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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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规范授、权性规范。
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等四种教育权。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活动的权利。
6、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选择题
1、C2、B 3、B 4、D 5、A、B 6、D
1.1957年,德国学者(C)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高克尔 B、约翰逊 C、黑克尔 D、克莱因
2.比较研究法包括纵向比较和横行比较。
其中,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或教育法律现象在(B)的特点进行比较。
A不同发展方向B.不同发展时期C.不同发展领域D.相同发展时期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属于(B)。
A.法律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D)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A.教育法的渊源B.教育法律关系C.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D.教育法的体系
5、我国(A或B)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A《教育法》B.《宪法》C.《义务教育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
6.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从横向上一般分为三种,下列哪一个不是其中之一?
A.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C.教育司法权D.教育执法权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
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3、简述教育法权和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1.主体不同:
教育权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分存在;受教育权的主体主要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来源不同:
在教育权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它需要有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
国家教育权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
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
四、论述题
1、 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强教育管理,将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显得越来越重要。
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国家都加快了教育立法的速度,并深入到教育法学研究领域。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也呈现出较好的景象。
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认识到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教育立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随着教育立法工作的开展,教育法律法规的数量逐渐增多,并深入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调整着教育活动中的各种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学界、教育界、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领域的人士纷纷投入教育法学研究,为我国教育法学科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创造了不断发展的契机。
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
基于此,学习教育法学、完善教育法学科更为重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赖于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行业,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带头学法用法。
为此,国家规定教育学法课程为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公共必修课,要求所有的教育从业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法律制度,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
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
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
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
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另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四十一条规定: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
3、 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
(详见课本P43)
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认识已经愈来愈向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具体反映在对受教育权利的公正、正义、自由、程序,效益等价值标准的追求上.一)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二)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展1、对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 障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答:
1、邵校长做得对,而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妥得,李老师无权不让学生进教室学习,李老师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也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的自然人;相对方主要指国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包括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宪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李老师不让学生进教室,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教育法》第24条: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尽管学生没有完成作业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的不够,但做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该不让学生进课堂上课,而不应该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对教师违法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教师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义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不合法的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
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一、判断题:
正确的在括号内打对号,错误的打叉号(每题2分,共10分)
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权力。
(×)
2、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
3、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
4、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
5、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
二、单项选择题 (只填正确答案的序号,每题2分,共10分)
1、( C )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
A、自学法 B、比较研究法 C、调查研究法 D、系统思考法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 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规章
3、《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 D )性规范。
A、义务 B\、法定 C、平等 D、授权
4、《民法通则》规定,不满( A )周岁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
A、10 B、14 C、16 D、18
5、( C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A、官方解释 B、立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法定解释
三、多项选择题(可以一个或多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A C D)
A、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B、教育事实规律
C、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D、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教育法的效力包括(ABC)
A、时间效力 B、空间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对具体时间的效力
3、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向着保障(B D)等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方向发展。
A、未成年人 B、女子 C、儿童 D、残疾人
4、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A D)关系。
A、结构相当 B、数量相当 C、功能互补 D、价值主从
5、下列对教育法律事实的描述中,(BCD )是正确的。
A、教育法律事实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B、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C、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D、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四、简述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答: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 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
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答:
(一)教育法实施的涵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二)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
另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做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答: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
第一,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五、论述题(共25分)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
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
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判断题:
(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
2、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
3、《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工作人员。
” (×) 4、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中注册并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
(×)
5、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青少年进行的教育。
(×)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
1、《学位条例》中规定: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国学位又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等(A)个学科门类授予。
A、9 B、10 C、11 D、12 2、我国目前高等学校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为(C)。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教师法》中规定: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此项权利又称为教师的(A)
A、教育教学权 B、科研管理权 C、民主管理权 D、管理学生权 4、《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形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B)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学习权 B、参与权 C、健康权 D、 受教育权
三、填空题(没空2分,共10分)
1、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教师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进行考核。
3、《教育法》规定,“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4、 自由 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里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5、学校捐赠应坚持 自愿和量力 的基本原则。
四、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权利?
答: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享有九种权利,分别简称为:
“办学自主权”、“组织教学权”、“招收学生权”、“管理学生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教师权”、“管理设施权”、“拒绝干涉权”和“法定其他权”。
2、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答:
(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师范教育的责任就在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达到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
《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
3、简述学校的商业保险。
答:
学校保险是学校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
它包括
(1) 学校的财产保险
(2) 学校的人身保险
对于该保险一方面应该采用积极的态度,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另一方面,不得强迫学生投保,更不能从中渔利。
五、论述题(25分)
结合实际,谈一谈学生应如何履行《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答:
一定权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
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
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
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
例如:
小学生应当履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规定的学生的相关义务;中学生应当履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
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
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地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
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
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
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时一致的。
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处分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遵守其所在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
例如,受教育者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等。
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去的法人资格。
” (√)
2、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
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
4、《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中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伤害的事故。
” (×)
5、民事诉讼的起诉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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