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附地上建筑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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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附地上建筑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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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附地上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让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甲方拥有位于市区路号的一块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标的物”)所有权,甲方拟将该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所指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
市区路号。
2、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国土证:
(国用(20)第号)】。
3、已建筑的地上建筑物面积:
(1)厂房1栋3层每层面积约
平方米(有不动产权证:
号);
(2)办公楼1栋5层每层面积约平方米(有不动产权证:
号);(3)宿舍1栋1栋5层每层面积约平方米(有不动产权证:
号)。
4、土地及建筑物现状:
按签约时现状。
第二条 转让期限
1、该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具体以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的使用年限为准。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所订之转让价格全部付清至甲方指定所属于银行账户之日起,前款所述标的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处分、收益、转让等依法享有的权益。
3、转让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标的物所有权。
第三条 转让价格
1、该标的物使用权/所有权转让价格为甲方实收人民币元(大写:
整)。
2、乙方取得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地上一切建
筑物与附着物产权之日起之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标的物所有权转让合同后的日内,乙方应当将首笔款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甲方应当于收到首笔款后的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上述标的物未有被甲方对外设立抵押、质押的书面证明,且甲、乙双方应当就该标的物转让协议至主管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2、甲、乙双方签订标的物所有权转让合同后的日内,乙方应当将剩余款项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汇至甲、乙双方名义在银支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内。
并分以下两期由甲、乙双方共同向资金监管银行出具划款授权委托书,由资金监管银行将该笔交易款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1)申请标的物产权过户前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标的物产权过户之日的次日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3、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本协议的收款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产权过户手续及税费的承担
1、上述标的物的产权过户手续及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由
方负责,且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诸如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由方承担。
2、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过户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包含但不限于规划红线图、市国土局查询函、加建违建、闲置地审批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过户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函个工作日内归还乙方所付分期已收取之转让款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资金监管银行出具同意解除资金监管的授权委托书,由资金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退还已收取转让款给乙方或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配合出具同意解除资金监管的授权委托书的,视甲方单方违约。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个月内办理完所有过户移交手续,因甲方不配合造成延期,甲方每天按总合同款项的千分之给予乙方补偿,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已签租户或甲方未能按第7条第1款约定完成搬迁的,甲方需按第5条第3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一切建筑物与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给乙方。
2、以甲、乙双方办理标的物实际交付日为基准日,交付日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甲方公司的债权债务、劳动、海关、社保、税收等相关权利义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4、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确保按期支付款项,因政府征收的收益(指政府征收总价款减本协议约定之合同转让总价款)归乙方全部所有。
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因政府征收产生的超过本协议约定之转让价格的收益,乙方按汇至甲方指定所属银行账户内的金额占本协议转让价格的比例分享收益。
且甲方应当在收到征收款后的三日内,将征收款扣除甲方应享有的收益和乙方尚未支付的转让款后的余额归还给乙方。
若政府的征收款低于本协议约定之转让价格的,甲方扣除乙方已支付之转让款后尚有余额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征收款后的三日内将余额归还给乙方。
政府征收总价款不足以抵减乙方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当于与政府达成征收协议的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甲、乙双方签订标的物所有权转让合同后且乙方将转让价格全部付清至甲方指定所属银行账户之日起的个月内,甲方应当将标的物之业权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且甲方应当在乙方将转让价格全部付清至甲方指定所属银行账户之日起的个月内依法对甲方法定地址作出变更。
交付业权时应保持厂房的原貌,除厂房内机械设施及设备、存货等可拆走不会破坏厂房现有状况外一律应予保留(包含水电设施、变压器、消防设施、装修设施等),无偿归乙方所有。
2、标的物交付日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限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3、本协议生效且乙方付清首笔款后,乙方可将本合同所指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登记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包括公司或个人)名下,甲方必须积极协助乙方。
若本款约定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则视为甲方违约。
4、本协议明确为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上述标的物所有权以出售的方式转让给乙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迟延履行协助为乙方办理过户义务(迟延是指甲方收到乙方请求协助的书面通知后的日内不以回应的),甲方应退还已收取之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因甲方隐瞒甲方将本协议所指的标的物之所有权对外设立抵押、质押或以上述标的物之所有权对外提供担保的,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标的物所有权出现权属争议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为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产权不能过户的,甲方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之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并出具同意解除资金监管的授权委托书,由资金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否则,视为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分以下二种情况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已按约定支付部分转让款的,甲方无需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转让款。
B、甲、乙双方签订标的物转让协议后,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首笔款和进行资金监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乙方未能按约定向资金监管银行出具划款授权委托书,由资金监管银行将约定款项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没收已收乙方的转让款作为赔偿甲方蒙受之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合同终止的,乙方需日内将从甲方取得的有关资料原件无偿移交回甲方。
第九条本合同的附件
下列档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于签订本合同且乙方支付首期款至甲方指定所属银行账户的个工作日交付给乙方: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房产证原件。
2、土地使用费原始收款收据原件。
3、土地使用条件说明及建筑物图纸。
4、建筑规划许可原件,报建数据,验收合格、房地产权证等数据。
5、甲方股东同意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方的股东及董事会议记录公证文书。
6、建筑物消防、环保等验收合格资料。
7、其它与土地及建筑物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之业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甲方明确知道双方签约主体的合法性要求,甲方有责任最终落实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为经甲方全体股东授权的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管道获得的文件及数据(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数据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档,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但本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部付清至甲方指定所属银行账户后,乙方可以自由处分上述土地,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第三人、建设建筑物、变更土地性质等,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2、送达
对于本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甲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送达手机号码:
手机号持有人:
(2)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箱为:
邮箱持有人:
(3)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为:
收件人:
乙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送达手机号码:
手机号持有人:
(2)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箱为:
邮箱持有人:
(3)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为:
收件人:
双方共同确认:
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民法典》所定义之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数据。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依《民法典》之定义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包括村组织)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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