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2001(马雪莲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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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2001年政治学原理试题
报考专业:
政治理论行政学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
考试科目:
政治学原理
一、 名词:
1、政治权力;2、意识形态霸权;3、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4、技术构成阶层论;5、管理程序学派;6、首长负责制
二、 简答:
1、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内容?
2、 国家、民族、宗教的关系?
3、 集权制与分权制的区别与联系?
三、 论述:
1、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2、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历程。
参考答案
复旦大学2001年政治学原理试题
报考专业:
政治理论行政学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
考试科目:
政治学原理
一、名词:
1、 政治权力:
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
政治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
政治权力的特性是:
制约性、能动性、动态发展性、工具性。
2、 意识形态霸权;
3、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是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之一。
议会君主制与二元君主制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即政府不再向君主负责而是向议会负责,奉行“议会至上”原则。
议会不仅是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因此议会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拥有倒阁权,政府如果失去议会信任,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请求君主解散议会。
这种政体虽然保留了世袭的君主,但君主的职能仅限于象征国家的统一和代表国家主权而没有实际权力。
不过,君主作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中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在礼仪上、形式上仍是至高无上的,在国内、国际的国事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荣誉和尊敬。
4、 技术构成阶层论;
5、 管理程序学派;
6、首长负责制:
是指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
我国实行民主制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领导体制。
这样的行政领导体制,要求在组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时,既要重视领导者个人的素质条件,又要重视领导班子的合理结构。
二、简答:
1、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内容?
答:
(1)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首先,关于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其中央组织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政治局的办事机构书记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的机构。
其次,中国共产党是通过归口管理来领导政府和社会事务的,即在政府和社会中设置党的对口的领导部门。
最后,在总体原则上,党的领导是通过政治、组织和思想上的领导来实现的,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党管干部的制度来保证的。
(2)与一党专政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允许一个以上的合法政党存在,允许它们参政、议政。
在中国,除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第二,其他的合法政党以某种形式与共产党联合,在中国则为民主协商制度,这样就排除了政党之间的竞争。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核心是共产党拥有政治上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其他党派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原则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途径有以民主协商会和座谈会所体现出来的会议制度、通过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政议政、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职务以及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而发挥政治作用,其中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2、 国家、民族、宗教的关系?
3、集权制与分权制的区别与联系?
(马雪莲,1.28)
答:
(1)集权指和分权制的联系是:
二者都是国家机构设置原则,是统治阶级在组织国家机构时所确定的不同职能的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原则,它们是不同职能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国家机构设置原则方而的体现。
采用分权制还是集权制与以下三个因素相关:
第一,国体因素。
具体说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实现和。
统治意志要求。
由于这种利益实现方式和意志要求是与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又与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密不可分。
第二,政体因素。
一般情况下,国家机构的设置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吻合的,因此,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也是由国家政体决定的。
第三,社会因素。
影响国家机构设置原则的社会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另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由于社会利益分化程度和政治职能的内容、范围的变化而产生的对国家机构设置的不同要求。
(2)二者的区别是:
集权制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机构设置的通常原则。
集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军事、外交等大权集中于国王或皇帝一身,一切国家事务和决策均以他的意志为转移。
国家根据国王或皇帝的旨意设立机构,这些机构全部向国王或皇帝负责,其主要官员均由国王或皇帝任命或撤换。
由此可见,集权原则是与专制主义政治联系在一起的0
分权制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分权制原则有两层基本内容,第一是按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最早提出分权学说的资产阶级政治学家洛克把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后来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把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进一步把政治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和考试权。
第二是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提出过权力制约的思想,后来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了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资本主义民主原则。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制定的宪法中,最早正式采用了三权制衡的原则。
三、论述:
1、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答:
(1)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制的基本前提。
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并经受了时间的检验。
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它们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与其通力合作,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参与国家管理,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而不是反对党。
第二,协商和监督是多党合作制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具体体现这种合作关系的是政治协商制度。
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商国是,共同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就重要的人事安排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
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能够对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我们的工作做出有益的帮助。
”
第三,宪法和法律是各党活动的基本准则。
各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权威。
各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宪法所保障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并自主地管理内部事务、独立地开展活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领导与合作的统一。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
“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面,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
我们全国人民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崇高理想,即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并在最后实现共产主义,所以我们能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
我们党同其他几个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关系相适应,反映和代表各族各界人民的根本利益,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的。
它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保证。
(2)我国政党制度的优点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它有利于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它有利于调动各方而的积极性,汇集建设社会主义的各方面力量;它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防止政治腐败;它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的积极健康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
2、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历程。
答:
(1)草创时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的民主实践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
在农村,建立了村(行政村)一级的政权,即由村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与村人民政府组成的村人民政府;在城市,建立了具有政治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
1950年,天津市开始建立具有一定政权性质的居委会。
但是,这种状况持续的时间很短。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国家政权的组织开始退出社会的基层,从而为基层群众自治的成长腾出了一定的空间。
在城市,1951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上海市街道居委代表会议,将2000多个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并按自然里弄分批进行民主选举。
至1952年11月,全市已建立了3391个居委会。
在农村,1954年宪法颁布后,取消了村级政权,乡镇为农村的基层政权单位。
乡以下的工作单位为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由乡人民代表互推产生的代表主任,协助乡政府负责这些工作单位的事务。
由于代表主任一般由乡人民代表兼任,因而乡以下的工作单位多少具有一些自治的因素。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这些自治因素一开始就没有在制度上得到一定的发育。
1958年的农村公社化运动来时候,这些仅有的自治因素也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而荡然无存。
在城市中发展起来的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性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社会全面确立的根基之所在。
(2) 发展时期:
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于是,居民委员会建设在全国展开,从而迎来了1956年到1958年的城市居民自治发展的“黄金时期”。
1958年之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受到严重破坏。
(3) 重新发展时期:
改革开放后,中国基层民主重新获得发展。
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
两年后,新颁布的宪法,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到农村,规定农村也成立类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两年后,在原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
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
对两个群众自治组织自治性的界定,首先出现于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中。
1954年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虽然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但是没有对其自治性作出明确的规定。
1987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且对其自治性作了明确规定,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一规定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了自己明确的制度内涵。
198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依据这种制度内涵来规定居民委员会的: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在建国初期就已形成,但是作为一项具有全面法律保障的民主制度,到了80年代末才完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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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 原理 2001 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