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学复习资料传染病公共科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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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学复习资料传染病公共科目
第一篇卫生法规
第一章传染病防治学
一、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室如何划分的?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2008年5月2日,卫生决定不将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009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列入乙型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方式及时限有哪些规定?
类型对应时间(甲/乙’-2h乙”丙-24h)
《管理规范》要求,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
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填报人员: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一般控制措施
1.医疗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米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米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其他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
下列措施:
(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3•隔离措施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紧急控制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三)疫区封锁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四)其他措施
1.交通卫生防疫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
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人力、物资保障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
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尸体处理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
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
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二章艾滋病防治条例
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l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
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l义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
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
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
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二、艾滋病的防治与控制有哪些规定?
(一)艾滋病监测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三)对人体血液、血浆、组织的艾滋病检测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
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3、医疗卫生机构在治疗和救助艾滋病中有哪些责任?
(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报告和信息发布有哪些规定?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1.报告主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单位是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等是责任报告人。
2.报告的时限和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
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
告。
3.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疫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5.报告事项的调查核实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
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执业医师法
一、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条件师什么?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申请注册
注册管理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
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更改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
的
(五)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
(六)个体注册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_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师执业应当遵守哪些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二)医师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
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书写规范有哪些?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
(2)每张处方限于1名病人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病人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物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开具处方的条件是什么?
(1)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医师取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名后方有效。
三、开具处方有哪些具体要求?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时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疾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8)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9)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0)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章医疗事故相关
(1)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包括哪些内容?
P34
答:
预防:
1.遵守医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培训和教育。
3.设置医疗服务治疗监控部门。
4.制定预案。
处置:
1.医疗事故的报告(所在科室或医疗机构>6h)2.病例的书写,复印或者复制(>6h)。
3.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和启封4.尸检(>48h,有冻存条件则>7d)
(2)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P36
答:
程序:
1.提交鉴定资料2.抽取鉴定专家3.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4.作出鉴定结论。
(3)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P40
答:
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诉讼解决
第七章医疗药品管理规定
(1)药品管理有哪些规定?
P44
答:
1.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注册2.研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3.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药品进行审评。
4.实行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5.医疗机构制剂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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