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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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
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4、新入员工须经过3天工作适应期;
5、三天适应期满后确认上岗的,由办公室负责采取该员工指纹,按公司考勤制度实行考勤;
六、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确定。
七、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公司服务。
八、派遣员工辞职或被退回派遣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九、公司新进派遣员工试用期正常情况下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10天,公司通知待转正员工申领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
由该员工提出转正考核申请,所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进行应知应会考核,所在负责人提出试用考核转正意见交人事办公室。
转正考核合格后,经副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办理相关手续。
十、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试用期间离职须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程序;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扣发未结算薪资部分,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
十二、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
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岗职责、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
1、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2、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3、有不良嗜好者;
4、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5、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
试用期限按照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三、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四、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劳动者应严格按照此劳动纪律执行:
(一)考勤要求
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指纹打卡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工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到单位办理打卡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一般考勤登记。
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保安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
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
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假、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中汇总后张榜公布并减扣应减的工资。
(二)迟到及早退
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除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3、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三)旷工
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每旷工1天,处予当事人300元罚款,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
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
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四)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50元罚款。
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500元罚款;清洁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岗位管理
一、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政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二、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三、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
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培训考核
一、用工单位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行业业务规范的教育。
进行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对员工日常工作情况、遵章守纪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
二、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四、派遣公司做好派遣员工入职前的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要求派遣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派遣公司培训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协助甲方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
第七章员工奖惩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纠正员工不良习惯,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奖励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嘉奖:
1、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2、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著者;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
5、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6、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7、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举报属实者;
8、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
二、惩罚
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解聘。
三、经济处罚: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30-50元。
1、公司开会无故迟到、早退、违反其他会议制度;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4、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5、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
6、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
7、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8、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打长途电话;
10、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超过半小时)办私事;
11、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警告: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1、经济处罚2次以上者;
2、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4、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5、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
6、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
7、擅自开启或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
8、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
9、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
五、严重警告: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100-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
1、受过2次(包括2次)警告以上;
2、因工作服务质量差,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被客人投诉到公司者;
3、随意用、拿公司物品,数额较大者(50元以上);
4、不爱惜公物及设备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损坏设备或公物外,再扣除当月部分奖金;
5、利用职权报复他人;
6、经过指正,员工仍视制度而不顾的行为;
7、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较严重的;
8、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出决定或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
9、未按操作流程或规定使用、维护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
10、当月有旷工行为,旷工1天扣除绩效工资100元,旷工2天扣除绩效工资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其他全部奖金。
六、解聘: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
造成公司损失的,须按损失经济赔偿。
1、一年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者;
2、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担当的工作,又不服从换岗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和名誉损失;
4、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5、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损坏,不及时上报;
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
7、一个月内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
8、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打架斗殴;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
9、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
10、蓄意破坏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12、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材料;
1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14、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假资料;
15、有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有盗窃、诈骗等不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
16、严重违反公司其它规定中符合辞退条款者;
17、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公司名誉带来极坏影响。
七、奖惩程序
1、奖励员工由员工部门主管向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
2、惩罚员工:
部门主管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后,有权根据公司奖惩条例处罚违反纪律的员工,并以书面报告人事部门备案,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聘须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之奖励或处分由人事部门提出后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负责奖励/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
4、员工对奖惩有申诉的权利,认为不合理者一周内可以向办公室人事部门提出复议,否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
第八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二)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账到银行卡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个月工资
(三)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指定账户。
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二、派遣员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三、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公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工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更是劳动者生存的保证。
我公司在与用工单位谈判工资时,贯彻“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原则,同时还关注用工单位的薪酬水平。
每年年末都将会建议用工单位调整薪酬。
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时,我公司主动担当宣传义务,把文件送达给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表中发现不到最低工资的,都要求用工单位补足。
为了按时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有时用工单位付款不及时,我们将垫钱发放,确保派遣员工准时收到工资,安心工作。
第九章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派遣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公司与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企业19%,个人8%;
医疗保险:
企业10%,个人2%+3;
生育保险:
企业0.8%,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企业0.4%,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
企业0.8%,个人0.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派遣公司统一为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派遣员工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派遣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3、参保对象:
凡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
4、保险缴纳时间:
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三、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
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派遣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派遣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工单位承担)。
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
1、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七条,“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
因此用工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应当及时支付给雇员或其家属;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如需垫付由用工单位垫付。
2、工伤雇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雇员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雇员或其家属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4、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
(1)工伤雇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2)工伤雇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公司未派人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3)工伤雇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雇员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提供虚假身份资料参保等)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雇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雇员处罚,并可以要求雇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7、参保的雇员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就医结账时,不按规定出示、使用相应的社保卡,所发生的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的,后果由雇员自负。
(二)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待遇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医疗期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公司与员工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完毕保险停保减员手续,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保费用。
第一十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一、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应结合岗位性质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换工作时间和休息日。
2、上班时间为:
上午8:
30-11:
30;下午12:
30-17:
30。
3、员工被派出差,按正常出勤对待。
4、考勤周期为自然月。
二、休息休假
1、公休日: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周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
2、国家法定节日:
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假期十一天,包括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3、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
连续工龄满一年且试用期期满的员工即可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享受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当年度入职或离职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新入职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公司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离职员工应计入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365×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离职员工已休年假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按事假处理。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每位员工及其直属经理有责任做出休假计划。
年休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5)非公休日公司安排集体休假或出游可折抵年休假。
(6)员工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特殊休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可享受以下特殊带薪休假:
休假类型
条件
期限(日历天)
有效期/频率
婚假
持结婚证
仅适用于初婚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结婚
10
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一次性休完。
产前体检
孕期
0.5
每月一次
妊娠7—8月
每月两次
最后一个月
每周一次
产假
正常生育(女职工)
98+30
可于分娩前15天内开始至产假结束连续计算休假时间。
陪产假(男职工)
15
难产、双胞胎
各+15
妊娠不满16周流产
15
即时
妊娠16周以上流产
42
即时
哺乳假
婴儿在1周岁内
每天1小时或上
下午各30分钟
婴儿出生后一年内
计划生育假
节育、绝育手术
根据医院的有效证明给假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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