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样设施规范修正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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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设施规范修正条文对照表
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修正草案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三級防制區及未符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另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環保署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公告實施「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應採用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包括使用低污染性原(物)料及燃料、採用低污染製程、裝置空氣污染排放控制設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認定之空氣污染減量技術等。
藉以規範三級防制區及未符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內,達一定規模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應優先採用公告附表所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符合附表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以達維護空氣品質之目的。
本次修正係因應行業別排放標準規定、縣(市)政府加嚴標準的發布施行及重大環評開發案件承諾排放限值,針對部分特定行業別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進行檢討修正,其修正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行業標準,摘要說明如下。
1、考量國內電力業防制設備技術及其效能之提昇,彙整近年重大開發案件之防制技術,修正鍋爐蒸汽量80噸/小時或輸入熱質61.5百萬千卡/小時以上之發電程序之硫氧化物排放濃度為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8%;氮氧化物增列選擇性無觸媒還原技術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為可行控制技術,並修正排放濃度為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
2、考量玻璃製造程序之控制技術及其效能提昇並參酌國外管制標準,新增排煙脫硫技術為硫氧化物可行控制技術並刪除燃料含硫份規定,同時修正排放濃度為10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5%;另新增純氧燃燒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為氮氧化物可行控制技術並刪除分段燃燒技術,並修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規定,以空氣助燃排放濃度為2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50%,以純氧助燃排放量為1.85kg/Gcal。
3、因應國內鋼鐵初級熔煉程序控制技術及其效能之提昇,彙整近年新開發案件之防制技術,修正鐵初級燒結程序之硫氧化物排放濃度為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65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5%;粒狀物排放濃度為20mg/Nm3。
4、配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廢棄物焚化程序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參考基準;另依據廢棄物焚化程序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現況,修正其排放標準;修正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10噸以上者,硫氧化物排放標準為1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8%,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85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5%;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2噸以上未達10噸者,硫氧化物排放標準為2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0%,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9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5%。
5、依已發布施行之「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製程名稱為「膠帶製造業」,並考量其控制技術及污染排放濃度現況,增列採用水性膠帶製程及熱焚化技術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標準為9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
6、因應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製造程序之控制技術及污染排放濃度現況,增列水性PU合成皮製程、洗滌及熱焚化技術、流體化活性碳吸附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標準為65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8%。
7、因應「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發布條文之條次變動,修正對應之款次。
8、因應發布施行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增訂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依據空氣污染控制技術現況及排放濃度增列沸石濃縮轉輪及蓄熱式焚化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小於0.3公斤/小時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2%。
9、參酌國外法規,石化業廢氣燃燒塔係屬製程廢氣緊急排放,並非屬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刪除該項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10、因應粒狀污染物逸散源之減量管理,新增各行業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量大於或等於250,000噸/年者,應採密閉式儲倉為最佳可行之控制技術。
其輸送設備應設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或採用密閉式輸送設備。
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修正草案公告對照表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主旨:
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明定公告生效日。
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
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
公告依據未修正。
公告事項:
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三項所規定應採用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係包含下列技術:
(1)使用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
(2)採用低污染製程。
(3)裝置空氣污染排放控制設備。
(4)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認定之空氣污染減量技術。
公告事項:
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三項所規定應採用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係包含下列技術:
(1)使用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
(2)採用低污染製程。
(3)裝置空氣污染排放控制設備。
(4)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認定之空氣污染減量技術。
本項未修正。
2、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得優先採用附表所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附表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
採用非附表所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符合附表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之佐證資料。
2、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得優先採用附表所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附表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
採用非附表所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符合附表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之佐證資料。
1、因應行業別排放標準規定、縣(市)政府加嚴標準的發布施行及重大環評開發案件承諾排放限值,針對部分特定行業別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進行檢討修正。
2、文字修正。
3、本公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
1、本項刪除。
2、公告主旨已明定生效日,爰刪除之。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附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製程
條件說明
污染物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備註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一、汽力發電程序
二、汽電共生程序
三、鍋爐蒸汽產生程序
四、熱媒加熱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廢熱鍋爐不在此限:
一、鍋爐蒸汽量80噸/小時以上。
二、輸入熱值61.5百萬千卡/小時以上。
硫氧
化物
1.可行控制技術: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份0.1%以下之燃料;或
(2)排煙脫硫技術。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8%規定。
3.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2,0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氮氧
化物
1.可行控制技術: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或
(2)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火上空氣噴注技術;或
(3)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或
(4)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或
(5)選擇性無觸媒還原技術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規定。
3.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1,25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粒狀
污染物
1.可行控制技術: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或
(2)濾袋集塵器;或
(3)靜電集塵器。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之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標準
(2)規定。
-
附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製程
條件說明
污染物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備註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一、汽力發電程序
二、汽電共生程序
三、鍋爐蒸汽產生程序
四、熱媒加熱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廢熱鍋爐不在此限:
一、鍋爐蒸汽量80噸/小時以上。
二、輸入熱值61.5百萬千卡/小時以上。
硫氧
化物
1.可行控制技術: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份0.1%以下之燃料;或
(2)排煙脫硫技術。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規定。
3.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2,0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氮氧
化物
1.可行控制技術: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或
(2)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火上空氣噴注技術;或
(3)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或
(4)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0%規定。
3.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1,25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粒狀
污染物
1.可行控制技術: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或
(2)濾袋集塵器;或
(3)靜電集塵器。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之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標準
(2)規定。
-
1、因應國內電力業防制技術之提昇,彙整近年新開發案件之防制技術,修正硫氧化物排放濃度為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8%,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
。
鐵初級熔煉/燒結程序
以礦石為原料,從事鐵礦初級熔煉,主要生產設備為燒結機者。
硫氧
化物
1.可行控制技術:
排煙脫硫技術。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參考基準。
3.控制或處理前濃度達2,4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氮氧
化物
1.可行控制技術:
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65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參考基準。
3.控制或處理前濃度達85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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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污染物
1.可行控制技術:
(1)濾袋集塵器;或
(2)靜電集塵器。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20mg/Nm3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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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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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初級熔煉/燒結程序
以礦石為原料,從事鐵礦初級熔煉,主要生產設備為燒結機者。
硫氧
化物
1.可行控制技術:
排煙脫硫技術。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10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參考基準。
3.控制或處理前濃度達2,4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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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
化物
1.可行控制技術:
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10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參考基準。
3.控制或處理前濃度達85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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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
污染物
1.可行控制技術:
(1)濾袋集塵器;或
(2)靜電集塵器。
2.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50mg/Nm3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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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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