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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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长治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长治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构)筑物对周边已建、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构)筑物的日照影响,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的建筑日照计算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 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
2、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建新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寝室、活动室及生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4、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老年人居住建筑指经规划部门审批许可的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不包括老年人居住的普通住宅。
5、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6、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7、大学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楼,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包括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不作日照要求。
对于原先达不到日照标准要求的,无论何种类型居住建筑,确保其日照不降低。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日照阴影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申报拟建建筑大寒日8时至16时(冬至日9时至15时)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其建筑最高点高度1.51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确定为分析客体。
【见附图1】
2、上述分析客体应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建设)、拟建(方案设计已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析对象及用地性质属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论其使用功能如何,均不作为日照分析客体。
分析客体中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
3、下列情况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河道(东侧道路、绿化带及河道北偏西小于30°,西侧道路、绿化带及河道北偏东小于30°时),同时道路、绿化带及河道宽度大于30米,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米时,则道路、绿化带或河道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
【见附图2】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以已经确定的受遮挡客体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确定为其它叠加遮挡建筑。
【见附图3】
同时以确定的受遮挡客体建筑为对象,以该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带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为边界,调查了解150米半径扇形范围内所有高层建筑作为叠加建筑计算分析。
【见附图4】
2、上述分析主体应包括已建、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和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的模拟建筑。
3、高度大于4米的围墙若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也确定为分析主体。
4、分析主体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挑檐、阳台等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该分析主体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日照主朝向
1、日照分析是对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窗台沿线进行分析,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2、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3、居住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布置朝向分别确定:
3.1、南北向[南(北)偏东45度内(含45度)]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3.2、东西向[东(西)偏南45度内(含45度)]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反之,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正东西朝向布置时,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3.3、点状分析对象内各住户均有至少一个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如分析对象内无朝南居室的住户,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照主朝向。
3.4、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及条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点状居住类分析对象最多不超过三个主朝向,但一套住宅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
第七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1、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等用地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界线距离应满足拟建建筑遮挡阴影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等时线距离的一半;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界线距离加道路、绿化、河道等宽度的一半应满足拟建建筑遮挡阴影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等时线距离的一半。
【附图5】
2、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出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模拟方案如下布置:
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距离为模拟建筑遮挡阴影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等时线距离的一半,高度以详细规划为准,未编制详细规划时,按北侧拟建建筑高度测算,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拟建建筑地块东西向面宽的4/5;拟建建筑与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时,南侧模拟建筑退建设用地界线距离加规划道路、绿地、河道等宽度的一半应满足模拟建筑遮挡阴影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等时线距离的一半,高度以详细规划为准,未编制详细规划时,按北侧拟建建筑高度测算,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拟建建筑地块东西向面宽的4/5。
【见附图6】
3、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出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东、西侧规划地块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等用地时,应按模拟方案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见附图7】
4、作为分析客体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遮挡的分析客体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规划主管部门参考。
当规划地块实施时,报送设计方案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2、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
3、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等功能使用时,日照计算起点从最底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4、分析方式:
沿线分析。
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
长治市区,东经113°05′,北纬36°11′。
(其他各县(市)参照执行时应采用当地地理位置)
2、日照基准年:
2001年
3、有效日照时间带:
大寒日真太阳时8:
00-16:
00。
冬至日真太阳时9:
00-15:
00。
4、时间统计方式:
日照时数累计。
5、采样时间间隔:
5分钟。
6、采样点间距:
1.0米。
第十条 住宅建筑计算高度及基准面的确定
计算高度:
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8】: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洞口所在的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
3、异型外墙和异型窗体可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4、阳台(包括凹阳台、凸阳台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计。
5、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6、当被遮挡建筑外墙局部存在凹型,且凹墙深度a与宽度b的比值大于0.7时,以外墙开口处作为日照基准面。
第十一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版及纸质版(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规则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证书,责任书。
(二)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项目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本项目主体建筑的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室内地坪标高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项目外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8、拟建建筑如有日照要求时,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9、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1:
1000~1:
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
1000~1:
2000);
3)日照分析成果图(1:
500~1:
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4)结论:
对是否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及位置作出文字、图片或表格形式的结论表述。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
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报建项目建筑物日照阴影遮挡范围内,有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时,建设单位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须同时提供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该项目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报建项目建筑物日照阴影遮挡范围内,无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时,建设单位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需提供遮挡范围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日照不足的救济
受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部分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 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项目
在本规则施行前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及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方案,按原审批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长治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长治市规划勘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1、日照分析对象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满足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2、日照主朝向
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3、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
分析客体上,用于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
4、日照计算基准线
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5、日照标准
分析对象在大寒日或冬至日所应达到的最短的有效日照时间。
6、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成为当地正午时间。
7、日照时数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8、采样点
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单位。
9、采样点的间距
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10、沿线分析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11、采样时间间隔
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段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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