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及流程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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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及流程三篇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及流程三篇
篇一: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采用股权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股权持有方、受资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基本资料(公司章程,会计报表等),同时需要到受资方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做股权质押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
股权质押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手续的概述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儿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莆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U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o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
记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万元/万股
申报事
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申
请
人
声
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刁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可章程的规定,山莆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山申请人负责。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万元/万股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依法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附: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
报
事
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
□其他
质权人类型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
申请人声明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山申请人负责。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万元/万股
注销
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3、质权人放弃质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注:
注销原因在备选项前□上划“丁”。
申请
人声
明
申请人自愿提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
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
的山其签字。
篇二:
工商局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股权质押清单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
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
人的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
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笫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篇三:
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各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以近似“审核制(实质审查)”的态度,要求质权合同双方肖事人提交如下之一或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明确列示且不尽合乎法理的资料,而且,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质押补充资料要求尺度也不一,以下逐项分析说明:
1、借款合同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求质权合同双方提供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如为企业之间进行委托贷款,应注意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一般采取如下之一方式进行文书安排和架构。
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入方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受托金融机构、借入方签署三方的《委托贷款协议》。
根据金融机构实务操作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司法解释,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名义上的贷款催收主体和所有担保的名义受益主体,如受托金融机构怠于起诉借入方的,委托方有权以受托金融机构为被告、借入方为笫三方提起诉讼。
因此,如办理以登记为设权效力的股权质押担保(或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为避免工商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对该种情形下担保受益人主体产生混淆与矛盾,建议律师应首先向办理委托贷款的客户、受托金融机构推荐釆用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协议构架安排,不倡导采用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不一定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以金钱为债务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有棋者,股权质押担保可能作为投资并购、投融资安排某种标的行为的担保,如隐名投资关系(委托持股关系)尽管不被部委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笫九条所允许,但商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面对委托持股关系,隐名股东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显名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避免隐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被转让;再如,某股东拟出让所持口标公司股权,但囿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立即转让或过户,但乂急于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股权收购方为避免自己未来难以获得股权的风险,往往要求股权出让方将拟出让股权先质押给股权收购方,待出让股权过户条件成就时,再将质押注销并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能是借贷债权、也可能是以金钱为标的其他商业交易债权,也可能担保的是某种履约行为(非以金钱为履约标的),因此,某些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借款法律文书,是站不住脚的。
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要求记载债权数额,这给为非金钱标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造成一定的登记困扰与麻烦。
借鉴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均未明示单列要求提供借款合同法律文书或主债权法律文书,反映了借款合同或主债权法律文书,非为股权质押登记的必要文件,但辅以“XX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来兜底,具体何种资料,未有明示,依赖于登记工作人员现场主观判断要求。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时,往往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结合“小股东拟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拒绝为小股东出具盖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笫一款第〈二〉项要求)”的现象,一定程度反映了工商登记机关或前述有限公司大股东担心,股权出质会打破有限公司人合性,将“陌生人”引入公司的怵惕心态。
并且,有些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引用《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首先分析《担保法》七十八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笫三人转让必须在30日内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假定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权转让没有例外约定情形下,按照前述规定,如有限公司股东拟出质其股权的,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拟出质股权的股东,要实现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口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只有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悄况下才可以质押。
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股权转让和设定质押两个意思表示。
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U的在于融资,而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
如果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时并没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质押融资的LI的就根本不能实现。
相反,如果其已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乂有何意义。
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在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惜况下,有人认为,可以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
但是根据《担保法》原理,质押担保的LI的是担保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当然无存在之必要,更无须何谈质押权的设立。
因此,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必须同时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对其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该股东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此种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让意思表示的难题。
但是,按照这种规则,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30天的通知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尽早实现融资的U的。
另外,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股东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其他第三人融资。
同样,如果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给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乂有何意义?
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对外出质,无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无需提供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文件,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造成行使障碍。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公司法》、《物权法》的生效实施,实质上已经丧失意义,并且基于以上分析,也不具有操作合理性。
理由是,《物权法》笫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况且《公司法》七十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有限公司股权(当然包含实现股权质押权的诉讼),应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以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即使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未酿成诉讼,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押权,也属于向有限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理应遵守《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因为质权人关注的是出质股权处分时的交换价值,股权出让给任何主体只要价格公允,即可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
而且股权质押合同签订阶段,《物权法》规定禁止流质,也避免了岀质股权被债权人获得的风险。
退一步说,质押股权实现过程中,如未酿成诉讼,假定山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卖给第三人或经拍卖程序出让给第三人,但没有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的配合,股权转让工商过户也难以得到办理。
况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并未明示单列要求《股东会决议》文件,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含糊带过。
但在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实际办理过程中,如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尽量提供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如系小股东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章的大股东不配合的条件下,尽量通过30日征求意见的方式,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尽管如此做,与博主的观点相悖。
3、出质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按照其章程出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以其所持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出质人章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议。
此处应注意,出质人为有限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笫三十八条第二款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出质并书面签章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形成书面股东会决定,除此情形之外,作为出质人的其他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程序性规定,召开董事会形成多数人的意思决议,或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资本多数决的决议,避免会议决议被撤销。
如出质人是上市公司的,还应当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其意图是审阅查看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有无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实际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往往已经在该工商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登陆自己的丄商查询系统获得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要求出质人提供亳无意义。
如出质人是小股东且与大股东存在僵局或矛盾条件下,提供经公司盖章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尽管《公司法》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
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转让事宜无禁止性规定和股权未被在先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处分情形的证明文件。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股权所在公司,出具上述内容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章程无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无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等限制处分惜形,而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内容是否规定禁止转让,一般会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工商登记机关自查即可获知;出质股权是否存在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因质押登记要在该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冻结裁定人民法院也会送达给该工商登记机关,故要求该证明文件,理论上难以说通。
当然不排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刚刚修改,增加禁止股权转让(或禁止向公司股东以外笫三方转让)的规定而未及时办理工商备案,或者人民法院冻结拟出质股权的裁定已送达给公司,但未送达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情形,但该种情形发生的儿率比较小一些,况且,未经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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