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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二○○五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引用标准…………………………………………………………………………………………… 1
第三章设计选型…………………………………………………………………………………………… 2
第四章设备监造…………………………………………………………………………………………… 2
第五章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3
第六章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3
第七章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标准……………………………………………………………………… 4
第八章技改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5
第九章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5
第十章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6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档案................................................................7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7
附录A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8
附录:
编制说明........................................................................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监督工作的内涵,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技术监督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订货、监造、出厂验收、现场安装和验收、运行、检修、技改和资料管理等全过程技术监督内容。
对设备的缺陷管理、状态检测和评估以及分析、告警和整改等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的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作。
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设备的技术监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六条以下为本规定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13337.1-1991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5044—19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724—2000电力系统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5120—200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781—2001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387号)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输变电设备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
第三章设计选型
第七条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规定。
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第十条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第十一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配置及元器件选用,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和《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要求。
第四章设备监造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
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第十三条发电厂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
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运行单位首次采用的蓄电池、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设备,应向生产厂家索取产品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报告或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对蓄电池还应索取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第十六条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
第十七条监造和验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直流电源设备的原理、结构、工艺、试验和相关标准,熟悉合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文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十八条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验结果应合格。
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
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
监造报告应包括设备监造项目、内容、方式、要求和结果,并如实反映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等。
第五章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第二十条运行单位应派员参加新设备现场开箱检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投运等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竣工后质量无法验证的项目和重要的工艺环节应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应对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单元的功能和控制程序作全面测试。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
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出厂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及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图纸、备品备件移交清单等竣工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发电厂、变电站的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等内容应纳入现场运行规程,并严格执行。
条第二十五条运行单位应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设备评估等活动,制订预防事故措施,防止直流电源系统原因造成或扩大事故。
第二十六应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的分析和管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应及时安排消缺。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
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
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
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
第二十八条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方式的蓄电池,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充放电。
第二十九条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应加强蓄电池巡检、单体电池电压的定期测量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进行监测。
阀控式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直流电源设备进行定级,其完好率应达到100%,一级率设备应在80%以上。
对于三级设备,应立即制定升级措施并积极落实;对于二级设备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的使其升级。
第七章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的检修监督管理工作,在认真做好设备缺陷检查和诊断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第三十二条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设备状态评估。
对频发性故障和缺陷要制定预防措施和检修方案,尚未消除的直流电源系统缺陷,应纳入月度或季度检修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消缺。
第三十三条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规范》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
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应根据巡检、测量所获得的状态信息和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放电,使其保持在满容量的完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当运行中的蓄电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均衡充电:
(一)被确定为欠充的蓄电池组;
(二)蓄电池放电后未能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三)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使蓄电池组放出近一半容量,未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四)运行中因故停运时间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蓄电池组;
(五)单体电池端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的电池数量达总电池数量的3%~5%电的蓄电池组。
第三十六条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
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第三十七条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用0.1C10A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8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
放电后应立即用0.1C10A恒流充电。
第三十八条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运行单位应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若无备用充放电装置,则不能将运行中的蓄电池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0.1C10A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9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
放电后应立即用0.1C10A恒流充电。
第四十条蓄电池若进行三次充电放电循环,其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表明此组蓄电池寿命已终止,应尽快更换。
第四十一条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要完成检修的计划项目,达到检修预期目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章技改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四十二条各发供电单位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进行性能检测和状态评估,其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技改项目立项的依据;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工程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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