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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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工程管理办法
(2018年版)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地铁的影响,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地铁安保区基坑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J/T15-120-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所辖地铁的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急预案、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送我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规划、施工许可。
在已铺轨完毕的建设规划控制区进行下列作业的,也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
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爆破和机械振动、挖掘、地基加固、钻探、打桩、顶进、打井、抽水施工;
(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活动;
(四)在过江(河)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五)架设、埋设管线,地下坑道穿越地铁设施;
(六)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
(七)对地铁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设施设备进行围圈施工;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作业期间应当服从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运管办”)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技术管理中心、运管办、运营总部、规划发展中心、建设总部等地铁保护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工作。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原则,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案的技术审查,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用语定义
第八条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
地铁运营线路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保护区域,具体为: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范围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范围内。
前海合作区内轨道交通沿线运营安全保护区范围:
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隧道结构边外侧80米,且不小于4倍基坑深度的范围内;地面或高架区间和车站结构边外侧30米范围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边外侧15米,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轨道交通的过海隧道和跨海桥梁外边线外侧100米范围内。
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我司可提出申请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方案,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并报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
地铁线路交由我司做前期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成施工单位向我司正式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其区域范围按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地铁设施
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区间、出入段(场)线、车辆段建(构)筑物、地铁电缆隧道、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其内部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申请人
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作业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专业评估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受申请人出资委托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的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与申请人及工程参建单位均无隶属关系、受申请人出资委托承担受影响地铁设施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四条地铁建设参建单位
在地铁设施建设不同阶段,承担地铁可行性研究、设计或施工任务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单位。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技术管理中心
(一)业务咨询与受理
设置网络平台、电话和技术人员,负责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项目的办事流程咨询和技术方案咨询;审查申报材料针对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受理接纳申报材料。
(二)技术方案审查
负责审查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地铁结构损伤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方案)以及设计、施工对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重要技术方案报我司技术委员会审查,最终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以我司名义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地铁安全监测工作效果的测评管理
负责对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建设方案中的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结果、监测方案和实际效果进行测评管理;提出改进评估和监测工作要求并依规执行。
(四)完工审查
通过判断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建设项目对地铁影响是否结束和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对地铁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否按照要求恢复,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完工结案条件。
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以我司名义发出结案意见文件。
(五)配合项目工地现场监管
组织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提出现场技术管控要点和风险管控要点。
当工程施工引起地铁结构、设施监控项目监测值超过控制值或结构损伤时,向运管办提供技术支持,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的调整要求和地铁结构及设施的保护新要求。
(六)配合受损地铁结构修复
审查地铁结构修复工程技术方案,向运营总部提供技术支持。
(七)配合运营应急抢险
在应急抢险中向运营总部提供技术支持。
(八)配合外部工程应急抢险
审查外部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方案,在应急抢险中向运管办提供技术支持。
(九)综合及辅助业务
联合运管办负责有利于巡查执法、地铁结构安全和便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项目管理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配合运管办完成标识牌的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一)线路巡查及执法
负责按固定的频率、在固定时段沿地铁运营线路巡查地铁安全保护区。
对巡查发现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的拟建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将建设方案送我司审查,取得我司同意意见且取得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巡查发现的未经我司同意或未取得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手续的在建项目,要求其立即停工并采取执法手段。
(二)配合技术方案审查
对技术管理中心转来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地铁结构损伤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阶段对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提出会签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管理中心。
(三)项目工地现场监管
负责监管我司审查通过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对地铁影响。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是否按我司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是否存在不利于地铁设施的安全隐患,监测数据变化是否合理和数据是否超过我司规定的安全控制标准。
当出现监测数值超过我司规定的控制标准、地铁结构或设施损伤、监测数据突变等风险因素时及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并将现场情况报送我司安全监管中心、运营总部和技术管理中心。
(四)配合完工审查
配合确认建设项目现场实施情况。
(五)外部工程应急抢险
负责在出现重大险情时,监督、督促外部工程建设单位按应急预案或现场情况进行抢险。
(六)综合及辅助业务
负责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相应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宣传工作;负责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范围标识牌的制作、安装,负责后期维护管理;负责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属地街道办、企业、用地规划权属单位签订联合保护协议;联合技术管理中心负责有利于巡查执法、地铁结构安全和便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项目管理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
第十七条 运营总部
(一)配合技术方案审查
对技术管理中心转来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地铁结构损伤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阶段对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管理中心。
(二)现场配合工作
配合申请人进行地铁设施现状调查、隧道详细形态测量及地铁第三方监测等工作。
(三)配合项目工地现场监管
当工程施工引起地铁结构、设施监控项目监测值超过控制值或结构损伤时,向运管办提供地铁行车、轨道、接触网、结构等设施受影响情况,配合运管办组织详细调查轨道、接触网、结构等设施受影响情况。
(四)签订协议
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地铁设施损伤修复协议书》,向申请人收取施工配合费、地铁修复保证金。
(五)配合完工审查
配合提供地铁结构现场复查情况或地铁结构修复后验收结论供技术管理中心判断是否具备结案条件。
(六)受损地铁结构修复
负责地铁结构损伤程度认定、轨道、隧道、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修复方案审查,组织跟踪隧道内部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安全监管和质量验收。
(七)运营应急抢险
负责地铁设施范围内险情响应、组织抢险、抢险的商务、法务等后续事务处理。
第十八条规划发展中心
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管理的如下工作:
(一)对工程选址进行复核,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二)组织(参与)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将审查意见送技术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建设总部设计中心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地铁施工招标前的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管理如下工作:
1.对工程选址进行复核,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2.组织(参与)对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将审查意见送技术管理中心。
(二)配合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技术方案审查。
第二十条建设总部工程(或设备)中心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地铁施工招标后的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管理如下工作:
1.对工程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组织地铁施工单位对建设规划控制区进行巡查。
3.组织施工单位跟踪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4.协调处理与地铁建设相冲突的工程建设。
5.负责现场施工、应急预案实施的配合工作。
(二)新线试运营期间,参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技术方案审查。
(三)配合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技术方案审查。
(四)配合运管办执法。
第二十一条党群工作部
应急事件发生后,负责社会公众及媒体单位的联络、接触与接待来访工作,负责危机信息的搜集、发布与管控工作,代表我司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法律审计与风险控制部
负责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与我司有关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相关法务工作。
第四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方案审查
(一)技术方案审查部门:
技术管理中心。
(二)申请人在勘察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完成并根据评估报告修改后分阶段向我司提出审查申请,提交申请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附表1/2/3)及表中资料清单中所列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审查后进行过重大变更的方案应重新报审。
(三)方案审查流程(详细流程见附图1)
申请人递交资料→技术管理中心受理→运管办、运营总部提出意见→技术管理中心判断方案是否报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审核)→技术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我司审定→技术管理中心出具审查意见书→技术管理中心告知运管办、运营总部、申请人等相关单位→资料转交运管办使用和存档。
(四)简易工程审查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条状或点状开挖的管沟、路面、景观等完工后地面标高保持不变的工程或经技术管理中心确认为对地铁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工程,可不进行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申请人按《地铁安保区简易工程审查表》(附表8)填报,我司授权技术管理中心直接审查并加盖技术管理中心公章。
《地铁安保区简易工程审查表》完成签字盖章后与我司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同等效力。
简易工程认定类别及标准详见附表8。
第二十四条开工条件
(一)申请人已取得我司同意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书,落实审查意见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人与运营总部对受影响段地铁设施进行现状调查,描述结构开裂、渗漏水、设备工作状况等并按我司要求进行隧道详细形态测量,完成现状调查报告后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隧道内所有监测点布设完毕,初始值送运管办和运营总部备案,监测数据系统接入我司地铁安保区信息管理系统。
(四)依据评估结果所需的预加固工程加固完毕。
(五)施工场地内用醒目标识标出地铁线位、以及距地铁线位30米或50米位置,并设置地铁线位警示告示牌。
(六)按照针对地铁设施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及物资落实到位。
(七)申请人与运营总部签订完成《安全与文明施工协议》。
(八)通过运管办组织的开工条件验收。
第二十五条巡查
运管办对全线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进行巡查,检查并处理未批先做的工程,掌握已审查工程施工进度、地铁保护技术方案落实情况和工程对地铁的影响程度。
巡查按覆盖地铁运营时间,每日六次、每三小时一次的频率进行。
巡查工作编入月度、季度和年度运营安全保护区管理报告,巡查记录保存一年。
运管办根据巡查工作职责细化巡查相关规定和制度。
(一)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报告流程
1、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电话上报运管办线路负责人。
2、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上传至微信报案群,拍照内容应包括:
施工项目信息告示牌、施工现场近景和远景等至少3张照片。
3、将发现异常情况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生的情况编辑信息上传至微信报案群。
4、及时关注运管办线路负责人的反馈信息,按指示处理。
5、根据现场情况填写《地铁安全保护区每日巡查工作记录》。
(二)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理流程
1、经运管办线路负责人确认安全隐患后,巡查员立即口头告知申请人可能会对地铁运营安全造成的影响。
2、暂停对地铁设施有影响部位工程的施工,对现场进行保护,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等待运管办线路负责人到达现场,按指示处理。
4、处理完毕,巡查员继续巡查。
(三)巡查质量控制保障措施
运管办根据巡查职责和巡查要求采取技术、行政、经济、合约等措施制定巡查制度保障巡查质量。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
运管办审阅工程施工对地铁影响的监测报告,检查地铁设施受工程建设影响情况,定期向运营总部通报可能影响地铁运营的重要施工节点、施工工序。
第二十七条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方式
工程施工造成地铁安全控制指标超标、造成地铁设施损伤或对地铁运营造成影响后,运管办应告知申请人暂停施工、修复损伤或立即消除施工对地铁设施和运营的影响。
技术管理中心审查修复方案,运管办监督、督促地铁设施外部工程建设单位按修复方案施工或按应急预案、现场情况抢险,运营总部牵头组织跟踪隧道内部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申请人在完成以下工作之一后方可复工:
(一)造成地铁安全控制指标超标
申请人应向我司提报对地铁结构有影响部位的施工进度计划,与我司协商处理方案,采取措施消除后续施工对地铁结构的影响后方可复工。
(二)造成地铁设施损伤
工程施工造成地铁结构开裂、漏水、管片崩角、错台、掉块等损伤后,申请人应向我司提报地铁设施修复计划与施工方案,涉及轨行区作业的还应向运营总部提报施工计划。
修复方案经我司审定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审定方案对地铁设施进行修复。
修复工作完成并经我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其他影响
工程施工造成地铁设施和地铁运营其他影响后,由我司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后续处理方式。
对造成地铁设施重大影响的工程,修复方案报我司技术委员会审查。
对地铁运营造成影响的工程,按照应急事件处理。
(四)签订《地铁设施损伤修复协议书》、交纳修复保证金
经我司判定或评估机构评估地铁设施或运营安全可承受后续工程施工的影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向我司申请在工程施工对地铁设施影响结束后修复地铁设施损伤。
申请人在与我司运营总部签订《地铁设施损伤修复协议书》、交纳修复保证金后方可复工。
修复保证金可由申请人委托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提出,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施工监管及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流程详见附图3。
第二十八条索赔方式
工程施工对地铁设施造成损伤或对地铁运营造成影响后,申请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运营总部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协调后申请人仍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我司先行对地铁设施进行修复,并提请法院判责。
责任认定后,申请人支付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工程结案
除简易工程外,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停止对工程施工的监管:
(一)工程已完工或技术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判定剩余工程不影响地铁运营安全;
(二)地铁设施变形进入稳定阶段,即达到《建筑变形测量规范》规定的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
(三)工程对地铁影响结束后按我司要求进行隧道详细形态测量,标明工程影响前后详细形态变化量;
(四)工程施工对地铁造成的损伤由申请人全部修复完毕或与我司达成一致,并经我司验收合格;
(五)相关资料移交我司备案;
(六)收到我司同意结案的文件。
第五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
第三十条 方案审查
(一)技术方案审查部门:
技术管理中心。
(二)申请人在勘察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完成并根据评估报告修改后分阶段向我司提出审查申请,提交申请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附表4/5/6)及表中资料清单中所列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先于地铁规划建设之前已施工的工程,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送我司备案。
审查后进行过重大变更的方案应重新报审。
(三)方案审查流程(详细流程见附图2)
1、勘察方案审查流程
申请人递交资料→技术管理中心受理→在建线路征询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技术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我司审定→技术管理中心出具审查意见书→技术管理中心告知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人等相关单位。
2、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审查流程
申请人递交资料→技术管理中心受理→根据受影响地铁工程的进展组织规划发展中心、设计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地铁参建单位会审→审查意见反馈技术管理中心(地铁参建单位出具正式书面意见)→技术管理中心与申请人洽商意见一致性→技术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我司审定→技术管理中心出具审查意见书→技术管理中心告知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人等相关单位。
地铁在建期间的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和地铁设施质保期内的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审查意见最终由技术管理中心提出并报我司审定,地铁参建单位应认可并执行我司审定的最终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设规划控制区的巡查
(一)地铁土建施工单位未进场时,不安排专人巡查。
我司设计管理部门应向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建设工程管理要求,应安排设计单位关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规划和建设情况。
(二)地铁土建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巡查。
工作流程为:
施工单位沿线路巡查,发现未经审查的施工后,将巡查结果报建设管理部门,由建设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
地铁土建施工单位未进场时,不安排专人监管。
地铁土建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施工单位进行监管,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配合监管。
第六章评估管理
第三十三条评估宜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实施多个阶段全过程,包括地铁设施既有结构现状评估、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评估报告分阶段向我司提交。
评估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参照《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的资质需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甲级资质;
(二)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公用(含地铁、轻轨)行业甲级资质;
(三)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四)具有地铁及地下工程专业的科研和教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划设计过程、施工作业前委托专业机构对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工法变更的工程,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设立评估结果负面效果评价机制
(一)评价方法
1.出现一次评估数据造假情况,定为负面效果A类;
2.出现一次评估方法错误或一次评估结果严重失准情况(
),定为负面效果B类;
3.出现一次评估结果失准情况(
),定为负面效果C类;
4.累积出现两次负面效果C类,定为负面效果B类;累积出现两次负面效果B类,定为负面效果A类。
其中:
,项目允许值参见第十二章技术要求中第六十条规定。
技术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负面评价效果建立评估机构考核档案。
(二)评价结果有效期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每三年为一个有效循环期。
(三)评价结果的利用
对于负面效果A类,我司将要求申请人更换评估机构。
对于负面效果B类,我司将告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负面评价效果,要求申请人对评估机构严加管理。
第七章第三方监测管理
第三十八条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建设工程,申请人应委托我司认可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地铁设施和与地铁设施密切相关的工程部位进行监测。
影响等级为三级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建设工程由技术管理中心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受影响段地铁设施现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监测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实施要求参照《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监测方案应反映施工对地铁的影响,明确监测的对象、范围、测项、频率、监测设备、预警报警值、信息提交方式。
具体监测项目及控制值应满足本办法对技术指标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监测方案应通过监理单位的审查,监理审查表随监测方案一并提交。
申请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安排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我司批准的监测方案布置监测设施,完成第三方监测初始读数。
我司、申请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三方对第三方监测初始读数共同确认。
第四十二条第三方监测报告
(一)监测报告分为日报、周报、月报,施工完成且监测数据稳定后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监测报告中的数据表格和图示应按照我司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
(二)第三方监测日报、周报、月报及总结报告应评价施工对地铁设施及运营的影响。
(三)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报告递交到运管办和运营总部。
第四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警戒值标准及时向运管办、申请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和报警。
当第三方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立即通报运管办。
第四十四条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我司提交《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审查信息表》(附表7)申请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
(一)工程对地铁结构设施及运营影响结束;
(二)地铁结构设施变形进入稳定阶段,即达到《建筑变形测量规范》规定的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
(三)提交格式符合我司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总结报告、工程对地铁影响结束后隧道详细形态测量报告并标明工程影响前后详细形态变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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