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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年四月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0]147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
二、土壤及固定废物采样
三、环境大气采样
四、污染源废气采样
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度费
(一)理化测试
(二)生物测试
二、环境空气测试
三、污染源废气测试
四、放射性监测
附件四其它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通知)
浙价费[2000]147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技术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批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测检测任务;
(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
(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
(六)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附件二:
采样费收费标准
附件三:
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附件四:
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点"——监测点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附件二:
采样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地面水
表层(距水面≤0。
5米)
点·个·项
10
中下层(距水面〉0。
5米)
点·个·项
12
地下水
点·个·项
12
感潮河流、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
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
15
中下层(距水面〉0。
5米)
点·个·项
25
废水
点·个·项
15
海水
近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
15
远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
25
流量测试
点·次
50
水深
点·次
20
底质
个·项
45
水生生物
单样
45
降水
单样
45
二、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土壤
表层(深度≤0.5米)
个·项
35
中层(0。
5米<深度≤1米)
个·项
60
下层(深度〉1米)
个·项
115
固体废物
个·项
50
三、环境大气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SO2、NOx、TSP
8∶00~20∶00
次·点·项
45
20∶00~次日8∶00
次·点·项
55
可吸入颗粒物(PM10)
次·点
65
CO
次·点
25
降尘
次·点
115
硫酸盐化速率
次·点
115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
次·点·项
55
氟化物
滤膜法
次·点
55
石灰滤纸法
次·点
130
硫酸雾
次·点
115
氯化氢
次·点
70
汞
次·点
70
CS2、H2S等溶液吸收法采样项目
次·点·项
45
砷等浸渍滤纸法采样项目
次·点·项
70
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
次·点·项
35
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
次·点·项
70
苯并(a)芘及其它对人体三致毒性污染物的采样项目
次·点·项
170
风向、风速、气压
次·点·项
18
24小时连续采样
日·点·项
300
四、污染源废气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锅炉烟道
废气
烟尘
锅炉≤4吨
孔·次
400
4吨〈锅炉≤10吨
孔·次
500
锅炉〉10吨
孔·次
600
烟气中有害成分
锅炉≤4吨
单样·项
100
锅炉〉4吨
单样·项
140
煤质分析采样
次
35
生产工艺尾气和
工业炉窑废气
等速采样项目
孔·次
400
不等速采样项目
单样·项
100
机动车尾气委托测试(CO、HC、烟度)
辆·次
50
附件三:
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
(一)理化测试
监测方法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感观指标
单样·项
3
温度计、浊度计
单样·项
5
稀释、对比法
单样·项
15
pH计、电导仪
单样·项
10
溶解氧
单样
40
酸碱滴定法
单样·项
35
综合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
单样·项
40
电极法、电位滴定法
单样·项
60
可见分光光度法
单样·项
60
重量法
单样·项
60
微库仑法
单样·项
70
离子色谱法
单样·项
80
紫外、红外、荧光分光光度法
单样·项
80
冷原子吸收法、冷原子荧光法
单样·项
80
5日培养法
单样
100
原子吸收法
火焰法
单样·项
70
石墨炉法
单样·项
100
气相色谱法
单样·项
100
液相色谱法
单样·项
300
色—质联机
单样·项
400
土壤氧化还原电位、有机质、质地分析、全盐量
单样·项
50
土壤全氮、按态氮、全磷、全硫、硝态氮
单样·项
65
(二)生物测试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细菌总数
单样
60
大肠菌群
单样
60
浮游动物
定性
单样
45
定量
单样
100
浮游植物
定性
单样
45
定量
单样
100
底栖生物
定性
单样
55
定量
单样
120
着生生物
定性
单样
40
定量
单样
100
水生维管束植物
定性
单样
40
定量
单样
110
叶绿素a
单样
110
鱼类毒性试验
单样
500
藻类毒性试验
单样
500
紫露草致突变性试验
单样
300
二、环境空气测试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NOx、NO2
单样·项
50
TSP、PM10、SO2
单样·项
65
CO
单样
40
降尘
单样
65
硫酸盐化速率
单样
65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
单样·项
65
氟化物
滤膜法
单样
65
石灰滤纸法
单样
65
硫酸雾
单样
65
CS2、H2S、NH3等比色法分析项目
单样·项
65
三点比较法测恶臭
数据
500
桑叶中氟化物
单样
65
气体专用分析仪(不另收采样费)
次·项
80
注:
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三、污染源废气测试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烟尘
单样
65
单独委托测林格曼黑度
次
60
SO2、NOx
单样·项
65
烟气成份CO、CO2、O2等
次·项
40
粉尘
单样
65
尘氟
单样
80
气氟
单样
65
硫酸雾
单样
70
铬酸雾
单样
70
光气
单样
80
沥青烟
单样
65
石棉尘
单样
220
燃煤煤质分析
工业分析
单样·项
90
热值
110
元素分析
80
注:
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四、噪声、振动监测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环境噪声
6∶00~21∶00
点·次
70
21∶00~次日6∶00
110
噪声源
不带频谱分析
单源
110
带频谱分析
170
环境振动
点·次
130
五、放射性监测
监测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γ外照射剂量率
点
50
热释光累积剂量
点
50
α、β表面污染
平方米
50
中子剂量
点
50
查找密封
放射源
≤10mCi
人·天
340
≤100mCi
450
>100mCi
650
事故剂量测定(包括模拟)
人·次
450
防护监测
台·次
400
电磁波
数据
50
ν能谱测量
定性
核素·测量小时
45
定量
65
水体、生物、固体样总α测量
单样
110
水体、生物、固体样总β测量
单样
130
放化核素分析
核素
330
氚含量分析
单样
330
碳-14分析
单样
380
水中氡分析
单样
130
惰性气体
单样
380
气溶胶总α或总β测量
数据
110
氡、钍射气
数据
100
氡、钍子体及其α潜能
数据
100
附件四:
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数据和资料
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一)以监测企业为单位:
40~100元/企业;
(二)以调查数据为单位:
单项数据为2。
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或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
(三)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四)为污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二、仪器设备维修、出租
(一)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费或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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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环境监测 专业 服务 收费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