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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文档建筑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
5焊接工艺评定
5.1一般规定
5.1.1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
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
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
号国内生产);
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
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
数、预热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5.1.2焊接工艺评定应由结构制作、安装企业根据所承担钢结
构的设计节点形式、钢材类型、规格、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位
置等,制定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拟定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指导
书,按本规程的规定施焊试件、切取试样并由具有国家技术质量
监督部门认证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5.1.3焊接工艺评定的施焊参数,包括热输入、预热、后热制
度等应根据被焊材料的焊接性制订。
5.1.4焊接工艺评定所用设备、仪表的性能应与实际工程施工
焊接相一致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钢材、焊
钉、焊接材料必须与实际工程所用材料一致并符合相应标准要
求,具有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
5.1.5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该工程施工企业中技能熟练的焊
接人员施焊。
5.1.6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焊接方法、钢材类别、试件接头形
式、施焊位置分类代号应符合表5.1.6/1~表5.1.6/4及图5.1.6/1~图5.1.6/4规定。
5.1.7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完成后,应由评定单位根据检测结果
提出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连同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评定记录、
评定试样检验结果一起报工程质量监督验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查
备案。
报告及表格可采用附录B的格式。
5.2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5.2.1不同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得互相代替。
5.2.2不同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类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代替;
2Ⅰ、Ⅱ类同类别钢材中当强度和冲击韧性级别发生变化
时,高级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可代替低级别钢材;Ⅲ、Ⅳ
类同类别钢材中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代替;不同类别的
钢材组合焊接时应重新评定,不得用单类钢材的评定结果代替。
5.2.3接头形式变化时应重新评定,但十字形接头评定结果可代替T形接头评定结果,全焊透或部分焊透的T形或十字形接头
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评定结果可代替角焊缝评定结果。
5.2.5板材对接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适用于外径大于600mm的管材对接。
5.2.6评定试件的焊后热处理条件应与钢结构制造、安装焊接
中实际采用的焊后热处理条件基本相同。
5.2.7焊接工艺参数变化不超过5.3节规定时,可不需重新进
行工艺评定。
5.2.8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制订新的评
定方案,按原步骤重新评定,直到合格为止。
5.2.9施工企业已具有同等条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时,可不必
重新进行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5.3重新进行工艺评定的规定
5.3.1焊条手工电弧焊时,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应重新进
行工艺评定:
1焊条熔敷金属抗拉强度级别变化;
2由低氢型焊条改为非低氢型焊条;
3焊条直径增大1mm以上。
5.3.2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应重新
进行工艺评定:
1实芯焊丝与药芯焊丝的相互变换;药芯焊丝气保护与自
保护的变换;
2单一保护气体类别的变化;混合保护气体的混合种类和
比例的变化;
3保护气体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的变化;
4焊炬手动与机械行走的变换;
5按焊丝直径规定的电流值、电压值和焊接速度的变化分
别超过评定合格值的10%、7%和10%。
5.3.3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应重
新进行工艺评定:
1保护气体种类的变换;
2保护气体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的变化;
3添加焊丝或不添加焊丝的变换;冷态送丝和热态送丝的
变换;
4焊炬手动与机械行走的变换;
5按电极直径规定的电流值、电压值和焊接速度的变化分
别超过评定合格值的25%、7%和10%。
5.3.4埋弧焊时,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工艺评
定:
1焊丝钢号变化;焊剂型号变换;
2多丝焊与单丝焊的变化;
3添加与不添加冷丝的变化;
4电流种类和极性的变换;
5按焊丝直径规定的电流值、电压值和焊接速度变化分别
超过评定合格值的10%、7%和15%。
5.3.5电渣焊时,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工艺评
定:
1板极与丝极的变换,有、无熔嘴的变换;
2熔嘴截面积变化大于30%,熔嘴牌号的变换,焊丝直径
的变化,焊剂型号的变换;
3单侧坡口与双侧坡口焊接的变化;
4焊接电流种类和极性变换;
5焊接电源伏安特性为恒压或恒流的变换;
6焊接电流值变化超过20%或送丝速度变化超过40%,垂
直行进速度变化超过20%;
7焊接电压值变化超过10%;
8偏离垂直位置超过10°;
9成形水冷滑块与挡板的变换;
10焊剂装入量变化超过30%。
5.3.6气电立焊时,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工艺
评定:
1焊丝钢号与直径的变化;
2气保护与自保护药芯焊丝的变换;
3保护气类别或混合比例的变化;
4保护气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的变化;
5焊丝极性的变换;
6焊接电流变化超过15%或送丝速度变化超过30%,焊接
电压变化超过10%;
7偏离垂直位置超过10°的变化;
8成形水冷滑块与挡板的变换。
5.3.7栓钉焊时,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焊钉直径或焊钉端头镶嵌(或喷涂)稳弧脱氧剂的变换;
2瓷环材料与规格的变换;
3栓焊机与配套栓焊枪形式、型号与规格的变换;
4被焊钢材种类为Ⅰ、Ⅱ类以外的变换;
5非穿透焊(被焊钢材上无压型板直接焊接)与穿透焊
(被焊钢材上有压型板焊接)的变换;
6穿透焊中被穿透板材厚度、镀层厚度与种类的变换;
7焊接电流变化超过10%,焊接时间为1s以上时变化超过
0.2s或1s以下时变化超过0.1s;
8焊钉伸出长度和提升高度的变化分别超过1mm;
9焊钉焊接位置偏离平焊位置15°以上的变化或立焊、仰焊
位置的变换。
5.3.8各种焊接方法时,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
工艺评定:
1坡口形状的变化超出规程规定和坡口尺寸变化超出规定
允许偏差;
2板厚变化超过表5.2.4规定的适用范围;
3有衬垫改为无衬垫;清焊根改为不清焊根;
4规定的最低预热温度下降15℃以上或最高层间温度增高
50℃以上;
5当热输入有限制时,热输入增加值超过10%;
6改变施焊位置;
7焊后热处理的条件发生变化。
5.4试件和检验试样的制备
5.4.1试件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试件厚度应符合评定试件厚度对工程构件厚度的有
效适用范围;
2母材材质、焊接材料、坡口形状和尺寸应与工程设计图
的要求一致;试件的焊接必须符合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的要求。
3试件的尺寸应满足所制备试样的取样要求。
各种接头形式
的试件尺寸、试样取样位置应符合图5.4.1/1~图5.4.1/8的要求。
5.4.2检验试样种类及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同焊接接头形式和板厚检验试样的取样种类和数量应
符合表5.4.2的规定;
2对接接头检验试样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伸试样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拉伸试
验方法》(GB—2651)的规定,全截面拉伸试样按试验机的能力和要求加工;
2)弯曲试样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弯曲及
压扁试验方法》(GB—2653)的规定。
加工时应用机械方法去除焊缝加强高或垫板至与母材齐平,试样受拉面应保留母材原轧制
表面;
3)冲击试样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冲击试
验方法》(GB—2650)的规定。
其取样位置应位于焊缝正面并尽量接近母材原表面;
4)宏观酸蚀试样的加工应符合图5.4.2/1的要求。
每块试
样应取一个面进行检验,任意两检验面不得为同一切口的两侧
面。
3)接头冲击试样的加工应符合图5.4.2/5的要求;
4)接头宏观酸蚀试样的加工应符合图5.4.2/6的要求,检
验面的选取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
5斜T形角接接头、管/球接头、管/管相贯接头的宏观酸
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5.5试件和试样的试验与检验
5.5.1试件的外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接、角接及T形接头;
1)用不小于5倍放大镜检查试件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焊
透、未熔合、焊瘤、气孔、夹渣等缺陷;
2)焊缝咬边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两侧长度的15%,咬边深
度不得超过0.5mm;
3)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5.5.1/1的要求。
5.5.2试件的无损检测
试件的无损检测可用射线或超声波方法进行。
射线探伤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323)的规定,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超声波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11345)的规定,焊缝质量不低于BⅠ级。
5.5.3试样的力学性能、硬度及宏观酸蚀
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伸试验方法
1)对接接头拉伸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2651)的规定;
2)栓钉焊接头拉伸试验应符合图5.5.3-1的要求。
2弯曲试验方法
1)对接接头弯曲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GB—2653)的规定。
弯芯直径和冷弯角度应符合母材标准对冷弯的要求。
面弯、背弯时试样厚度应为试件全厚度;侧弯时试样厚度应为10mm,试样宽度应为试件的全厚度,试件厚度超过38mm时应按20~38mm分层取样;
2)T形接头弯曲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T型角焊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7032)的规定,弯芯直径应为4倍试件厚度;
3)十字形接头弯曲试验应符合图5.5.3/2的要求;
4)栓钉焊接头弯曲试验应符合图5.5.3/3的要求。
3冲击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
(GB—2650)的规定;
4宏观酸蚀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226)的规定;
5硬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及堆焊金属硬度试验方法》(GB—2654)的规定。
5.5.4试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拉伸试验
1)对接接头母材为同钢号时,每个试样的抗拉强度值应不
小于该母材标准中相应规格规定的下限值。
对接接头母材为两种
钢号组合时,每个试样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两种母材标准相应规
定下限值的较低者;
2)十字接头拉伸时,应不断于焊缝;
3)栓钉焊接头拉伸时,应不断于焊缝。
2接头弯曲试验
1)对接接头弯曲试验:
试样弯至180°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试样任何方向裂纹及其它缺陷单个长度不大于3mm;
各试样任何方向不大于3mm的裂纹及其它缺陷的总长不大
于7mm;
四个试样各种缺陷总长不大于24mm(边角处非熔渣引起的
裂纹不计);
2)T形及十字形接头弯曲试验:
弯至左右侧各60°时应无裂
纹及明显缺陷;
3)栓钉焊接头弯曲试验:
试样弯曲至30°后焊接部位无裂纹。
3冲击试验
焊缝中心及热影响区粗晶区各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分
别达到母材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最低值,并允许一个试样低于
以上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4宏观酸蚀试验
试样接头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未熔
合等缺陷。
5硬度试验
Ⅰ、Ⅱ类钢材焊缝及热影响区最高硬度不宜超过HV350;
Ⅲ、Ⅳ类钢材焊缝及热影响区硬度应根据工程实际要求进行评定。
6焊接工艺
6.1一般规定
6.1.1钢材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相应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要求:
1清除待焊处表面的水、氧化皮、锈、油污;
2焊接坡口边缘上钢材的夹层缺陷长度超过25mm时,应
采用无损探伤检测其深度,如深度不大于6mm,应用机械方法清
除;如深度大于6mm,应用机械方法清除后焊接填满;若缺陷深
度大于25mm时,应采用超声波探伤测定其尺寸,当单个缺陷面
积(a×d)或聚集缺陷的总面积不超过被切割钢材总面积
(B×L)的4%时为合格,否则该板不宜使用;
3钢材内部的夹层缺陷,其尺寸不超过第2款的规定且位
置离母材坡口表面距离(b)大于或等于25mm时不需要修理;
如该距离小于25mm则应进行修补,其修补方法应符合6.6节的
规定;
4夹层缺陷是裂纹时(见图6.1.1),如裂纹长度(a)和
深度(d)均不大于50mm,其修补方法应符合第6.6节的规定;
如裂纹深度超过50mm或累计长度超过板宽的20%时,该钢板不
宜使用。
6.1.2焊接材料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焊条、焊丝、焊剂和熔嘴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
方,由专人保管;
2焊条、熔嘴、焊剂和药芯焊丝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
明书及有关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干。
3低氢型焊条烘干温度应为350~380℃,保温时间应为1.5~2h,烘干后应缓冷放置于110~120℃的保温箱中存放、待用;使用时应置于保温筒中;烘干后的低氢型焊条在大气中放置时间超过4h应重新烘干;焊条重复烘干次数不宜超过2次;受
潮的焊条不应使用;
4实芯焊丝及熔嘴导管应无油污、锈蚀,镀铜层应完好无
损;
5焊钉的外观质量和力学性能及焊接瓷环尺寸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10433)的规定,并应由制造厂提
供焊钉性能检验及其焊接端的鉴定资料。
焊钉保存时应有防潮措
施;焊钉及母材焊接区如有水、氧化皮、锈、漆、油污、水泥灰
渣等杂质,应清除干净方可施焊。
受潮的焊接瓷环使用前应经
120℃烘干2h;
6焊条、焊剂烘干装置及保温装置的加热、测温、控温性
能应符合使用要求;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电弧焊所用的二氧化碳气
瓶必须装有预热干燥器。
6.1.3焊接不同类别钢材时,焊接材料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常用结构钢材采用手工电弧焊、CO2气体保护焊和埋弧焊进行焊
接时,焊接材料可按表6.1.3/1~表6.1.3/3的规定选配。
6.1.4焊缝坡口表面及组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接坡口可用火焰切割或机械方法加工。
当采用火焰切割时,切割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热切割、气割质量和尺寸偏差》(ZBJ/59002.3)的相应规定。
缺棱为1~3mm时,应修
磨平整;缺棱超过3mm时,应用直径不超过3.2mm的低氢型焊
条补焊,并修磨平整。
当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坡口时,加工表面不
应有台阶;
2施焊前,焊工应检查焊接部位的组装和表面清理的质量,
如不符合要求,应修磨补焊合格后方能施焊。
各种焊接方法焊接
坡口组装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4.2.2~4.2.7的规定。
坡口组装间隙超过允许偏差规定时,可在坡口单侧或两侧堆焊、修磨使其
符合要求,但当坡口组装间隙超过较薄板厚度2倍或大于20mm
时,不应用堆焊方法增加构件长度和减小组装间隙;
3搭接接头及T形角接接头组装间隙超过1mm或管材T、
K、Y形接头组装间隙超过1.5mm时,施焊的焊脚尺寸应比设计
要求值增大并应符合第4.3节的规定。
但T形角接接头组装间隙
超过5mm时,应事先在板端堆焊并修磨平整或在间隙内堆焊填
补后施焊;
4严禁在接头间隙中填塞焊条头、铁块等杂物。
6.1.5焊接工艺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应由焊接技术责任人员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结果编
制焊接工艺文件,并向有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严
格遵守工艺文件的规定;
2焊接工艺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焊接方法或焊接方法的组合;
2)母材的牌号、厚度及其它相关尺寸;
3)焊接材料型号、规格;
4)焊接接头形式、坡口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5)夹具、定位焊、衬垫的要求;
6)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焊接层次、清根要求、
焊接顺序等焊接工艺参数规定;
7)预热温度及层间温度范围;
8)后热、焊后消除应力处理工艺;
9)检验方法及合格标准;
10)其它必要的规定。
6.1.6焊接作业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焊接作业区风速当手工电弧焊超过8m/s、气体保护电弧
焊及药芯焊丝电弧焊超过2m/s时,应设防风棚或采取其它防风
措施。
制作车间内焊接作业区有穿堂风或鼓风机时,也应按以上
规定设挡风装置;
2焊接作业区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90%;
3当焊件表面潮湿或有冰雪覆盖时,应采取加热去湿除潮措施;
4焊接作业区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将构件焊接区各方
向大于或等于二倍钢板厚度且不小于100mm范围内的母材,加
热到20℃以上后方可施焊,且在焊接过程中均不应低于这一温
度。
实际加热温度应根据构件构造特点、钢材类别及质量等级和
焊接性、焊接材料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焊接方法和焊接热输入
等因素确定,其加热温度应高于常温下的焊接预热温度,并由焊
接技术责任人员制订出作业方案经认可后方可实施。
作业方案应
保证焊工操作技能不受环境低温的影响,同时对构件采取必要的
保温措施;
5焊接作业区环境超出本条第1、4款规定但必须焊接时,
应对焊接作业区设置防护棚并由施工企业制订出具体方案,连同
低温焊接工艺参数、措施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实施。
6.1.7引弧板、引出板、垫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承受动荷载且需经疲劳验算构件焊缝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或装焊夹具;
2不应在焊缝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
3T形接头、十字形接头、角接接头和对接接头主焊缝两
端,必须配置引弧板和引出板,其材质应和被焊母材相同,坡口
形式应与被焊焊缝相同,禁止使用其它材质的材料充当引弧板和引出板;
4手工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缝引出长度应大于
25mm。
其引弧板和引出板宽度应大于50mm,长度宜为板厚的
1.5倍且不小于30mm,厚度应不小于6mm;
非手工电弧焊焊缝引出长度应大于80mm。
其引弧板和引出
板宽度应大于80mm,长度宜为板厚的2倍且不小于100mm,厚度应不小于10mm;
5焊接完成后,应用火焰切割去除引弧板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
不得用锤击落引弧板和引出板。
6.1.8定位焊必须由持相应合格证的焊工施焊,所用焊接材料
应与正式施焊相当。
定位焊焊缝应与最终焊缝有相同的质量要求。
钢衬垫的定位焊宜在接头坡口内焊接,定位焊焊缝厚度不宜超过设计焊缝厚度的2/3,定位焊焊缝长度宜大于40mm,间距宜为500~600mm,并应填满弧坑。
定位焊预热温度应高于正式施焊预热温度。
当定位焊焊缝上有气孔或裂纹时,必须清除后重焊。
6.1.9多层焊的施焊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厚板多层焊时应连续施焊,每一焊道焊接完成后应及时
清理焊渣及表面飞溅物,发现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时,应清除后
方可再焊。
在连续焊接过程中应控制焊接区母材温度,使层间温
度的上、下限符合工艺文件要求。
遇有中断施焊的情况,应采取
适当的后热、保温措施,再次焊接时重新预热温度应高于初始预
热温度;
2坡口底层焊道采用焊条手工电弧焊时宜使用不大于
4mm的焊条施焊,底层根部焊道的最小尺寸应适宜,但最大厚
度不应超过6mm。
6.1.10栓钉焊施焊环境温度低于0℃时,打弯试验的数量应增
加1%;当焊钉采用手工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接时,其预
热温度应符合相应工艺的要求。
6.1.11塞焊和槽焊可采用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及自保护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平焊时,应分层熔敷焊缝,每层熔渣冷却
凝固后,必须清除方可重新焊接;立焊和仰焊时,每道焊缝焊完
后,应待熔渣冷却并清除后方可施焊后续焊道。
6.1.12电渣焊和气电立焊不得用于焊接调质钢。
6.2焊接预热及后热
6.2.1除电渣焊、气电立焊外,Ⅰ、Ⅱ类钢材匹配相应强度级
别的低氢型焊接材料并采用中等热输入进行焊接时,板厚与最低
预热温度要求宜符合表6.2.1的规定。
实际工程结构施焊时的预热温度,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根据焊接接头的坡口形式和实际尺寸、板厚及构件拘束条件确定预热温度。
焊接坡口角度及间隙增大时,应相应提高预
热温度;
2根据熔敷金属的扩散氢含量确定预热温度。
扩散氢含量
高时应适当提高预热温度。
当其它条件不变时,使用超低氢型焊
条打底预热温度可降低25~5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当气体
含水量符合本规程3.0.8条的要求或使用富氩混合气体保护焊
时,其熔敷金属扩散氢可视同低氢型焊条;
3根据焊接时热输入的大小确定预热温度。
当其它条件不变时,热输入增大5kJ/cm,预热温度可降低25~50℃。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在环境温度为0℃以上施焊时可不进行预热;
4根据接头热传导条件选择预热温度。
在其它条件不变时,T形接头应比对接接头的预热温度高25~50℃。
但T形接头两侧角焊缝同时施焊时应按对接接头确定预热温度。
5根据施焊环境温度确定预热温度。
操作地点环境温度低于常温时(高于0℃),应提高预热温度15~25℃。
6.2.2预热方法及层间温度控制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前预热及层间温度的保持宜采用电加热器、火焰加热器等加热,并采用专用的测温仪器测量;
2预热的加热区域应在焊接坡口两侧,宽度应各为焊件施焊处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小于100mm;预热温度宜在焊件反面测量,测温点应在离电弧经过前的焊接点各方向不小于75mm处;当用火焰加热器预热时正面测温应在加热停止后进行。
6.2.3当要求进行焊后消氢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消氢处理的加热温度应为200~250℃,保温时间应依据工件板厚按每25mm板厚不小于0.5h、且总保温时间不得小于1h
确定。
达到保温时间后应缓冷至常温;
4消氢处理的加热和测温方法按6.2.2条的规定执行。
6.2.4Ⅲ、Ⅳ类钢材的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及后热处理应遵守
钢厂提供的指导性参数要求,或3.0.3条的规定执行。
6.3防止层状撕裂的工艺措施
6.3.1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焊接时,宜采用以下防
止板材层状撕裂的焊接工艺措施:
1采用双面坡口对称焊接代替单面坡口非对称焊接;
2采用低强度焊条在坡口内母材板面上先堆焊塑性过渡层;
3Ⅱ类及Ⅱ类以上钢材箱形柱角接接头当板厚大于、等于80mm时,板边火焰切割面宜用机械方法去除淬硬层(见图6.3.1/3);
4采用低氢型、超低氢型焊条或气体保护电弧焊施焊;
5提高预热温度施焊。
6.4控制焊接变形的工艺措施
6.4.1宜按下列要求采用合理的焊接顺序控制变形:
1对于对接接头、T形接头和十字接头坡口焊接,在工件放置条件允许或易于翻身的情况下,宜采用双面坡口对称顺序焊接;对于有对称截面的构件,宜采用对称于构件中和轴的顺序焊接;
2对双面非对称坡口焊接,宜采用先焊深坡口侧部分焊缝、后焊浅坡口侧、最后焊完深坡口侧焊缝的顺序;
3对长焊缝宜采用分段退焊法或与多人对称焊接法同时运用;
4宜采用跳焊法,避免工件局部加热集中。
6.4.2在节点形式、焊缝布置、焊接顺序确定的情况下,宜采
用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或药芯焊丝自保护电弧焊等能量密度相
对较高的焊接方法,并采用较小的热输入。
6.4.3宜采用反变形法控制角变形。
6.4.4对一般构件可用定位焊固定同时限制变形;对大型、厚
板构件宜用刚性固定法增加结构焊接时的刚性。
6.4.5对于大型结构宜采取分部组装焊接、分别矫正变形后再
进行总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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