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企业内部审计制度.docx
- 文档编号:1247490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97KB
血液制品企业内部审计制度.docx
《血液制品企业内部审计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血液制品企业内部审计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血液制品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血液制品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2020年8月
血液制品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定以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专职审计人员数量应不少于3人。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
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审计部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的公司或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九)可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七条查阅、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实地观察和盘点公司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后续审查等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
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报告审查。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
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血液制品 企业内部 审计 制度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