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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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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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主审 李适时 王秦平 蒲长城
主编 胡可明 刘兆彬张 纲
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书编委会
主审 李适时 王秦平 蒲长城
主编 胡可明 刘兆彬张 纲
副主编 田世宏宋继红 姜天波
编委 石家骏崔 钢 毕玉安
薛国芹李宣庆 高玮玮
王 锋
编者的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差不多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进展。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紧密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打算,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纳开设法制专栏、举方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宽敞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打算。
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形,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打算,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要紧负责人组织培训。
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治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为了配合宽敞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直截了当参加«条例»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力图反映立法原意,供学习参考。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地点质监部门和总局下属机构的同志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条例»的出台做出了奉献。
他们分别是:
湖南省局陈立新、天津市局王渡江、陕西省局许步高、辽宁省局付焕彬、广东省局李晖、湖北省局陈专、江苏省局李先叶以及锅检中心原主任李学仁、总局事故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吴旭正。
在此,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编写组
2003年4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名目
第一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
刑法有关条款
〔二〕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专门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节选〕
〔三〕部分部门规章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治理与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治理方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治理方法
〔四〕近期地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那么定义及其名目的制定、适用范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舞推行科学的治理方法,采纳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治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峻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缺失。
历年来,世界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坠落、倒塌,厂内机动车辆碰撞损坏等灾难性事故时有发生。
特种设备显现以后,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究,查找解决方法,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制,保证了正常生产秩序。
关于安全监察的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治理、操纵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它区别于工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总会、联合会〕及大企业的安全治理。
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动身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
安全监察用于特种设备领域最早在1963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中,将政府负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行政治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并在以后的十几年中一直使用。
在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正式使用了安全监察概念,使其法制化。
安全监察已被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的人员、企业和同意,被社会广泛认可,含义明确。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
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治理工作。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有了一定的保证,事故情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恶性事故大大减少,万台锅炉压力容器爆炸起数从1979年的每年7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
然而,«暂行条例»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进展发生了全然的变化。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治理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形和问题:
第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充分进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治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形。
各种经济成分的进展,按«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治理方式已不能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措施,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现象仍旧严峻存在。
第二,随着经济连续、快速进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使用领域更加广泛,亟需规范。
第三,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对安全监督治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第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等都制订有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治理机构,对从事这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进行科学的监督治理,使事故风险操纵到最低的程度。
而我国的立法和治理工作还较为滞后,难以适应加入WTO和进展对外贸易的需要。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实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怀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曾作过多次重要批示。
1999年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银川锅炉爆炸事件后批示说:
〝像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质量好坏,直截了当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
〞,〝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承诺出厂和使用。
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觉和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关怀,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连续四年,每年都有四~六个代表团计200多名代表提出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的议案,人大财经委也给予了积极支持,列入立法议事日程。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防止和减少事故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
特种设备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固。
近两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峻以上事故共308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3起、严峻事故294起,死亡284人,受伤435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峻以上事故共352起,其中重大事故20起、严峻事故332起,死亡351人,受伤372人。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实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
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达。
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全然利益所在,直截了当关系到社会的稳固,阻碍到经济建设进展的大局。
据近期全国完成的特种设备普查整治结果统计,全国共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2927735台〔套、辆〕,另外据统计,全国共有压力管道1118011公里、气瓶87987041只。
这些特种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用品。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专门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治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制度,目的是把事故发生率操纵到最低的程度。
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确实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进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名目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定义及特种设备名目的制定。
〔一〕特种设备的范畴定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差不多特点:
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本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差不多特点进一步描述,并用列举法排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畴: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种特种设备。
这些特种设备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阻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缺失的危险性设备。
在本条例起草过程中,曾考虑过包括〝厂内机动车辆〞在内的共八种特种设备。
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
厂内机动车辆拟考虑纳入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对车辆实施统一的安全监督治理,因此,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不包括厂内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名目的制定
这一款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名目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的规定设立的。
1、制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名目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缺失。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有益体会,也是我国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出现出上升的势头。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亟需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规范。
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名目,严峻制约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据可依,同时,也为了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的责任,必须尽快制定公布统一的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名目。
2、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名目范畴的原那么
一是设备的危险性原那么,特种设备的名目范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缺失和较大社会阻碍的设备。
关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损害,不阻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
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
二是工作的连续性原那么,依照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差不多颁布有关规定,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实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应纳入特种设备名目范畴。
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那么,制定特种设备名目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的设备。
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公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名目也是按照WTO的规那么,建立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
四是社会共识原那么。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治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畴的规定。
〔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缘故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
由于特种设备技术比较复杂,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阻碍。
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
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
条例规定的调整范畴是第二条第一款定义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由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因此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治理,其模式为:
〝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模式〞,实行严格的治理。
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环节。
其指导思想为:
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相结合。
其职责为:
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安全监察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从所有环节动身,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系统、法规系统,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
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新条例增加了〝监督检查〞具体活动和内容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相关于«暂行条例»,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其含义是:
一是表达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行使规定的职权;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行为都应在条例规定的范畴内,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治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是考虑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认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建筑活动联系紧密,建筑法要紧规范的是房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作为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治理是能够的。
据此,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治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治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
由于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性,国家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治理机构,制订专门法规,实施专门的治理,这是世界上各国差不多的做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始于建国初,1955年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项监察。
1955年4月25日,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引起国务院重视。
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治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
逐步开展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发觉并排除了大量事故隐患,有效地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以后的近20年里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监察差不多制度,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监督治理方法。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率下降了近20倍。
«暂行条例»确定了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方针、方法,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逐步正规化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为贯彻«暂行条例»,依照国务院给予的职能和工作需要,连续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目前,在«暂行条例»下,已有51个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建立了专业化的安全监察和检验队伍,实施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安全监察差不多制度。
通过监察和检验人员的努力,使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有效地遏止了事故的发生。
通过几十年的努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形成了安全监察的差不多做法。
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工业国家的体会,都能够得出如此的结论:
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治理,实施准入制度并由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世界各国尽管在监督治理的体制、方式和范畴上有所区别,但在原那么、性质和做法上差不多一致。
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总结,并借鉴国外体会,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差不多一致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差不多制度。
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治理部门,目前,我国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的是综合监督治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海事、煤矿、特种设备、道路交通、铁路、民航、消防等专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相应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对特种设备监督治理的通行做法。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点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紧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治理,制定相关规章政策。
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紧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国务院、省、市〔地〕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的分级治理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省、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现有机构2383个〔其中:
专管机构1537个,兼管机构846个〕,安全监察员5493人〔其中:
专职人员4288人,兼管人员1205人〕。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释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要紧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同意安全监察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和具体的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
〔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要紧责任者。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紧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
厂长、经理以及其他要紧的领导人员。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给予要紧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要紧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总的要求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安全性能实施法定检验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措施。
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础,是提高政府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目前,在我国设立了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国务院、省、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以及部分行业、大型企业设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现有检验机构1280个,21491人;其中质检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814个,15575人。
为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作用,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客观、公平,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严格、具体的要求,并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和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等方面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规定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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