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备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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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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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备考资料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约20%
物权约20%
债权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
民事责任约20%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1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一部分总论(20%)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②可以被支配;
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④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2.财产关系的类型:
①支配型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
②流转型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法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1.制定法:
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
指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
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
③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
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生效时间包括:
①即时生效:
指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之后生效:
指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失效时间情况:
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旧法的规定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国家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使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
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等价有偿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①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③主要是财产关系;④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体的两个基本要件:
客观存在;为法律所承认
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客体: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①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②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
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利和救济权;既得权和期待权。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支配权:
主体对权利客体可以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
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形成权:
指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绝对权(对世权):
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相对权(对人权):
效力及于特定人,如债权。
主权利:
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原权利:
基础权利,是权力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由原权利派生,为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国家保护)
2.私力救济(自我保护):
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①为保护自己的权利;②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③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④事后应当即请求有关机关保护。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意见》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在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征:
①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②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②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未满10周岁的儿童;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患痴呆症的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①有失踪的事实;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间(2年);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失踪时间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③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④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或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公告期为1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公告期为3个月)。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宣告死亡的效力:
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父母、祖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亲密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民政部门。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关(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指定的监护。
3.监护人的职责:
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①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③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④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成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机关: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①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②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特征: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抛弃和转让,也不得被非法剥夺和限制。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特征:
①自其成立时产生,至其终止时消灭;
②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
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概念:
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原因: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概念:
清理被解散或者撤销的法人的财产,结束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灭的程序。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正式使法人消灭。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即狭义的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
①依协议自愿成立;②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③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
④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⑤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2)合伙财产的分割
①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
(3)合伙财产的转让
①合伙人之间的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②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③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④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报酬请求权;②提出异议权;③表决权;④监督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义务
①忠实义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②报告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③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④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损益的分配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
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②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双重优先”原则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第一顺序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二顺序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第一顺序合伙人个人财产第二顺序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条件:
①入伙人必须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就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②订立入伙协议前,原合伙人应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明确告知新合伙人。
③签订协议后,应在15日内向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手续。
效力:
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有无其他约定,约定都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形式:
①协议退伙:
协议退伙是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或按合伙协议的约定退伙。
协议退伙在协议达成之日或退伙事由出现起生效。
②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的期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第一: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第二: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2)如果合同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只要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其他合伙人提前就有关做出安排。
约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自合伙人提出退伙的声明之日起生效;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自提出退伙声明之日起满30日生效。
③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
第一:
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二:
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在法律是由成就时即发生退伙效力。
④除名:
除名是指合伙人一致决定将某合伙人开除合伙企业。
除名的事由包括:
第一:
为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四: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自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效力:
①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②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③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依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身份,继承人也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只继承财产不继承身份。
⑤合伙人退伙,应依法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如有未了结的业务,则等到了结后清算,清算完了,退还退伙人财产,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的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征:
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特征:
①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
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
③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④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①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合伙人的限制: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④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①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①是一种合法行为;②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③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行为的分类:
①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②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③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④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⑤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明示形式(口头、一般书面、特殊书面、视听形式)和默示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成立要件:
①对于有因行为,原因欠缺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②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质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2.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行为:
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特征: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④条件必须合法;
⑤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所附条件的类型: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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