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企认定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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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企认定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
附件2: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要求,为配合国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开展好前期自查自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查目的
通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全面梳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错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认定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确保国家重点抽查顺利开展。
二、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以下称“专家”)以及我省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已公示、正在国家备案的2012年第二批拟认定及第三批复审通过高企)。
三、自查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
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四、自查工作组织实施
1、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并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地方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2、本次自查分两个层面开展,省级层面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机构和参与认定专家的自查,地方主要负责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参与认定中介机构的自查;在地方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联合检查组组织重点检查。
3、省辖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部门职能分工,为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对本地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查,由地方科技部门组织实施,财政、税务部门配合;对于参与本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的自查,由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科技、税务部门配合;对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的自查,由地方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实施,科技、财政部门配合。
五、自查内容
(一)关于认定机构的自查
1、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检查通知》第三条第1点和第3点“关于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具体内容见附件1。
2、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委托受理机构——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高企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高企更名审核情况、专家库建设及专家备案情况等进行自查,填写《对企业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协调小组研究处理。
(二)关于对中介机构的核查内容与要求
1、省辖市科技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汇总整理参与本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名单,并将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提供给财政部门。
2、省辖市财政部门牵头,按照《检查通知》第三条第2点“关于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规定的检查内容,组织参与本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自查,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中介机构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3)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整理好营业执照、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3、在中介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省辖市财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联系,对照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审计工作时提供的材料,对中介机构填报的《中介机构自查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开展现场检查;对中介机构自查和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地区联合检查工作组研究处理。
4、本地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对中介机构检查情况进行研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提请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将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填写《本地区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见附件4)。
(三)关于对税收优惠落实情况的核查内容与要求
1、省辖市科技部门要主动配合国税、地税部门,按照《检查通知》第三条第4点“关于享受优惠情况”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具体内容见附件1。
2、省辖市国税、地税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额度及上缴税收额度按附件8第二条的要求进行归集分析;对未落实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原因剖析,其中应单独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已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停止企业享受优惠情况,报本地区联合检查工作组研究处理。
3、本地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对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研究处理,对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结合本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查情况,由本地区联合检查工作组研究形成处理建议,提请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处理,并将未落实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填写《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自纠汇总表》(见附件5)。
(四)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查内容与要求
1、省辖市科技部门牵头,按照《检查通知》第三条第4点“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规定的检查内容,组织本地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自查,具体内容见附件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见附件6)并提交科技部门审核,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帐及相关审计报告、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参保证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名单、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备查。
2、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省辖市科技部门组织人员,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年度的材料,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知识产权手续不完善、人员资料不全、研发帐目不完善等问题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对存在更名、重大变化等情况但尚未及时上报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对企业自查和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地区联合检查工作组研究处理。
3、本地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对本地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情况进行研究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提请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将存在问题的高新技术企业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填写《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附件7)及《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8)。
六、时间进度安排
1、2013年1月至3月底,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
2、2013年4月1日-4月30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审核,对上报的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同时,组织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
3、2013年5月1日至5月15日,形成我省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报送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1、各省辖市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2、省辖市科技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尽快启动自查工作,省辖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国家高新区自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自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辖市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对缺少知识产权佐证材料、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职工花名册及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企业,应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材料;检查中发现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报请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省辖市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相关材料的报送,形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包括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成效等),填写《本地区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自纠汇总表》、《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及《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加盖省辖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公章后,连同企业及中介机构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中介机构自查表》,一式一份(含电子版)于3月31日前正式行文报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
1、检查重点内容
2、对企业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自查自纠表
3、中介机构自查表
4、本地区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
5、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自纠汇总表
6、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7、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
8、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检查重点内容
一、认定机构
1.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人员分工、会议制度、认定工作成效等;
2.是否超越国家规定制定地方性认定标准和条件;
3.在把握认定权限、认定标准、认定范围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4.在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情况,如为提高评分而对同一申请材料进行重复评价等;
5.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是否已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
6.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的选取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对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及时按规定条件进行了审核;
8.是否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取消了相关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9.是否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了有关举报。
二、中介机构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3.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4.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专家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存在超限(超分、超档)打分的情况;
3.评价意见与分值是否相符,评价意见是否能真实反映企业情况;
4.有无违反专家纪律的情况。
四、高新技术企业
1.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2.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3.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5.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五、认定条件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二)研发费用归集
1.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1.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四)人员
1.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六、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1.是否对已认定企业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
2.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提请了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是否及时组织了复核;
3.认定机构是否对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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