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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圣书院章程
丰圣书院章程
丰圣书院理事会编制
第壹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的名称:
丰圣书院。
第二条本院的性质:
丰圣书院是由从事历史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历史爱好者、安顺文化爱好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院的宗旨:
广泛团结国内外历史研究工作者和社会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瑶族历史和现状的研究,提倡科学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瑶族文化的发展进步。
第四条本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普定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院的住所:
普定县马官镇玉官屯村蟠龙寨。
第贰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引导和支持会员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
(二)组织各种类型的有关学术讨论、报告会;
(三)组织有关科研项目的协作和成果的交流;
(四)开展调查研究,征集和整理有关文史文物资料;
(五)出版本院通讯和书刊;
(六)开展有利于本院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叁章会员
第七条本院为个人会员制。
本院会员免交纳会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的活动;
(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
(二)积极支持本院工作和承担本院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外从事历史学术和地方志文化研究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院荣誉职务。
第肆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院设名誉院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均由理事会推举表决产生。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院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院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期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院院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伍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院经费来源:
(一)各部门、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款;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院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陆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柒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07年8月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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