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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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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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
表一: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玉林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等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的年度调整核定工作;
负责玉林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变更、转移、注销等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支取台帐;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支取档案。
负责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减、缓缴的受理、初审及报批工作
2
具体承办在玉林城区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区直驻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运用等业务
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考核
负责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进行考察,提出合作意见
负责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回收及会计记账工作
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
负责全市逾期贷款管理工作
3
负责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部审计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全市业务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上缴工作
4
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规草案
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进行处理
负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催建及缴存情况检查工作
5
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表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无
表三: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1
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和个人信息查询服务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政策的咨询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信息的查询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归集管理科
李文锋:
2858502
甘妮:
282799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桂政发〔2015〕49号文中的调整,我管理中心共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一项内部审批事项。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内部审批事项责任人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行政许可事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内部审批事项的市区、县(市、区)管理部、个贷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是否按照规定操作,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是否合规;
2、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是否定期与缴存单位及个人对账;
3、是否及时整理移交业务档案。
(二)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贷款合作项目资料是否合法、真实、齐全;
2、个人住房贷款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按规定审批贷款;
4、是否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5、是否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
6、贷款保证金的管理是否规范;
7、是否按规定催收逾期贷款;
8、是否随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贷款规程;
9、贷款计息是否准确;
10、贷款的回收款项是否及时记账;
11、是否及时整理移交业务档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稽核审计和专项稽核审计的方式进行。
日常稽核审计按照稽核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进行,专项稽核审计由财务科根据管理中心安排及具体情况拟订稽核审计方案,经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后进行。
(二)财务科在实施稽核审计七个工作日前,通知被稽核审计部门。
(三)稽核审计人员对稽核审计事项实施稽核审计后,征求被稽核审计部门的意见。
被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在接到稽核审计征求意见书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反馈。
(四)稽核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出具稽核审计报告。
(五)财务科对执行稽核审计报告的情况进行后续督查,跟踪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区、县(市、区)管理部、信贷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行政许可事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内部审批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做出退回、追讨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减缓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未按照规定操作,资料存在虚假,手续不全,提取额度不符合规定的;
2、各项业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未按期与缴存单位及个人对账的;
3、未及时整理移交业务档案的。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贷款合作项目资料存在违法、虚假、不齐全的;
2、个人住房贷款资料存在虚假的;
3、未按规定审批贷款的;
4、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
5、未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的;
6、未对贷款保证金进行规范管理的;
7、未按规定催收逾期贷款的;
8、未及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修订贷款规程的;
9、贷款计息存在错误的;
10、贷款的回收款项未能及时记账的;
11、未能及时整理移交业务档案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许可,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未建制、逾期不缴或少缴欠缴、违规支取、提供虚假材料和违规骗贷等五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事项。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法规科及其执法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执法依据、程序、结论是否合法;
(3)出具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数据采集、资料报送和现场检查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2)财务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对中心的执法卷宗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法规科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5、监督检查处理
法规科及其它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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