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相关政策.docx
- 文档编号:12537811
- 上传时间:2023-04-20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38.42KB
棚改相关政策.docx
《棚改相关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棚改相关政策.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
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
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
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
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
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
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
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
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
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
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
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
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
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
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
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
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
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
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
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
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
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
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建保[201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
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居民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住房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能就近安置的,尽可能就近安置。
在改造中可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规定,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要按照城镇规划稳步实施改造。
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
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消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三、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要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
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2013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其他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工矿(煤矿)企业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四、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任务较少的省(区、市)要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对林区(场)没有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要尽快研究房屋产权证明办理问题,健全具有林业特色的住房管理办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五、积极推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加快剩余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在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
要注重规划先行,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切实解决好特困职工安居问题。
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六、进一步做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调查摸底。
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截至2012年底尚未实施改造、在改造的各类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协商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注意发挥好工会、行业、社区等各类组织的作用,认真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调查工作的指导,确保调查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旧房)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分析工作,保证调查质量。
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总结,将调查情况连同附表,于2013年1月底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按照《关于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建保[2011]199号)要求,已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调查摸底和上报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纳入本次调查一并上报。
七、切实抓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有序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落实好土地、财税、信贷等各项优惠政策。
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配套,着力完善小区居住功能。
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要加强改造后的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附件:
1.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汇总表
2.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3.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4.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城中村)
5.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6.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调查表
7.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表
8.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2年12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
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232万户。
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
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
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五年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7万户。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五年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8万户。
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五年改造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7万户。
要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
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补助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4.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
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
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
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
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
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按要求抓紧编制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要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市、县,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中央资金补助力度。
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
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
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
2013年7月4日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相关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