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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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鉴证业务要素,以及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本准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如图1所示,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所构成。
图1 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
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
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
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报告时,应当与鉴证报告明确区分。
为避免使用者混淆,相关服务业务报告应当避免出现如下情形:
(1)暗示遵循本准则或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2)不适当地使用“审计”、“审阅”、“鉴证”等术语;(3)含有可能被合理误认为是鉴证结论的陈述。
(二)部分适用本准则的情况
一项鉴证业务可能是某项综合业务的构成部分。
例如,与企业并购相关的业务可能包括对历史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本准则仅适用于该业务中与鉴证业务相关的部分。
(三)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的情况
如果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但在其他所有方面符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或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可以协商运用本准则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中应注明该报告仅供责任方使用.
三、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在承接业务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鉴证报告要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鉴证业务要素
鉴证业务旨在增进某一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
注册会计师通过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价某个鉴证对象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当的标准,并出具鉴证报告,从而提高该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1。
三方关系。
三方关系人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
2。
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财务或非财务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系统与过程、行为等。
不同的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
3。
标准。
标准即用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4。
证据。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
5.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标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供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
本准则的第四章至第八章将分别对鉴证业务的五要素进行详细说明。
五、与鉴证业务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这两个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其中,应有的关注是指专业人士对其所提供服务承担的勤勉尽责的义务。
应有的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鉴证业务,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收集和客观评价证据.
(二)遵守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实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
(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目前,财政部已发布两个质量控制准则,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前者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上进行规范,适用于包括鉴证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后者从执行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层面上进行规范,仅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这两项准则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制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以及本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与目标
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说明鉴证业务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定义、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别,并区分不同类型的鉴证业务。
一、鉴证业务的定义
本准则第五条第一款对鉴证业务的定义进行了界定.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上述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鉴证业务的用户是“预期使用者”,即鉴证业务可以用来有效地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求;
(2)鉴证业务的目的是改善信息的质量或内涵,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即以适当保证或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为主要目的,而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
(3)鉴证业务的基础是独立性和专业性,通常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来执行,注册会计师应当独立于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4)鉴证业务的“产品”是鉴证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该结论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予以传达。
二、鉴证对象信息的定义
本准则第五条第二款对鉴证对象信息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三、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相关服务通常只涉及两方关系人,即客户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注册会计师;而鉴证业务通常涉及三方关系人,即责任方、预期使用者及提供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2.业务关注的焦点不同。
相关服务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信息的生成、编制或对如何利用信息作出决策提供建议;而鉴证业务关注的焦点是适当保证和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通常不涉及信息的利用。
3。
工作结果不同。
相关服务的工作结果不对信息提供可信性保证;而鉴证业务的工作结果是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提出结论,该结论能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某种程度的可信性保证。
4.独立性要求不同。
相关服务通常不对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提出独立性要求;而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鉴证业务中的其他两方.
下面,我们以财务报表审计作为鉴证业务的例子,以代编财务信息作为相关服务的例子,对两类业务进行比较(见表1).
表1 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别例解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某项业务是适合作为鉴证业务还是适合作为相关服务时,应当根据执业准则的要求,着重考虑客户寻求服务的目的。
如果客户的要求只涉及信息的编制和利用或就某一事项寻求建议或意见,那么注册会计师将此业务作为相关服务是恰当的。
但是,如果客户需要注册会计师对特定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供保证,则此业务应当作为鉴证业务。
四、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本准则第七条第一款指出,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这是按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所获取来分类的。
本准则第七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对这两类业务进行了说明。
第七条第二款指出,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第七条第三款指出,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
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预期使用者获取鉴证对象信息的方式不同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预期使用者可以直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责任方认定),而不一定要通过阅读鉴证报告.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可能不存在责任方认定,即便存在,该认定也无法为预期使用者所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有关的鉴证对象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不同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可能是责任方认定,也可能是鉴证对象。
此类业务的逻辑顺序是:
首先,责任方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形成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获取该认定;然后,注册会计师根据适当的标准对鉴证对象再次进行评价和计量,并将结果与责任方认定进行比较;最后,注册会计师针对责任方认定提出鉴证结论,或直接针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责任方认定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能否获取该认定,注册会计师在鉴证报告中都将直接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
(三)责任方的责任不同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由于责任方已经将既定标准应用于鉴证对象,形成了鉴证对象信息(即责任方认定).因此,责任方应当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
责任方可能同时也要对鉴证对象负责。
例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既要对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负责,也要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负责。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获取了责任方认定,鉴证报告中都不体现责任方的认定,责任方仅需要对鉴证对象负责。
(四)鉴证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不同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鉴证报告的引言段通常会提供责任方认定的相关信息,进而说明其所执行的鉴证程序并提出鉴证结论。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说明鉴证对象、执行的鉴证程序并提出鉴证结论。
下面,我们以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作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的例子,IT系统鉴证作为直接报告业务的例子,对两类业务的区别进行比较(见表2)。
表2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与直接报告业务区别例解
五、鉴证业务的目标
本准则第八条指出,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保证水平要高于有限保证的保证水平。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六、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区别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不同
合理保证的目标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并对鉴证后的信息提供高水平的保证。
有限保证的目标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并对鉴证后的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
但该保证水平应当是一种有意义的保证水平,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
(二)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同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一个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其证据收集程序包括五个阶段:
(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也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5)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主要采用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证据.
(三)所需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同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其对鉴证对象提供某种水平保证的基础。
相对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而言,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相对较高,相应地,对证据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也就更为严格。
(四)鉴证业务风险不同
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对同一个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进行鉴证,不管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其重大错报风险均不存在差异.但检查风险则不然,它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的高低显然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由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证据收集程序在上述方面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因此,其检查风险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相应地,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五)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不同
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注册会计师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更为系统和全面,收集的证据更充分,提供的保证水平更高,相应地,鉴证后的鉴证对象信息也更为可信。
(六)提出结论的方式不同
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不同,鉴证后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也不同,为了使预期使用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两者的区别,两者提出结论的方式也不同。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下面,我们以财务报表审计作为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例子,以财务报表审阅业务作为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例子,对两类业务的区别进行比较(见表3)。
表3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区别例解
应当指出的是,不管是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其保证水平一般都是事先约定好的,而不是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执行情况再确定是提供高水平的保证还是提供低水平的保证.当然,如果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业务的保证水平.
在实务中,保证水平的确定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三章 业务承接
本准则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对于不能完全满足鉴证业务要求的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
一、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
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是对注册会计师承接鉴证业务条件的总体说明。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承接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例如,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于该项鉴证业务的委托人和责任方,是否具备与所承接的鉴证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等。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会计师并非是所有方面的专家,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可能会超出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例如,当鉴证对象是信息技术系统的运营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信息技术专家的工作;当鉴证对象是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1)鉴证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者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项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上述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二、标准不适当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拟承接的鉴证业务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承接该项业务。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1。
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例如,鉴证对象是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企业的内部控制),对运营情况的评价缺乏相关的标准,但可以确信的是,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情况可以以权威的内部控制规范作为标准。
2。
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例如,鉴证对象是某一都市报的运营情况,其本身可能缺乏相关的评价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报纸发行总量、所在城市每百户平均订阅量,以及报纸的广告收入等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报社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作为标准。
三、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
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是应委托人的要求来变更业务类型的.委托人要求变更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
(2)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业务范围存在限制.
上述第
(1)点和第
(2)点原因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
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当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业务,委托人又不同意继续执行原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有关方面(例如,委托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需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本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说明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方声明和确定业务条款的问题.
一、三方关系概述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三方之间的关系是,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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