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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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标准化指导、分类评价指导、咨询服务、法律宣传、管理辅导、培训教育等业务的独立的非政府服务机构。
第三条鼓励具备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能力的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
通过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内部管理、强化数字化转型等方式高质量提供第三方服务。
第四条鼓励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统一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规范第三方服务。
第五条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
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力度,强化资金保障。
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培育与考核,做大做强第三方服务市场。
第二章备案第六条在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
参与政府购买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项目竞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同时,应当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取得备案资格。
取得备案资格的机构名单将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不参与政府购买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项目竞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无需取得备案资格。
可依法享有为各类市场主体独立开展第三方服务的自由。
自愿备案的,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为政府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批准成立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第三方服务所需要的设施与条件;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2名及以上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或者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中高级特种设备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之内;
(五)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机构缴纳社保;
(六)从业人员不得在为本市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的两家及以上机构同时任职;
(七)近两年内无市场监管或者其他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无列入
异常记录;
(八)从业人员无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记录。
第八条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批准成
立文件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房产证、场地证明、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六)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以及社保参保证
明;
(七)技术人员身份证、特种设备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八)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附
件2);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三方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
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意见(附件3)。
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附件4)。
符合备案要求的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变更后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
同时,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竞标取得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
(附件8)填写中标情况后告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分局)、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确定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
(附件8)填写中标情况后告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必要时,可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
在服务合同到期后续约或者变更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当重新上报《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
必要时,各单位在提交《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时可同时提供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第十二条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后应当在15日内核对、制作并交付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及安全头盔。
第三方服务机构已经使用“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数字化平台”的,应当及时为其开通账号权限。
同时,将第三方机构人员名单抄送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分局)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时必须由具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
检查前应当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安全头盔,悬挂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和检查意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展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受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机构,一定程度代表政府形象。
相关检查人员检查期间言行举止应当文明礼貌,维护良好形象。
如遇到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情形的,不得与被检查对象争吵辱骂,应当及时联系服务委托方。
由相关市场监管所(分局)或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必要的形式反映工作开展情况,记录问题隐患,并跟踪隐患闭环处置。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通过合理方式上报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分局)及有关部门。
必要时抄送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第十五条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采取数字化手段实行全过程记录,提高工作效率。
相关系统权限应当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放。
条件成熟的,政府可构建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并与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对接共享,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统一平台录入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政府构建的统一数字化平台录入工作开展情况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从业人员名单,确保系统账户与从业人员名单一致。
同时,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平台操作要求规范录入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分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平台提供被检查对象数据。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期间可能知晓的企业商业秘密、数字系统数据信息等严格保密。
禁止利用以上信息为机构牟取非法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对从业人员社保参保情况、隐患排查质量抽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有关评价情况同时抄送第三方服务委托方,并作为政府第三方服务采购时的参考。
第十八条为政府提供的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整合在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之内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
在备案公告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经查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问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交的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冒用专业人员签章、签名的;
(三)工作报告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不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政策规定,搞任何形式商业贿赂行为的;
(五)不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接受监管对象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参加监管对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
(六)应到现场服务而不到现场,编造虚假服务报告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被纳入黑名单的,直接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且在纳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竞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的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项目。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其被纳入黑名单的事实(附件9),并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其他不符合规范管理要求,但不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由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警告、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并以书面方式记录(附件10-11)。
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警告或约谈情形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示。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备案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年报制度。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年报表(附件6)。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需填写备案内容变更情况告知表(附件5),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年报的,视为放弃备案权利,直接取消其备案资格。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作出年报评价意见,并将年报结果书面告知第三方机构(附件7)。
最终结论为不通过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年报情况于每年一月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服务。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
3.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申请受理意见通知书
4.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审核意见书
5.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内容变更情况告知表
6.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审表
7.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年报结果告知书
8.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
9.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告知书
10.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警告提醒书
11.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约谈记录附件1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机构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业务类别□隐患排查;□标准化指导与考评;□教育培训;□其他申请单位意见经办人(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初审意见签名:
日期:
年月日复核意见签名:
日期:
年月日备注附件2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本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恪守廉洁准则。
现作如下承诺:
一、对本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自律教育,并督促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廉洁规定。
二、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排查企业索要和收受货币、代价券、礼品
等各种馈赠。
三、不参加可能影响排查、评审等结果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为谋取私利擅自与被排查对象私下达成默契。
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本机构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诚信作出排查记录。
六、如果本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和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七、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对本机构全体相关人员产生不可撤销的
约束力。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
年月日附件3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申请受理意见通知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交了《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
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根据《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不予受理)你单位的备案申请。
不予受理理由:
1.
2.
3.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4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审核意见书: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申请。
根据《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经审核,决定□同意(□不同意)你单位的备案申请。
不同意理由:
1.
2.
3.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5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内容变更情况告知表机构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业务类别□隐患排查;□标准化指导与考评;□教育培训;□其他变更的内容
1.
2.
3.
4.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附相关变更信息证明材料后随此表一并提交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附件6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年报表机构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业务类别□隐患排查;□标准化指导与评审;□其他备案内容变更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有变化的,需填写变更情况告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初步意见问题:
建议:
初审结论:
□通过;□不予通过签名:
日期:
年月日复核意见签名:
日期:
年月日备注附件7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年报结果告知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交了《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年报表》及相关材料。
根据《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经审查,你单位的年报结果为:
□通过(□不通过,已取得的备案资格立即取消)。
不通过理由:
1.
2.
3.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8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日期:
序号采购部门第三方机构名称第三方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周期和金额服务内容该表要求累计汇总,如服务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汇总情况后报送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附件9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告知书:
经查,你单位存在的情形,违反了《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
根据《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即时起将你单位纳入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同时取消备案资格。
在纳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竞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的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项目。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10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警告提醒书:
经查,你单位存在的情形,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发出警告提醒书。
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警告或约谈情形的,将取消备案资格,并在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示。
请你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自查与整改,举一反三,切实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11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约谈记录约谈时间:
年月日时分约谈地点:
约谈单位:
约谈人员:
记录人员:
约谈对象: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签名:
年月日
抄送: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宁市安委办。
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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