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宁波规划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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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宁波规划局
关于对《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附图作局部调整的通知
各分局、处(室)、县(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建设厅"竣工测验合一"改革要求,根据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甬规字〔2015〕116号)附图进行局部调整。
《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2018年修订)》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7月12日
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工作,满足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和电子报批等要求,根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0)、《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制图,工业仓储以及小型零星建筑可适当简化。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文件采用AutoCAD2004版本的DWG文件(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将另行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上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现状地形;
(二)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位置(坐标,可单独出图);
(三)拟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轮廓线(包括地上和地下)、其名称或编号(幢编号命名规则为“幢序号+#”,其中幢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如1#、2#、3#…)、出入口位置、层数、设计标高、定位(主要坐标,可单独出图)、建筑物外轮廓尺寸、相关文件要求明确的各类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等)等;
(四)地块内外的相邻建筑间距、拟建建筑后退控制线距离;
(五)地块的出入口位置,地块内道路、绿地、停车场、广场、运动场地、消防登高场地等位置或定位尺寸,与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内部管线接入排出口位置(可单独出图);
(六)设计依据、尺寸单位、控制点坐标、高程系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补充图例等。
第五条高程控制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采用宁波市2000坐标系。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中所注坐标、标高、距离等数据的单位为“米”(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坐标、标高、距离等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坐标:
拟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标注的坐标值为建筑外墙轴线交点或外墙边线交点的坐标值,标注方式应在说明中予以明确;
(二)标高:
应标注室外地坪和拟建建筑物设计标高±0.000处的绝对标高值(对不同标高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构筑物标注其具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雨、污水管线接入排出口标注管内顶标高及管线坡度;
(三)距离:
建筑外轮廓尺寸应标注外墙面轮廓尺寸(一般情况可标注外墙墙体基层外轮廓尺寸)。
第七条图形绘制和字体设置要求:
(一)总平面图cad图形绘制要求
序号
内容
CDA图层名
颜色
线型
线型比例
绘制要求
1
现状地形地貌
—
253
—
—
—
2
地块用地红线、建筑不可逾越线等控制线
—
—
—
—
—
4
拟建地上建、构筑物轮廓线
S_新建建构筑物轮廓线
7
continuous
—
闭合、加粗
5
扩建与预留地上建、构筑物轮廓线
S_扩建预留建筑轮廓线
7
dash
视图定
闭合、加粗
6
拟建地下室范围线
S_地下室
24
dash
视图定
闭合、加粗
7
道路
S_道路
7
continuous
—
—
8
室外机动车停车位
S_停车位
7
continuous
—
—
9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
S_室外非机停车场
7
continuous
—
闭合
10
地块外道路中心线
S_道路中心线
1
Center
视图定
—
11
绿地范围填充
S_绿地
94
内填充格式为“grass”
填充比例视图定
—
12
绿地率计算范围线
D_绿地
94
continuous
—
闭合
13
规划给水管道
S_给水
5
Gline
—
—
14
规划污水管道
S_污水
34
continuous
—
—
15
规划雨水管道
S_雨水
6
Yline
—
—
16
规划通信管道
S_通信
3
DXline
—
—
17
规划燃气管道
S_燃气
40
Mline
—
—
18
规划电力管道
S_电力
1
DLline
—
—
19
规划热力管道
S_热力
6
Rline
—
—
20
坐标、建筑间距、尺寸注记
S_标注
7
—
视图定
原则自动生成
21
说明、附注、经济技术指标、室内地坪标等
S_其它
7
—
视图定
具体字体要求见
(二)表
备注:
1、现状地形、用地红线、建筑不可逾越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轨道控制线、紫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图层名、线型、线型比例等出图时采用规管系统的数据,现状地形颜色改为253;管线接入排出口附图中将建筑总平面部分颜色改为253,线宽0.25mm;
2、DWG文件的图层命名不得为“map、0012、NBRIVER、NBROAD_ROAD、NBROAD_RODESIDE、RALL、CHELIANGDUAN、BIANDIANSUO”(上述图层命名为规划局地形图保留图层专用);
3、拟建地上建、构筑物轮廓线、扩建与预留地上建、构筑物轮廓线、拟建地下室为加粗线,线宽视打印比例定。
(二)字体设置要求
适用范围
高宽比
式样名(style)
SHE字体
(X)
大字体
(B)
引注、说明、附注、技术经济指标、坐标、尺寸等
0.8
standard
Fszk.shx
Hzdx.shx
经济技术指标标题文字、附注标题文字、图例标题文字等
0.8
standard
Fszk.shx
Hzdx.shx
周边道路文字
0.8
黑体
黑体
总平面图标题文字
0.8
黑体
黑体
备注:
文字高度根据具体图面情况设定。
第八条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经济技术指标表的规划建筑用途分类,具体详见下表。
除B类和R类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允许规划建筑用途外,其他用地上的规划建筑用途分类一般与用地分类相对应,如娱乐康体用地上的剧院应写成娱乐康体用房(剧院),文化设施用地上的剧院应写成文化用房(剧院)。
对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涉及有安全防护要求的项目,或其它需特别说明的规划建筑用途,应在其所属规划建筑用途分类后进行备注,如“服务式公寓”写成“住宅(服务式公寓)”、“菜场”写成“商业用房(菜场)”、“加油站”写成“商业用房(加油站)”、“危险品仓库”写成“仓储用房(危险品仓库)”等。
序号
规划建筑
用途分类
含义
1
住宅
指居住用地(R)上的普通住宅、服务式公寓、老年公寓、宿舍等用房。
2
商业用房
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上的商场、商铺、零售市场、批发市场、菜场及居住用地(R)上的各类配套商业等用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上的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以及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房。
3
旅馆用房
指商业用地(B1)上的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用房。
4
行政办公用房
指行政办公用地(A1)上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相关设施等用房。
5
商务办公用房
指商务用地(B2)上的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业等综合性办公、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及相关设施等用房。
6
教研用房
指教育科研用地(A3)上的教育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内教学楼、宿舍楼、办公室、科研大楼等用房。
7
医疗卫生用房
指医疗卫生用地(A5)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动物检疫站、传染病专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等用房。
8
文化用房
指文化设施用地(A2)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用房。
9
体育用房
指体育用地(A4)上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专用体育训练基地等用房,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房。
10
娱乐康体用房
指娱乐康体用地(B3)上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通用航空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房。
11
工业用房
指工业用地(M)上的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等附属设施用房。
12
工业研发用房
指工业研发用地(M0)上的各类产业及技术的研发、设计、创意、中试、孵化等创新型功能及相关配套设施用房。
13
仓储用房
指物流仓储用地(W)上的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上的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用房。
14
交通设施用房
指城市建设用地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上的轨道交通站点、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出租汽车场站、轮渡等地面部分用房;城乡用地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上的铁路编组站、国省县乡道附属设施、海港和港口陆域部分、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飞行区及航站区等及其附属设施用房。
15
社会福利用房
指社会福利用地(A6)上的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房。
16
文保用房
指文物古迹用地(A7)上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房。
17
外事用房
指外事用地(A8)上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
18
宗教用房
指宗教用地上(A9)的用于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用房。
19
其它服务设施用房
指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上的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及其他服务设施用房。
20
公用设施用房
指城市建设用地的公用设施用地(U)上为社会提供供应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供应设施)、环境设施(如排水、环卫等环境设施)、安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保护城市安全的安全设施)、其它公用设施(如施工养护、维修等)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等用房;城乡用地的区域公用设施(H3)用地上的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房。
21
军事安保用房
指城乡用地的军事用地(H41)上的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房;城乡用地上的安保用地(H42)上的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房。
22
物业管理用房
按相关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专属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增配物业经营用房。
23
社区配套用房
指按相关规定配置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综治警务室、图书阅览室、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党员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市民学校、综合性多功能室内活动场所等用房。
24
其它配套用房
指门卫、车库、配电房等各类配套用房。
25
幼儿园
指居住用地上的幼儿园。
第九条地上各分项规划建筑面积按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进行统计。
第十条经济技术指标表格、图框、许可证编号等由规管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一条总平面样图及字库可从宁波市规划网()下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2018年7月1日之前取得土地的项目)-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2018年7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的项目)-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配套管线接入排出口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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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规划 报批 平面图 制图 规定 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