某,男,23岁。
被告人陈某,男,19岁。
抢劫罪
2011年3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市某村马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940元,刚跑到客厅门口时被马某某及家人发现,被告人郭某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将马某某及其儿子马某的手部砍伤。
经鉴定:
马某某、马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现赃款已追回。
盗窃罪
1、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李某某家,将李某某放在家门前的一辆“济南轻骑飞龙”踏板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50元。
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2、2010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孔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9260元。
现赃款已挥霍。
3、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陈某预谋,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张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金2500元。
现赃款已挥霍。
4、2010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谋后,到本市某村白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条黄金项链(12克,价值4152元)、一对黄金耳环(6.5克,价值2249元)、一个银戒指(3克,价值54元)、一对银耳环(4克,价值72元),共计价值6527元。
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5、2010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谋后,到郑州市中原区某村孙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金2000元。
现赃款已挥霍。
6、2010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谋后,到本市本村张某家中,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一台组装电脑(含主机、显示器)。
经鉴定,该组装电脑价值2121元。
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7、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谋后,到本市某村陈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条黄金项链(重7克,价值2492元)、一个黄金戒指(重3克,价值1068元)、一个黄金转运珠(重1.5克,价值534元),共计价值4094元。
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8、2010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郑州市惠济区某村侯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3000元。
现赃款已挥霍。
9、2010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谋后,到本市某村孟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金6400元。
现赃款已挥霍。
10、2010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谋后,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李某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金55000元。
现赃款已挥霍。
11、2011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时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辆“屹林蝶之恋”骑式电动车。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30元。
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12、2011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预谋后,到本市某村陈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8500元。
现赃款已挥霍。
13、2011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预谋后,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时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1500元及现两条铂金项链和一个黄金耳坠。
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无法追回。
14、2011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市某村砦沟组冯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2600元和一个黄金转运珠(重0.48克,价值186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赃款已挥霍。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14次,涉案金额为106968元,抢劫一次;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10次,涉案金额为92652元;被告人冀某某参与盗窃6次,涉案金额76142元;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2次,涉案金额10000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1次,涉案金额2500元。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郭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陈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虽分工不同,但共同预谋、共同实施,所起作用相当,不能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冀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这个案例中有这样几个法律常识:
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对发现的人采取暴力了,就转化为抢劫罪,抢劫罪是比盗窃重的多的一种犯罪。
另外就是累犯是要加重处罚的。
什么是累犯呢?
刑法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类抢劫罪
1、被告人马某,男,16岁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人马某之父。
指定辩护人王律师。
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到本市某中学,强行将该校学生赵某、朱某、王某、李某四人带至该校操场上,对四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劫取被害人朱某、王某每人10元钱。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再次伙同他人到该中学,强行将该校另三名学生带至校外某处,强行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搜身并对其殴打,劫取一名学生现金10元。
被害人田某因此事心里害怕而停学一学期,后被迫转学至其他学校上学。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审理时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关于抢劫罪,我想向大家讲的是:
抢劫罪是一种行为犯,只是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本罪,抢到的数额大小只是量刑时一个考虑因素,而且不是最主要的因素。
本案的被告人马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从来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他觉得自己是一个强者,有能力凌弱,却不承想把自己凌到了监狱中。
2、抢劫案
被告人常某,男,21岁
被告人李某,男,21岁,犯罪时不满18周岁。
200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常某、李某伙同他人在荥阳市某家属院胡同对被害人樊某进行殴打、恐吓、搜身,并从樊某的身上抢走一百元钱。
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
被告人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抢劫案
被告人宋某,男,20岁,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5月17日又因抢劫被逮捕。
2010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宋某伙同田某、王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荥阳市某村被害人宋某某的家,由王某在外望风,田某、宋某二人将宋某某家的电线剪断后,进入宋某某的住室,被宋某某发现,宋某某反抗,二被告人趁机抢走宋某某装有4000余元现金的裤子,后逃跑。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现金2000元。
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宋某今年才二十岁,他的青春岁月十年将在狱中度过。
一个人的一生中,有几个十年啊,同学们,宋某这样的犯罪行为真的把自己的前半生给毁了。
3、抢劫案
被告人梁某,男,22岁。
被告人马某,男,19岁。
2010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马某经预谋后,到本市某小区,由梁某骑车在小区外等候,被告人马某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院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被害人棕色挎包一个,内有诺基亚5130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90元),现金十余元等其它物品。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4、抢劫案
被告人辛某,男,20岁。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左右下午5点钟,被告人辛某在本市步行街遇到被害人王某某后顿生歹意,随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不从,被告人辛某将王某某强行拉至一机械厂过道,从背后一拳将王某某捶倒在地,后骑在王某某身上将王某某左手腕挎至背后,强行夺取王某某左侧裤兜300无现金,现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抢劫罪是一种行为犯,不管抢了多少钱,只要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就构成该罪。
这样的案例每年都有五六起,如果不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以大欺小吗?
但是只是触到了法律高压线,是一定会受到严惩的,法律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多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如果这些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多么严重的后果,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多么大的影响,也许会在触及刑律的那一瞬间停下脚步。
自从2004年做为审委会委员听到这些案例,我就一直想在学校给正在读书的孩子们讲讲这些事,今天也算了却了心愿。
希望同学们一定要以此为戒。
第三类赌博案
1、被告人来某,男,25岁
被告人秦某,男,36岁
被告人马某,男,22岁
被告人张某,男,21岁
被告人吕某,男,23岁
被告人马某,男,42岁
被告人田某,男,35岁
2010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来某在本市某乡以“推饼”的方式组织赌博,开设赌场,被告人吕某在赌场中放高利贷,被告人马某负责召集人员赌博,被告人张某负责摆牌和看“水箱”,被告人秦某负责“应门”,被告人马某、田某负责望风。
2010年11月11日晚,该团伙在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从水箱中查获抽头渔利6350元。
以上七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依据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罚金5000元。
2、赌博案
被告人郑某,女,31岁。
被告人刘某,女,20岁
被告人汪某,男,23岁。
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逮捕。
。
2010年8月,被告人郑某在一砖厂的一个废弃的院内设置电子赌场,并安排被告人刘某在赌场内负责收钱及“算分”,安排被告人汪某在赌场内收钱及提供服务,后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赌场内赌博机的主机上扣押现金16000余元。
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分别被判处六个月管制、有期徒刑六个月,及罚金。
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3、赌博案
被告人沙某某,男,26岁。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岁。
被告人赵某,男,18岁。
2009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在王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某水泥厂、某镇老粮仓、某镇老电影公司、某镇某苗圃、某免烧砖厂、某工地、某农庄等地点设立的赌场外放哨、接送赌客。
被告人沙某某在赌场外放哨二十余次,分得赌资抽头款四千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外放哨十余次,分得赌资抽头款一千余元;被告人赵某在赌场外放哨十次,分得赌资抽头款一千元。
被告人沙某某、李某某、赵某为他人赌博进行放哨、接送赌客,并分得赌资抽头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
三被告人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沙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赵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第四类破坏电力设备罪
1、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宋某,男,20岁
2010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伙同宋某某(已判刑)窜至本市某村五组配电房内,将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400A开关和RTO保险破坏并盗走。
后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60元。
被告人宋某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岁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宋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某村配电房内,将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400A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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