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企业年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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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企业年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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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完善企业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航空运输企业特点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主要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4年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11年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1.3主要名词释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
1.4遵循的原则
1.4.1有效激励、促进发展: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有效激励职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1.4.2效率优先、注重公平:
企业年金缴费与公司安全效益及职工岗位贡献挂钩,公司根据每年安全效益情况及职工岗位贡献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
1.4.3本人自愿、集体协商:
企业和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和重大修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1.4.4合法合规、安全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应本着合法、稳健、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最大限度实现职工利益最大化,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1.4.5动态调整、适时完善:
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动态调整、适时完善本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1.5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具备以下条件:
a)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b)经营效益良好,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经济负担能力;
c)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组织管理
2.1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企业及全体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2.2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主任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及若干职工代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为人力资源部,议事规则见附件。
2.3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a)负责审批、修订企业年金方案;
b)负责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c)负责审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策略;
d)负责监督企业年金方案实施情况,指导企业年金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e)负责审核企业年金工作组提交的年度企业年金运作报告,每年向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报告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2.4公司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公司企业年金实行法人受托运作模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指定的法人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基金,并由法人受托人配合公司选择确定合适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其他年金管理人。
2.4.1选择受托人: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对基金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2.4.2选择其他管理人
2.4.2.1选择托管人:
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并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托管人应为企业设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独立性。
2.4.2.2选择账管人:
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并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委托合同。
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为每一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2.4.2.3选择投管人:
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法人受托人应在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并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其进行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
3参加人员范围
3.1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可以申请加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a)与厦航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b)在厦航工作满2年(含);
c)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
3.2下列范围的企业职工不能加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a)已退休的职工;
b)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c)以自主择业方式从部队转业后到公司就职的职工;
d)公务员编制的职工;
e)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职工。
3.3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
3.3.1提醒通知: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统一审核职工申请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提醒通知其可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
3.3.2本人申请:
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条件的职工,自符合条件的下月起本人填写“厦航职工参加(退出)企业年金审批表”(见表1),并承诺履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相关义务,经所在部门签批后上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3.3.3组织审批: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职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申请,对于符合条件者,同意其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3.3.4办理手续:
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办理相应的加入手续。
加入企业年金的新职工,如果在原工作单位拥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可将原个人账户下积累的权益转入本企业年金。
3.4企业年金计划的退出
3.4.1职工可以自愿选择退出本方案,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填写“厦航职工参加(退出)企业年金审批表”(见表1)并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即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3.4.2参加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方案,如参加职工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企业有权终止其参与本计划。
3.4.3参加职工退出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同时终止。
3.4.4从职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或自愿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资格之日起,必须满1年之后方可再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3.5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3.5.1享有的权利:
a)自愿加入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权利;
b)对个人账户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向本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c)在符合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参加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d)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5.2承担的义务:
a)需如实向本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b)授权企业根据方案规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代扣个人企业年金缴费;
c)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d)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4.1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4.2缴费办法
4.2.1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4.2.2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及本办法4.2.1条规定,适时调整职工的企业缴费金额或个人缴费比例。
4.3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分配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分为基础缴费、企业补偿缴费和特殊缴费。
4.3.1基础缴费
4.3.1.1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准(不受限高保低政策限制)。
4.3.1.2计算公式:
企业缴费=缴费基数×4%。
4.3.2企业补偿缴费
4.3.2.1为了确保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前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对距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定期限且达不到公司原补充养老保险规定待遇领取标准的职工,给予一次性退休补偿缴费。
4.3.2.2企业补偿缴费的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
a)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5年内的;
b)在公司参加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满5年的;
c)退休时通过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及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余额积累额的待遇领取水平,低于本企业所制定的原补充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休补偿标准。
4.3.2.3补偿缴费标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以公司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确定的最低一次性领取标准上浮5%为基准,今后每年1月1日再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相应上浮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由企业年金的企业公共账户支付。
4.3.3企业特殊缴费:
公司根据年度安全效益情况及职工绩效考核情况,对于绩效表现突出的职工增加缴交的特殊缴费,具体缴费由公司另行确定。
4.4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分配
4.4.1缴费基数:
同企业缴费基数。
4.4.2计算公式:
个人缴费=缴费基数×1%。
4.5企业账户的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总额扣除个人账户缴交后的余额,全部划入企业账户。
4.6缴费管理
4.6.1缴费时间:
企业年金基金每月缴费一次,于每年初依据公司上年安全效益情况确定缴费水平,每年底根据公司安全效益情况进行结算。
4.6.2确定缴费:
公司于每年末根据企业安全效益情况,视情确定下年是否缴交企业年金及缴交水平。
4.6.3缴费变更
4.6.4个人缴费变更
4.6.4.1参加职工由于个人原因可以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暂停个人缴费,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以后,可以暂停缴费,在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相应暂停。
4.6.4.2参加职工个人提出恢复缴费申请,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参加职工可以恢复缴费,但企业和参加职工不再补缴暂停期间的缴费。
4.6.5暂停缴费
职工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自符合条件的下月起暂停缴费,待符合恢复条件后再恢复缴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a)正在接受治安、刑事处理的职工中止缴费,复岗后的下月起恢复缴费;
b)连续病假超过90天,正常上班后的下月起恢复缴费;
c)连续事假超过30天,正常上班后的下月起恢复缴费;
d)其他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待重新复岗后恢复缴费。
5账户管理
5.1公司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其具体管理方式如下:
a)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记录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未归属个人账户的权益信息,企业账户下设历史存量、社保存量、未归属权益、投资收益等四个子账户。
企业账户的积累额可以用来补偿缴费,也可以用来特殊奖励缴费,用于激励有贡献人员和留住、引进人才,具体奖励方案由企业确定。
奖励金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b)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及以及缴费、收益、支付和余额等个人权益已归属和暂时归属信息:
1)个人账户下设个人缴费、企业缴费两个子账户,其中企业缴费子账户再下设基础缴费和特殊缴费等2个子账户;
2)个人缴费及其产生权益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缴费及其产生权益计入企业缴费对应子账户。
5.2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5.2.1参加职工离开本企业后,新就业单位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可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
5.2.2因以下情况转为保留账户的,由企业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相关费用由参加职工自行承担:
a)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b)参加职工离职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或由于新单位的其他原因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
c)本方案终止。
5.2.3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的,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本人达到企业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5.3个人账户的注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a)参加职工开始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领取完毕后的;
b)参加职工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的;
c)参加职工在退休之前或退休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
6基金投资管理
6.1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并与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固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单独管理记账。
6.2为确保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配合受托人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并结合投资业务与风险控制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通过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对投资业绩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管理人通过再次招标的方式予以更换。
6.3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统一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制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六章“基金投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由受托人根据企业年金的市场惯例提出年金投资限制买入与禁止投资的证券,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受托人监督各投资管理人执行。
7基金管理方式和权益归属
7.1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a)企业缴费;
b)职工个人缴费;
c)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7.2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相关的个人账户。
7.3企业年金基金由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并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银行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管和投资运作。
7.4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并与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固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单独管理记账。
7.5为满足本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权益归属原则如下:
a)职工个人缴费及其产生权益全额归属职工个人;
b)企业缴费:
在公司服务满20周年以上,以40%归属比例为基础,依据员工在企业服务年限每超过一年增加6%归属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00%。
7.6职工出现如下情况的,其职工个人缴费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企业缴款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全部扣除,划入企业账户:
a)合同期未满,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
b)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
c)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违纪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d)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8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
8.1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8.1.1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以领取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8.1.2经批准出境定居并办理了辞职手续的本企业职工,可申请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账户积累额及单位缴费账户中按本方案所规定的归属个人的部分积累额。
8.1.3职工在退休之前或退休期间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8.2支付方式
8.2.1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自主决定;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按月(或年)分期领取或二者混合的方式。
8.2.2选择分期领取或是一次性领取与分期领取混合的,每次领取后的剩余资金继续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运营,继续享受投资收益。
8.3领取企业年金的手续
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应填写《厦航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审批表》(见表2),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本企业指定的受托服务机构办理。
9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9.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年金方案进入修改程序:
a)本企业1/2以上职工代表提出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时;
b)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条款时;
c)企业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额度,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d)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政策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
9.2企业年金方案修改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9.2.1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修订意见。
9.2.2修改后的方案草案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9.2.3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9.2.4将修改通知和说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受托人。
9.2.5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方案所规定的企业和参加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履行完毕,企业和参加职工应履行完毕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方案。
9.3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a)本企业1/2以上职工代表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b)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c)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d)企业出现被兼并、被收购、依法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e)企业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或企业业务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9.4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除9.3条b)款所列情况外,企业年金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其中企业账户按照参加职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比例分配到参加职工个人账户中。
因离职已处于保留状态的个人账户无法参与本项分配。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转移。
若参加职工未提出书面申请,则做保留账户处理。
9.5企业年金方案终止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受托人。
9.6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条件时,本企业可以终止职工缴费:
a)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b)职工参军退役后未返回企业继续工作的;
c)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
10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
10.1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调解
10.1.1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受职工委托负责监督企业年金计划执行情况。
10.1.2职工对年金计划产生质疑或纠纷,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调解和处理。
调解不成功的,可以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10.2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监督
10.2.1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企业年金的运作过程中,应接受本企业受托人的监督,以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操作。
10.2.2本企业指定的法人受托人在企业年金的运作过程中,应接受委托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以确保企业年金的规范化操作。
10.2.3本企业指定的法人受托人,以及其选择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必须按照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相互监督与制约。
10.3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
10.3.1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及其监管机构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受托人收到报告后应在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其汇总,形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提交给本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10.3.2参加职工有权对个人账户余额、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个人账户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进行查询。
10.3.3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1附则
11.1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11.2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开始实施。
11.3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自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
表1:
厦航职工参加(退出)企业年金审批表样式
厦航职工参加(退出)企业年金审批表
以下由职工本人填写
职工
简介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工号
参工时间
进厦航时间
工作
部门
分部
或处室
工作岗位
或职务
本人意见
本人申请□参加企业年金
□退出企业年金,原因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者,已参加社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业务且在厦航工作满2年;参加企业年金后,按规定履行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义务并同意公司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审批程序
所
在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
年月日
人力
资源
部意
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年金管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本表递送程序:
职工本人→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年金委员会→人力资源部
表2:
厦航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审批表样式
厦航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审批表
以下由职工本人填写
职工
简介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工号
参工时间
进厦航时间
工作
部门
分部
或处室
工作岗位
或职务
本人意见
本人申请:
□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暂不领取企业年金
□分期企业年金:
期数
签名:
年月日
审批程序
经办审核
审核人:
年月日
人力
资源
部意
见
负责人:
年月日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本表递送程序:
职工本人→人力资源部→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部
厦航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厦航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委员会的管理决策作用,根据《人力资源手册》“厦航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组织机构
1.1机构设置
1.1.1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企业及全体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1.1.2为方便日常工作开展,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及秘书各1人,分别由人力资源部推荐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委员组成
1.2.1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及若干职工代表组成。
1.2.2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单位推荐后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确定。
其中,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分别推荐相同人数(3-4人),公司人力资源部商公司工会从职工代表中推荐1-2人。
2职责职权
2.1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2.1.1负责起草及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报公司审批;
2.1.2负责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2.1.3负责审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策略;
2.1.4负责监督企业年金方案实施情况,指导企业年金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1.5负责审核相关机构提交的年度企业年金运作报告,每年向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报告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2.2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职权:
2.2.1对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进行审批,必要时可行使否决权。
2.2.2审批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
2.2.3除涉及重大调整事项外,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部分职权。
3会议安排
3.1会议类别: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1次定期会议,并在主任要求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召开临时会议。
3.2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无法参会,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无法参会,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3.3会议通知: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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