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点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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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点概要
济南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09年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农民工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投身新农村建设、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维护土地承包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挑战,抓住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有利时机,促进城乡统筹与社会和谐发展。
一、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工作
(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和责任。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总结城乡统筹就业试点经验,巩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成果。
完善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和村居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建设,完善覆盖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
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的作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及时掌握农民工转移就业动态信息。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参加)
(二)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
积极开展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产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的劳务经济活动,实施有效劳务对接,提高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改善和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引导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规范的就业服务。
建立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劳务基地建设,培育劳务品牌,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为农民工和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新增公益性岗位,多措并举,尽量多用农民工,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
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推广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
继续组织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帮助地震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
继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不断扩大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规模,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务工的各项服务。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三)促进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发展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地区二、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培育特色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积极引导和主动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企业向本地区梯度转移,增加农民工在当地就业的机会。
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转移农村人口并使之市民化,强化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作用和能力。
加快提高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建筑业长期稳定就业。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地区金融、税收、工商等方面的政策。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农民工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地区信贷指导和金融产品创新,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加大对县域内各类企业的信贷支持。
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改进纳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大力支持涉农企业发展。
继续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落实“星火计划”,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统筹协调、综合配套的政策措施,促进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调研室共同负责)
(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强化政策扶持,进一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从市场准入、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信息咨询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属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开展创业培训,落实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创业能力。
改善行政管理,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创建“就业直通车”服务品牌,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等干涉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行为。
提供创业服务,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行创业指导,推广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提供劳动用工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通过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实现农村地区的倍增就业。
把农民工返乡创业变成城市资金、人才、技术向农村流动和推动农村发展的机遇。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五)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继续调整政府预算内投资结构,扩大支农投资规模,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进一步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重点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农村危房改造等突出问题。
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冬春农闲时期,组织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注重更多地吸收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促进农民直接增收。
继续加强农村扶贫工作,加大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和易地扶贫的支持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
二、抓住时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教育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统筹协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财政对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改善培训环境,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性,逐步将各类培训列入统计项目。
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整合培训资源、确定定点机构、调整培训模式,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实行绩效挂钩的原则,实施项目化运作,对3.6万农业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转移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0.3万有创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实施创业能力培训。
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完善星火科技培训体系。
继续组织实施好“技能扶贫与就业工程”、“雨露计划”,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加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推动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农民工培训活动。
进一步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加强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教中心、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网络。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三、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七)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积极推行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
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在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和工资保证金,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进一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向交通、水利等劳动密集型非建筑领域扩展。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将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行卡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等进行监控。
建立相关部门联动防控机制,适时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探索建立工资纠纷应急保障金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逃匿等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应急预案资金范围。
(市劳动保障厅牵头,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总工会参加)
(八)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监控。
建立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能增能减的机制。
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适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维护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总工会参加)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九)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健全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
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
大力开展“关爱与奉献”的集中签约行动,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全面实施“彩虹计划”,指导各地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建立企业的集体协商为主体,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为补充,努力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指导各地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用工,避免和减少因用工不规范而增加的违法成本。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农民工就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
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事故查处的重要内容。
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对不履行培训职责、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相结合的制度,对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的,一律不得审核和颁证。
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联合设立安全培训基地,送教上门,为广大民营中小企业进行安全培训。
所有职业技能培训都要增加安全培训内容。
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快建立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丰富多彩的安全宣教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一)严禁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
广泛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乡村用工单位为重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五、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十二)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面。
巩固和扩大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成果。
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地区、以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和建筑行业农民工为重点对象,组织实施“平安计划”。
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推进民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改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提高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效率。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三)继续加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力度。
力争将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等政策衔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参加)
(十四)着手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在国家和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抓紧制定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开展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适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委参加)
六、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深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
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农民工同住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规范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发展,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经费支持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的县(市)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坚持“两为主”的方针,通过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开展困难农民工子女的助学帮扶活动,把农民工子女入学纳入“金秋助学”活动范围。
指导各地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与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施纲要的监测评估体系。
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监护网络,严厉打击侵害留守流动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共享蓝天”活动为平台,开展各类关爱活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关爱模式。
以村(居)委会、学校为单位,对留守儿童建立档案,全面摸清底数。
以落实义务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加强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为重点,研究保护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
(市教育局和市妇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参加)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机制。
完善农民工输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措施。
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
继续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开展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
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质量,加强对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的环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以建筑工地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止农民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继续加强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及时享受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参加)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加快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体制,完善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
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规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
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联系和指导,探索不同类型区域协作模式,形成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
逐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软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辅助管理的作用。
继续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典型经验,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阵地,配备必要的人员,落实管理服务经费和办公场所。
(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参加)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贯彻落实好《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管理的指导意见》,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指导各地政府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项目。
(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参加)
(二十)深化和谐社区建设。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开放型、多功能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建设,并逐步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大对社区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社区平台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自觉遵守社区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组织引导进城务工青年中的流动团员在社区进行团员注册,并积极参与社区团的活动。
宣传推广工业园区公寓型社区加强农民工自我管理的经验。
研究制定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加快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加快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
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特别是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落实全国、全省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政策。
(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组织文艺工作者进工厂、矿山、工地等农民工集中的单位进行文艺演出。
开展新时期的农民工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农民工集中的重点建设工地、社区开办“职工书屋”。
召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工作座谈会。
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建设包括农民工思想道德和精神文化在内的公共培训平台。
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
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
(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司法局、市建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七、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
按照依法处理、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
开展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强迫农民工流转承包地等专项治理行动。
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创造条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二十四)推进农民工平等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保障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研究决定涉及本村重大村务和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城市社区居委会在研究辖区内有关农民工事项时,应当邀请农民工代表参加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推广和完善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会员会籍管理制度,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加大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注重案外调解、企业内部调解和基层调解组织调解。
按照“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办好案”的原则,简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加强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提高调解员仲裁员专业素质,加快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在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的基础上,一季度,联合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三季度,继续以农村地区“四小”企业为重点,联合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理和报告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投诉处理程序,有案必查,依法处理。
做好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农民工群体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排查工作。
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守法诚信等制度建设。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七)强化农民工司法保障工作。
探索建立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宣传和法律咨询相结合、人工服务与语音服务相补充的工作模式。
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进一步增加财政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补助,建立地方性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办案质量。
严格法律援助程序,明确相关标准,规范法律援助服务。
进一步发挥公证工作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运用公证手段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提高劳动合同履约率。
大力推行强制执行公证,对劳资双方达成的偿还欠款协议及兑现农民工工资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优势,倡导和推进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司法救济力度,提高司法保护效率。
(市司法局、市法院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参加)
(二十八)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各级农民工工作和向常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县乡政府与街道社区的农民工工作责任。
逐步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不断强化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发展和完善上下连通、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的工作网络。
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定期通报农民工群体动态变化情况。
联合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
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努力营造关心和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氛围。
(农民工办牵头,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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