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含释义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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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含释义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此处的测绘管理包括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管理、各种测绘活动(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及其他测绘)的管理、测绘资质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的管理)
测绘的三个服务对象:
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测绘工作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工作行政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了解基础测绘的主要内容:
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应了)
第九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了解国家制定的主要内容:
各种基准系统、大地测量的等级和精度、基本比例尺及其精度)(国家基本比例尺:
500、1000、2000、1万、2.5万、5万、10万、25万(曾为20万)、50万、100万)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资质条件的规定
一、本条做出了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
测绘资质是指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素质和能力,包括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及生产能力、业绩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测绘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测绘行业从小到大,已经发展成为由30万人组成的测绘行业,形成了测绘生产、科研、教育、仪器制造、地图出版、行政管理等门类齐全的体系,有7千多个成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主要分布在测绘、国土、建设、地矿、水利、交通、电力、地震、煤炭、铁道、有色、石油、农业、林业、海洋、建材、航空航天、电子、国防等20多个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多数的测绘队伍进入市场承揽测绘业务,测绘市场逐渐形成。
如果一个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就无法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无法保障测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影响后续工作的工程质量,严重的甚至还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和主权。
为了证明或者提供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能力的信誉、信息,测绘法将测绘资质审批作为一种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前控制手段,设定了测绘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规定测绘单位(包括在部门、系统单位内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只有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反映了测绘工作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五类。
测绘资质审批属于认可类行政许可,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的认定。
根据测绘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测绘活动,只有通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才能解除法律规定的对从事测绘活动的禁止,才获得了从事测绘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都应当经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资质审查,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审批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也没有数量限制。
凡是没有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从事测绘活动,否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只要具备相应条件,拟从事测绘活动的,经申请都可获得相应资质。
测绘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测绘资质做出具体规定,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进行测绘资质检验、依法查处无资质测绘等行政活动。
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有完成测绘任务的合法资格,进而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进而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保护测绘市场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只要具备了测绘法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资质条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颁发其测绘资质证书。
二、本条做出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
(一)从事测绘活动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的工作,尤其是当代测绘属于高新技术范畴,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的专业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绘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
这支队伍由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及人员数量。
特别是在现代测绘科学技术的应用,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测绘单位必须具备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这些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还要根据测绘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
2、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测绘专业类别较多,大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等,每一类中又划分为若干业务类别。
不同类别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GPS接收机、水准仪、测距仪、重力测量设备、天文测量设备、计算机等。
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
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专业适应的测绘仪器设备和设施是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基础条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
测绘工作工序、环节较多,一项测绘工作自现场踏勘、技术设计、施测到成果最终通过检查验收提交使用,往往需要掌握不同技术的多人合作方能完成。
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各工序严格执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必须有相应的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来作保证。
当前,已有许多测绘单位通过了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技术、质量管理。
在施测过程中产生的测绘成果资料,有些属于保密资料,有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必须严格、科学、规范地管理好这些成果资料,确保国家安全和委托方利益不受损害。
测绘单位健全的技术、质量、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反映了其经营管理水平,是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水平和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4、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测绘单位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一些其他条件,例如,测绘单位的主体资格;反映测绘单位综合实力的资历、业绩等。
在实践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还可能对测绘单位规定一些其他必须需要的资质条件,所以本条规定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还要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考虑对变化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条件补充和完善。
(二)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本条规定的这项规定,包括三层涵义:
一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才能从事测绘活动;二是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划分若干等级;三是测绘资质证书应当依法取得。
测绘资质证书是指测绘单位具备从事测绘活动资质的证明,测绘单位取得了测绘资质证书可以从事相应的测绘活动,没有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就不能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业务类别很多,每项测绘业务对于测绘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生产能力的要求不同,测绘单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也千差万别,将测绘资质证书划分为若干等级,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测绘业发展的现状及测绘工作的实际的。
当前,我国测绘资质证书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又分为甲级和甲特级;测绘业务划分为10类,即: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
但是,根据测绘业务的特殊情况,仅仅做出上述10类划分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二级划分。
这第二级划分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
例如:
将大地测量划分为:
卫星定位测量、天文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长度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只能依法在其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内承揽测绘项目。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是指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本条对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粗线条的规定,还必须有具体的规定。
当前,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依此规定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这些规定应当依据本法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按照本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能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
一、本条做出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的规定。
本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的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测绘资质管理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和测绘资质管理的客观要求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测绘资质审查的现状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含甲特级)测绘资质审查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和发证。
实践证明,这样的职责划分是可行的。
这样做的结果,既保证了测绘资质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方便测绘单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测绘法已经明确负责资质审查、发证的主体,其主体不能再授权其他部门履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的职责。
测绘资质审查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第一道关口、是准入关。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置测绘资质审查和发放资质证书或在其他资质证书中含有测绘资质的内容。
擅自设置测绘资质审查和发放证书,就是无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干扰测绘行政管理秩序,也是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背离的违法行为,必须彻底制止多头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和发证的问题。
二、本条做出了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规定。
本条授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这项规定有两层涵义:
一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办法;二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办法时要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考虑到测绘技术的发展进步、测绘市场的变化等具体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测绘法授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测绘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
同时,由于测绘是服务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涉及到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范畴,因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还应当依法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测绘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的制定应当符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的规定,包括: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测绘资质的分级、监督检查等内容。
国家测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制定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具体化了测绘法所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规定了审查程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三、本条做出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
军事测绘主要是满足国防建设和军队作战、演习等的需要,军事测绘单位主要是承担军事测绘任务,其人员、装备状况及其任务涉及军事秘密,其测绘资质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较为合适。
需要说明的是,军事测绘单位原则上不进入民用测绘市场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基本准则和测绘项目发包承包的规定。
一、本条做出了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在测绘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所谓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一是超越等级,即低等级的资质单位承揽需要较高等级资质单位才能承揽的测绘业务,二是测绘单位承揽资质证书没有载明的测绘业务。
不同的测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的状况、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不一,其所能承担的测绘业务能力有高低之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的测绘单位许可不同的业务范围及相应等级的资质,必须明确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本条做出了测绘单位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就是借用他人的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
这种现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为了承揽测绘项目,借用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者用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二是有些单位取得了测绘资质证书,但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达不到所要承揽的测绘项目的要求,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证书或名义。
这些做法实际上是未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而从事测绘活动,是一种欺骗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条做出了测绘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是出借测绘资质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将资质证书出借给低资质等级或者不具有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使用,也有些单位用假“合作”、“联营”、“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
这些做法扰乱了测绘市场秩序,使测绘成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对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及借用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条做出了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规定。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所以发包方在发包测绘项目时应当依法查验承包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将测绘项目交给未经测绘资质审查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测绘项目要求的单位承包。
实践表明,无证测绘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测绘,不少测绘项目发包方是明知的,因“关系”工程违规发包。
这种行为的结果,往往由于承揽方缺乏相应的资质条件而致使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甚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明令禁止。
如某县矿山测量中,矿主为省钱雇佣一些冒牌的测量人员用简陋的仪器进行矿井定向,导致矿井塌陷,造成人员伤亡。
五、本条做出了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规定。
本条的这项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的精神而制定的。
所谓“迫使”,是指测绘项目发包方不正确地利用自己所处的项目发包优势地位,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测绘单位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迫使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
如果测绘项目发包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迫使的测绘单位根本不相信的,不构成迫使。
另一种情况是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测绘单位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测绘单位签订合同。
因迫使而订立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迫使人具有迫使的故意。
即迫使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迫使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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