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慰问信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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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慰问信精选多篇
见义勇为慰问信(精选多篇)
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
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共有14条,却无一条明确其保障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缺乏强制性也是这类法规的问题所在。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行为确认、医疗救治、诬陷报复、工作人员操守、贪污挪用经费等环节作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有关专家指出,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部分称,“应当给予下列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
”然而,条例全文并未提及明确的保障标准,其他地方法规中大多如此。
“中国好人网”发起人谈方教授表示,应追踪保障见义勇为者,网站将救小悦悦的陈阿婆一家列为网站长期跟踪帮扶的对象,以后他们一家遇到有病治不起,就业、上学等问题,都会给予帮助。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
然而,基金会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多年来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的行为,每年救助的对象也很有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发放。
只有各级人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
见义勇为
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
纵死侠骨香,不惭世上英。
李白(侠客行)
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应当成为企业家的价值观。
——企业家,慈善家陈光标价值观名言
1世纪是一个复杂而不可预知的世纪,我们那些照目前来看已经固定的思维习惯和价值观正接受新的挑战。
——日本知名动画导演、动画师及漫画家宫崎骏
浅析见义勇为
摘要:
见义勇为是中华的传统美德,它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
从受益和被受益的角度去看,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的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无因管理。
它是无因管理的一种。
但是由于见义勇为的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但是随着*进步社会的发展由见义勇为所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鼓励人们践行该高尚义举的*。
一、见义勇为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见义勇为定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论语?
为政》中提到:
“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就是:
“看见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这种行为是不勇敢的行为。
”可见古人都提倡见义勇为。
在当今社会,我们把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去做,来作为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是指看见,“义”是指社会上的公平正义。
“勇为”是指自己去做。
虽然人们通常把见义勇为看成是一个道德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普及。
通常把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联系在一起,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做出很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全国各地都相机颁布了见义勇为的表彰条例。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中称“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指出: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
虽然内容不同,但是大概意思是一样的,所以由此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见义勇为的定义: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不顾自己的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救助行为。
”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四方面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比较特殊的,它没有年龄的限制,也无需分辨国籍,其主体应该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
因此对于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实施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救助行为,都不能算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2主观要件
见义勇为的目的应具有实施者要有“保护正义”的目的。
如果实施者没有想去“保护”而是在实施不法行为过程中意外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这种行为是不能算是见义勇为。
3客体要件
见义勇为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4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所要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正在或将要遭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第二,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必须面临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第三,行为人主动挺身而出,并具体的实施了保护和救助行为。
一种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只要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此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
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比较研究
(一)无因管理的历史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其制度理念古代法中对拾得遗失物这一具体行为的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其目的为了使不在的人的事物得到管理,是准契约的一种,罗马法规定了两种诉权:
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
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其后,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均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仍将无因管理视为准契约。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和《日本民法典》,摒弃了准契约说,把无因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并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
[5]日本民法典则将无因管理与契约、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
[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沿袭日本民法,也视无因管理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种,将其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依其第178条之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故又与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存在相似之处。
可见,无因管理制度从准契约到制度转化是经历了一个从非独立制度到独立制度的演变过程。
同时,各国也设立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了无因管理的立法制度。
但值得是注意的是法国仍然坚持准契约说,并且在英美法系中是不存在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制度的。
并且我们也常常在侵权的方面去考虑无因管理的问题。
无因管理涉及两个利益:
其一,是本人的利益,其二,管理人的利益,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在于权衡这两种利益。
要想权衡这两种利益首先我们要知道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向您推荐:
)三个部分:
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它的意思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而所要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务可以是与财产相关的事务,也可以是与财产无关的事项。
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种是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的:
“
(1)、违反法律的行为。
(2)、纯宗教或者公益性的行为。
(3)、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4)、需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并且实施管理行为必须是自己主观上愿意去做,对象是管理他人的事务,这样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那么管理人在管理中需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
管理者在管理中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不能故意损坏被管理的事务,不能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
在给别人造成损害时,若管理着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者是一般过失则可以减免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
通知义务,管理者应该讲管理事务及时*本人,
除非有紧迫情况无法通知。
第三:
报告、计算义务。
管理者应急事的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进行的状态,当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者应该交付本人所得物及其孳息,本人应该就管理者因其管理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就是管理人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也就是说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如果管理人专门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的话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二字可以充分体现出这一点,无因意思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管理者和本人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必须要去管理本人事务的义务。
在这需要注意,衡量管理人是否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是以客观的标准来确定的,如果被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管理人不知道仍实施了管理行为,这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我认为见义勇为具有无管理的基本特征,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二者可以可以看成是种属关系。
无因管理历史悠久,在生活中经常能够遇见,它所涉及的事务范围十分的广泛。
不仅仅包括财产方面而且还包括人身安全,既包括个人利益,一种又包括集体利益。
只要是维护他人利益或者为使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行为,都可成立无因管理。
显然、见义勇为符合这一些。
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一种呢,举个简单的例子:
“李某外出,邻居发现李某家的院墙如再不修缮将有倒塌的危险。
邻居出了300块钱雇人把李某家的院墙修缮好。
”就这一行为,我们只能给它定性为无因管理,而*成是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
第一,在客观要件上,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
了他人的事务,见义勇为也同样如此。
并且这种管理是没有进行双方约定过,或者法定过的。
此外,见义
勇为行为的表现方式应如无因管理一样,必须是积极的作为;第二,在主观要件
上,行为人都要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意图。
这种意图必须是积极的,正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发。
第三,在主体要件上,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主体都十分的广泛,一切不特定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其行为主体,并没有对行为能力的特别要求,只需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即可。
见义勇为虽然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但是它只是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之一。
它与其他无因管理行为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见义勇为的外延较窄,内容和范围有特殊的限定。
它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不顾自己的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救助行为。
它是一种救助行为,而无因管理同样可以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
2.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要比一般的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不但具备一切无因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
且还有进一步的特殊要求;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客观要件上,见义勇为的成立要求管理人管理的他人的事务,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行为人往往会因为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可能损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献出宝贵生命。
不符合这一要求,只能成立一般的无因管理,而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第二,在主观要件上,有时候管理人的救助行为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去救助的,比如说:
“邻居不在家,但是邻居家起火了,不及时的管理会危及到自身,这时管理人才去管理,这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只能作为无因管理,在主观方面上,见义勇为体现出比一般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更为高尚的道德标准。
3.在当今社会,小悦悦事件的发生,见证了人性的冷漠,见义勇为要比一般的无因管理更加需要提倡,但是又发生过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
”更加证明了见义勇为应该建立相应法律救济途径。
并且应该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荣誉。
四、我国见义勇为的现状:
我国并没有将见义勇为入法,但是在全国各地都相机颁布了见义勇为的表彰条例,建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
但是由于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事件发生,“好人难当”、“做好事当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
在目前来看我国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制度存在众多的缺陷与不足,有很多都没有落到实处,我认为立法层次普遍较低、立法不平衡,对见义勇为行政确认制度、行政指导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在民事赔偿上又不具备可操作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见义勇为基金经费筹集、管理体制不灵活,地方立法与基本法民法、刑法衔接存在问题,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导致了见义勇为者在受伤、牺牲之后承受了无法承受之重,在危险面前挺身而出,但受伤之后却遭遇尴尬。
所以从法律上构建见义勇为的救济机制,势在必行,制定一部独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是当务之急。
英雄流血又流泪是最令人伤心的。
但愿相关法律能够早日出台,通过法律、法规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地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去。
如果见义勇为能够成为一种正常行为,公平正义就会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硬性元素,和谐就会自然笼罩在我们的周围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就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同违法*做斗争的行为。
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古国,自古孔子就在论语中讲到“见义不为,无勇也。
”就是告诉我们在遇到正义的事时,就要勇敢的去做,这才是真正的大丈夫。
当今我们国家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辅助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帮扶和救助,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公益活动,募集、管理并使用好公益资金;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
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
07年感动中国人物中的孟祥斌,就像在它的颁奖词中说的一样,“风萧萧江水寒,壮士一去不复返。
同样是生命,同样有亲人,他用一次辉煌的陨落换回另外一个生命。
别去问值还是不值,生命的价值从来不是用交换体现。
他在冰冷的河水中睡去,给我们一个温暖的启示”。
是的,他留给我们的不是去讨论这样做到底是值不值,而是给我们一个启示,告诫我们生命成可贵,要爱惜它,尊重生命,不要因为一点点的挫折,就要去选择轻生,他更是在为我们发扬着中国的传统美德,他不愧是我们的模范军官,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时代英雄。
还有“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刘军同志,在与歹徒搏斗时不幸牺牲,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英雄以破茧化蝶的生命,演绎了一曲时代的壮歌。
刘军同志用无价的生命,诠释了人生的最高境界;他用震撼心灵的行为,展现了一名共产追求正义,见义勇为,甘于奉献,勇于承担对国家、对人民重大责任的宝贵精神。
这种英雄行为,是他崇高人格、高尚道德和良好素养的长期积淀,他在默默无闻与平凡中,孕育着英雄的品质和风采。
刘军同志在出版单位工作了二十多年,一直在读别人写的书。
如今,他用一名共产党员坚定的政治信仰和对和谐社会真谛的最深理解与最高维护,用正当壮年的宝贵生命,为我们、为全社会写出了一本光彩照人、精神不朽的大书。
这本书像一部经典著作,已经铭刻在我们的心里!
08年以来有着太多的灾难,从南方雪灾、四川地震到汶川再到现在的舟曲,太多太多,在我们沉痛哀悼的同时,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感人事迹,许许多多的英雄在上演着感动,在为我们谱写着英雄的赞歌,在弘扬着中国的传统美德。
人们常说,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构建和谐社会,我们需要更多的义举,当爱的阳光洒到别人身上,自己会更加温暖。
有人说,不是每一朵花都能代表爱情,但是玫瑰做到了;有人说,不是每一种树都能耐住干渴,但是白杨做到了;
有人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舍生取义,但是我们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做到了!
你能做到吗?
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是一件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是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让我们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做出贡献。
小悦悦事件引发全民反思
10月21日零时32分,遭两车碾压的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谢。
网络上充满悼念小悦悦的声音。
截至记者发稿,仅新浪微博已有几千条相关留言:
“天堂没有来来往往的车辆”,“愿天堂没有人心冷漠”……
一个年幼生命的离去,带给我们的是巨大的心灵震撼,她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社会的大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
如何才能让社会停止冷漠?
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
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
对此,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
见死不救罪是万不得已的手段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各界开展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大讨论。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惩治见危不救,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见危不救的行为,尤其是对社会特殊人群,作出明确的?
惩恶?
规定。
”律师朱列玉认为,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比如规定公务人员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先进人士见危不救,取消各类荣誉称号等。
广东省高级*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认为,“18个路人见死不救,是受*和社会心理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
”费汉定觉得,这不纯粹是司法问题,司法应该为改变这种社会现象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事实上,早在xx年全国两会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
xx年,救罪”两项新罪名。
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板“见死不救、
挟尸要价”,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的立法讨论。
反对将“见死不救”轻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随意模糊。
对于小悦悦事件
中18名路人的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他们道德缺失,但*他们是“犯了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过公民因为救人而惹上麻烦的事,比如被诬赖为肇事者;或是因为救助不当,扩大了损害;或是救助时自己受到伤害,使许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顾虑。
这种正常顾虑,如果被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是对刑法的滥用,刑法作为惩处手段,必须恪守“最后的”、“必须的”、“万不得已”的底限。
可以想象,如果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成为一项罪名,很多人为此可以一遇事就躲着走,以免牵扯太多麻烦。
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各地立法不同,同样见义勇为行为待遇不一
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
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
他建议:
“如果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还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的话,可以考虑先由*制定见义勇为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期后再上升为法律。
”
这3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起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障体系框架,但在这个体系框架内,很多规定仍不完善,各地分歧较多。
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有的地方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有的地方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归为见义勇为。
**市曾经有一个案例,青年何某为救落水儿童献身,然而,根据当时《**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不在此列。
另外,很多省份相关条例都规定,“见义勇为一定要事迹突出”。
有人指出,“事迹是否突出”只能作为奖励大小的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况且事迹是否突出并没有硬性的评判标准,如果把事迹突出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实践中恐怕难以公平操作。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需要证据来支持。
受助者,以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在场的公民,都是见义勇为行为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是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证据,但现实中,有些受助者害怕支付见义勇为受伤、死亡者的补偿费用,一跑了之,或者干脆不承认被救的事实,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很多群众不打电话报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古洁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场的其他公民应有的义务,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在场公民应产生一种特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如作证、将受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协助报警等。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认为,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障,“对于见义勇为的人诉讼的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
社会建设是要花钱的,要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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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很久没练笔了,昨夜无心看到小悦悦被车压,18名路人袖手旁观的新闻。
有所触动,但写一篇文章,不求有多么深刻,多么华彩溢章。
只为一吐为快,如是尔尔。
正文:
中华大国,气度非凡,礼仪之邦。
自秦汉来,中国就有着优越的思想与传统美德。
上古有葛天氏的大同社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民风淳朴蔚然。
盗贼不兴,人与人相互都很有爱。
然而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到如今,我们这个古老的王国丢失了他的灵魂,丢失了他自古就有的道德!
感谢当今飞速发展的传媒。
给我们抨击假丑恶的机会,给我们认清低俗与坏的事情的本质的机会。
给真理和真像一个申诉的途径的机会。
小悦悦的悲剧,究竟是怨谁呢?
18位路人为何如此冷漠?
当网友大声谴责他们冷血的时候,请想一想如果在场的是你,你会毫不犹豫的去救她么?
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社会洗礼,和流年的变迁之后。
你会无所顾忌的去救她么?
或许你会陷入那么一点点的犹豫。
而这个犹豫其实便是整个中国的犹豫!
是冷漠自私,麻木无情的毒源!
曾几何时,我们会毫不犹豫的扶起跌倒的老人。
曾几何时,我们会义不容辞的救起无助的伤者。
曾几何时,我们还会理所当然的遵从内心的善念,在人们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伸出
援助之手。
然而!
中国南京法院向全中国的人们宣告!
“做好事得到的是惨报,中国的公平公徒为虚名!
”
在彭宇案之后,多少热心助人的人选择了避让,多少内心淳朴的人选择了麻木,又有多少心存善念的人选择了冷漠!
多少红领巾的世界观就此受到冲击,他们会发心底难以置信的问自己的老师,难道您我们的乐于助人是错误的么?
彭宇的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因为好心扶起老人,却被判邢。
被扶起的老人无良诬告,她的良心大概被某种人类的好朋友吃了。
这个不要紧。
老人可以无良,她的家人也可以无良诬告,但是!
!
作为中国全社会道德与秩序的维护者,你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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