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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论刑事诉讼中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2O07年3月
第2期(总第42期)
辽宁警专
JOURNALOFIIAONINGPOLICEACADEMY
Mar.20o7
No.2(Sum.42)
论刑事诉讼中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王瑞恒,赵妍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
DNA鉴定解决了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同一认定"的技术难题.DNA鉴定结论能为刑事诉讼提供
有力证据,但它仍然是证据的一种,并非"铁证",盲目迷信DNA鉴定具有危险性.应该审查DNA鉴定的偶然重复
性,污染可能性,鉴定水平的差异性,鉴定书的规范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DNA鉴定结论只有与其他相关证
据相印证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其证据效力必须经过审判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采信后才能体现.
关键词:
刑事诉讼;DNA鉴定;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
D919.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5378(2007)02—0018一o4
刑事诉讼中的DNA鉴定主要是指DNA的"同一
认定",就是应用分子生物学的方法,对犯罪现场遗
留的生物物证所含的DNA与犯罪嫌疑人的DNA样
本进行比对,鉴定其DNA结构是否相同,从而对两种
DNA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体或者现场遗留的生物物证
是否来源于犯罪嫌疑人作出评价,为案件的侦破,诉
讼提供证据.目前,DNA鉴定技术在物证检验中应
用非常广泛,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骨骼,肌肉,毛
发,唾液斑,尿斑,汗液指纹,指(趾)甲等生物物证都
是DNA鉴定的常见检材,通过对它们的鉴定,可以达
到"同一认定"的目的,DNA鉴定结论是许多刑事案
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诉讼中,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它是鉴定人运
用科学知识,原理和方法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
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书面判断意见,它是通过科学
的技术和方法,结合鉴定人的经验得出的肯定性结
论,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DNA鉴定是鉴定结论的
一
种.[】(p._昭)
所谓证据效力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在诉讼中的
有效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DNA鉴定是鉴定
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
定证据种类之一,只要其符合法定程序,其证据资格
当然是毫无疑义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DNA鉴定
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而且同一认定率非常
高,因而使得一些司法人员对它产生迷信,认为它是
"铁证",对DNA鉴定产生无条件的依赖和盲目的迷
信,认为只要DNA鉴定是"认定"的结论,其他证据
都应该服从DNA鉴定结论的指向性,从而夸大了
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忽视了其他证据的收集
和利用,更有甚者,将DNA鉴定作为大范围排查犯罪
嫌疑人的手段,这种过分依附DNA鉴定的做法不但
增加了破案成本,实际上也是非常危险的,这是对刑
事诉讼中DNA鉴定结论认识上的一大误区.
笔者认为,尽管DNA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比
有其特殊性,但也不能因此放弃对它进行严格的审查
判断.作为证据,只有与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形成完
整的证据链条才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在刑事诉
讼中,要正确认识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正确适
用DNA鉴定结论,笔者认为应该重点审查DNA鉴定
的偶然重复性,污染可能性,鉴定水平的差异性,鉴定
书的规范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
一
应当全面认识DNA技术自身存在的缺陷
(一)不同个体的DNA结构存在偶然重合的可
能性
人体含有46条染色体,约6o亿碱基对,DNA鉴
定并不是也不可能针对全部的DNA进行鉴定,这样
收稿日期.2006—10—26
作者简介:
王瑞恒(1968一),男,内蒙古包头人,副教授,中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法学基础理论.
赵妍(1981一),女,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证据法学.
?
18?
王瑞恒,赵妍:
论刑事诉讼中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做是不可能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人群而言,DNA
结构绝大部分是相同的.【4J(DNA鉴定只能选择
DNA链上的某些特殊的具有多态性的基因位点进行
鉴定,来代替对全部DNA结构的鉴定.经过鉴定,如
果这些基因位点结构不同,为"否定"结论,就是说二
者不是来自同一个体,或者说现场生物物证非犯罪嫌
疑人所留,这种"否定"是绝对的否定,从概率上讲是
100%的否定;如果相同,则是"认定"结论,对于"认
定"结论,并不能绝对认为现场生物物证就是犯罪嫌
疑人所留,因为从DNA鉴定技术理论上说,仅仅进行
了某些基因位点的鉴定,只是某些基因位点的结构相
同,而不是全部的DNA结构相同,所以还存在着二者
某些基因位点结构的相同是由于偶然重合所致,而并
非事实上来自同一个体的可能,在DNA鉴定技术中
常用"偶合概率"(probabilityofcoincidence)这个概念
来衡量.偶合概率表示在一定人群中随机取出两个
个体,其DNA特定基因位点结构偶然相同的概率.
对DNA鉴定而言,可以理解为现场物证与犯罪嫌疑
人偶然相同的概率.这两个个体是人群中的随机个
体,两者之间特定基因位点结构相同,但不是全部
DNA的结构相同.之所以产生这种偶然重合,是由
于在一定人群中,所有个体的全部基因组成了人群基
因库(genepoo1),在遗传进化过程中,在一定时期内,
这个人群的基因库的总量是恒定的,每个人的基因均
来源于这个人群的基因库,每个人的基因都是基因库
中基因的随机组合,两个不同的个体获得了相同的基
因组合,就形成"偶然重合",其概率则称为"偶合概
率".就目前最新的DNA鉴定技术而言,这种"偶合
概率"是非常低的,只有1/10,[31(].235236)亦即在
1O个个体中才能找出两个偶然重合的个体,由此达
到"同一认定"的要求,所以才能说DNA鉴定是值得
信赖的.在实践中,通常用"同一认定率"(discrimi.
nationprobabilityDP)来衡量DNA"认定"的程度,同
一
认定率是100%与偶合概率的差,由于偶合概率非
常低,所以同一认定率非常接近100%.如上所述,
DNA鉴定结论"否定"的概率为100%,是绝对的否
定;而"同一认定"概率是100%与偶合概率的差,目
前偶合概率最低可以达到1/10,随着DNA鉴定技
术的发展,偶合概率还会越来越小,这样同一认定概
率就越来越接近100%,但只能是无限接近100%,而
永远达不到100%.两个无关个体偶然重合的概率
虽然非常低,属于统计学上的小概率事件,在有限的
试验中不会发生,但根据统计学原理,在无限次试验
中小概率事件发生的概率为100%.也就是说,只要
进行无限多次试验,终有一次,必然会出现"偶然重
合".由此可见,利用DNA技术进行大范围排查犯罪
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嫌疑人的数量越多,危险
性就越大.偶合概率与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呈
反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偶合概率"越低,"同一认
定率"就越高,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就越大;反
之则反."偶合概率"的大小首先取决于被检验的基
因位点的数目,检验的基因位点的数目越多,"偶合
概率"就越低,"同一认定率"就越高.目前法医DNA
检验的最新技术是荧光标记的短串联重复(Short
TandemRepeatSTR)扩增技术.利用该技术,可以同
时检验16个STR位点,"偶合概率"就可以低达1/
1O.其次"偶合概率"的大小还取决于个体基因型
(个体特定基因位点的基因组成)在特定人群中的分
布频率,不同基因型在不同人群中的分布频率并不相
同,如果被检个体的基因型是稀有少见的基因型,其
"偶合概率"就低;反之则高.在采用无罪推定法律
体系的国家,有所谓"ceiling"原理之说,即在计算"同
一
认定率"时,采用不同人群中最高基因型频率,这
样计算所得的"偶合概率"高,"同一认定率"低,有利
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推定的具体表现.['】('
(--)DNA鉴定的高灵敏度导致污染可能性增加
目前DNA鉴定的灵敏度非常高,通常一根带毛
囊的毛发足以进行数百次检验,甚至可以利用汗液指
纹中所含的超微量DNA进行同一认定.[】('高灵
敏度对于微量现场检材的鉴定无疑是必要的,在犯罪
现场有时遗留的生物物证极其微量,如果灵敏度低,
鉴定难以获得成功,所以客观上要求不断提高灵敏
度,以满足鉴定要求.但是,物极必反,正是由于
DNA鉴定的高灵敏度,导致由于污染而出现错误结
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种污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
检材提取,保存,送验时形成的污染.在现场提取
检材时,重复使用一套提取工具提取多处检材,没有
执行严格的防止污染措施,形成检材之间的交叉污
染,使本来不相同的检材变得一致.在提取犯罪嫌疑
人的样本过程中,或在保存,送验检材过程中,现场检
材和犯罪嫌疑人的样本保存在一起或同时送验时,由
于操作不规范,形成现场检材与犯罪嫌疑人样本之间
的污染,这种污染是最直接最致命的,直接导致现场
物证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的错误结论.第二,在检验鉴
?
l9?
辽宁警专2007年第2期
定过程中形成的DNA污染.这方面的污染主要来源
于实验室的环境污染,检验所用的仪器的污染,药品
的污染,技术人员操作过程中造成的污染等.这些污
染是最不易被发现的.这些污染的存在,必然导致交
叉污染,使事实上不"同一"的检材产生"同一"的假
象,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当然,并不能说,由于
DNA鉴定的灵敏度非常高,所以每一个鉴定结论都
不可信;实际上在一个合格的实验室,只要建立一套
严格,完善的防止污染的措施和制度并认真执行.
DNA鉴定还是值得信赖的.在这种预防DNA污染
的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设立阳性和阴性对照检
材并与物证检材同步检验.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监
测检材,药品及仪器是否受到污染,所以对DNA鉴定
结论的审查时,审查一个DNA鉴定实验室是否具有
有效预防污染措施,个案检验时是否设立了阳性和阴
性对照检材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严格地预防污染,排
除检材受污染的可能性,防止由此产生的错误结论,
才能得出正确的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水平的差异性
目前,我国的DNA鉴定水平在全国各地并不相
同,鉴定水平的高低首先体现在所采用的检验仪器和
检验方法不相同.目前最常见的检验方法有两种,分
别是荧光标记的STR复合扩增技术和硝酸银染色
法.检验方法直接影响"同一认定率"的高低.采用
荧光标记的短串联重复扩增技术可以同时检验16个
STR基因位点;采用硝酸银染色的方法只能同时检验
9个,6个甚至3个基因位点.检验方法的不同,检验
的基因数目减少,必然降低"同一认定率",降低DNA
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荧光标记的检验方法比硝酸
银染色的方法所需的仪器设备要复杂,贵重得多,检
验成本也高得多.其次鉴定水平的高低体现在鉴定
人员的专业水平,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的规范
管理程度等诸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DNA
鉴定标准,所以在实践中就出现DNA鉴定检验方法,
检验程序,实验室建制,专业人员素质各地不同的现
象,由此造成鉴定水平参差不齐,高低有别.为此笔
者建议,尽快由司法部门建立我国的DNA鉴定标准,
统一规定DNA鉴定方法,程序等管理体制.
二,应当认真审查DNA鉴定书的规范性
鉴定结论是一种书面判断意见,DNA鉴定书是
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书的内容应该予以规范,以符
合DNA鉴定的技术规范.
?
20?
鉴定书应包括四部分,分别是序言,鉴定过程,鉴
定结论和尾书.在序言中,应将鉴定部门,鉴定书种
类,鉴定书编号,案件来源,送验单位,送验人,送验时
间,简要案情,送验检材,鉴定要求,鉴定日期等阐述
清楚.
鉴定过程应包括检验方法,仪器型号,检验所用
试剂,检材的检验结果,阳性和阴性对照检材的检验
结果等内容.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不同的检验仪器
和试剂,所得的鉴定结果就不相同.将以上内容写入
鉴定书不仅是为了进行复核时具有可重复性,而且检
验方法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直接影响鉴定的"同一
认定率";也就是说,直接影响DNA鉴定的证据效力.
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是鉴
定结论.在实践中,"否定"的DNA鉴定结论以某某
检材非某某人(犯罪嫌疑人)所留最为常见,这种"否
定"的结论是绝对的,是100%的否定,这种结论也符
合DNA鉴定的理论.而DNA鉴定"认定"的结论则
有以下两种说法:
其一,某某检材为某某人(犯罪嫌
疑人)所留.这种结论实际上将"认定"关系变成绝
对的"认定",不符合DNA鉴定本身的技术特征,因
为DNA鉴定的"认定"在理论上是相对的.永远不可
能达到100%.但鉴定机构为了体现所谓的鉴定"权
威性"或为了回避偶然重合这一"瑕疵",目前较多地
采用这种结论,这种绝对的认定结论不但是不科学
的,而且严重夸大了DNA鉴定的证据效力.其二,不
排除某某检材为某某人(犯罪嫌疑人)所留,偶合概
率(同一认定率)为…….这种表述是科学的,符合
DNA鉴定的技术特征,笔者主张采用这种结论,它既
不会降低鉴定的权威性,又较好地体现了DNA鉴定
结论"认定"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客观,真实地体现了
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尾书包括检验人,复核
人的职称,签名和印章,尾书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要
求的必需内容.只有符合DNA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
结论,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DNA鉴定结论的证据
效力,不会盲目夸大其证据效力,这样的鉴定结论,不
但具有良好的重复性,更符合DNA鉴定的科学本质.
是司法实践中DNA鉴定结论适用的必要条件.
三,应当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DNA鉴定结
论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评断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一般都有多种证据,在审查
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时,不能孤立地进行审查,
必须把DNA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
王瑞恒,赵妍:
论刑事诉讼中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查,互相印证,如果DNA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
盾,就不能草率地认定它的效力.如在某一凶杀案件
的现场发现了两枚烟蒂,经DNA鉴定,其中一枚烟蒂
上的微量上皮细胞中的DNA与被害人的一致,"认
定"为被害人所留;另一枚与被害人不一致,怀疑是
犯罪嫌疑人所留.经排查发现,几名犯罪嫌疑人通过
DNA鉴定,"认定"该烟蒂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所
留.这个结论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只有这一个证据
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凶杀犯罪
嫌疑人,只能证明该嫌疑人曾经来过犯罪现场,因为
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烟蒂遗留在
现场:
犯罪嫌疑人曾经有正当理由出入过犯罪现场,
如串门,谈生意等,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抽烟后将烟蒂
遗留在现场;DNA偶然重合所致;有人故意栽赃陷
害.所以必须审查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
如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勘查勘验笔录的
结论是否一致.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供案件发生前
曾经到过犯罪现场的证明,并得到证实,该犯罪嫌疑
人的嫌疑程度就会降低;如果有证人能证明该犯罪嫌
疑人没有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嫌疑程度也会降
低;如果经现场勘查,获得的其他证据如足迹,指纹等
与该犯罪嫌疑人不符时,也会降低其嫌疑程度.相
反,如果其他证据不能降低或者相反增加了嫌疑程
度,所有的证据指向性均一致,而且形成证据链条,就
能认定DNA鉴定的证据效力.由此可见,DNA鉴定
结论只能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对它与其他证据的关联
性进行深入审查,综合评断,才能正确适用DNA鉴定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并不是要否定DNA鉴定技术.
DNA鉴定解决了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同一认定"的
技术难题,是刑事鉴定技术的一大进步,DNA鉴定结
论能为刑事诉讼提供直接的证据,但它仍然是证据的
一
种,并非"铁证".盲目迷信DNA鉴定具有危险
性,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判断.DNA鉴定只有与其他
相关证据相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后才可以作为证据
予以采信.DNA鉴定的证据效力,必须经过审判人
员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与案件其他相关的证
据相互印证,才能真正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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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娜)
TheEvidentiaryEffectofForensicDNAIdentificationintheCriminalLitigation
WANGRuiheng,ZHAOYan
(Collegeof.LiaordngNormalUniversity,DalianLiaoning116029,China)
Abstract:
ForensicNAidentificationsolvedthe"estabishingidentity"technicalproblemthat
haspuzzlediurdicialid,ficationformanyyears.ForensicDNAconclusioncanbetheeffetiveevi.
denceforcriminalactio,l,butitisonlyakindofevidence,notirrefutableevidence.Soitisdanger-
OUStobelieveblindlyinforensicDNAidentification.reshouldexamineforensicDNAidentifica.
tionsaccidentalrepetition,pollutedpossibility,differenceofidentificationlevel,standardofapprais-
alcertificateandrelationwithotherevidence.ForensicDNAidentificationconclusioncanbeadopt.
edonlywhenitisconfirmedwithotherevidenceandtheevidentiaryeffectCanbeembodiedonlyaf-
terthejudgescomprehensiveinvestigationofthewholeevidence.
Keywords:
criminallitigation;theidentificationofForensicDNA;evidentiary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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