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行业隐患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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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行业隐患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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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行业隐患检查表
炼钢行业隐患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大类
检查项中类
检查小类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隐患级别
1.
选址
选址
选址
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矿石中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1款
一般隐患
2.
选址
选址
选址
在较厚的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Ⅲ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2款
一般隐患
3.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
应避免选在受洪水或内涝危害的地区。
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避免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
在高寒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溶雪、雪崩的影响。
在海边选厂址时,应注意海潮、热带风暴等的影响。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3款
一般隐患
4.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址应避免选在已有或拟建的通讯电台、电视传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影响区域和火灾爆炸危险源、厂、矿有毒、有害物的影响范围内。
在影响飞机起落、航行的地方选择厂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4款
一般隐患
5.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区工业场地地而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m;设堤防时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5款
一般隐患
6.
选址
选址
选址
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规划。
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
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6款
一般隐患
7.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7款
一般隐患
8.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并应有适当的安全健康防护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第5.1.2条
一般隐患
9.
选址
选址
选址
1.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选择厂址时,应同时考虑炼钢厂“三废”排放、弃置及噪声、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炼钢厂的弃渣场,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扬尘、有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厂内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第5.1.3条
一般隐患
10.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破碎场地
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3t、5t、7t落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第5.1.4条
一般隐患
11.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危险性较大设施
供油站、煤气柜、乙炔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第5.1.5条
一般隐患
12.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氧气站
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区域,其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各种易燃、易爆性气源与尘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第5.1.6条
一般隐患
13.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防火间距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1条
一般隐患
14.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煤气柜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不超过20万m³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当总容积大于20万m³时,不宜小于18m。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5条
重大隐患
15.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可燃气体和氧气储罐
容积不超过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³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其余间距应符合第4.2.4条规定。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6条
一般隐患
16.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不可燃气体储罐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m。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9条
一般隐患
17.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不可燃液化气体储罐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m。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10条
一般隐患
18.
平面布局
消防车道
基本要求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8条
一般隐患
19.
平面布局
消防车道
环形(尽头)车道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9条
一般隐患
20.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运输专线
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以减少其他物流干扰。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第5.2.2条
重大隐患
21.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安全间距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
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3条
一般隐患
22.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人行道安全防护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4条
一般隐患
23.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安全线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5条
一般隐患
24.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安全间距
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档表示器。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2条
一般隐患
25.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安全间距
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2.2条
一般隐患
26.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信号机和表示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1.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不得小于500m。
2.出站、进路、预告、驼峰及翻车机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3.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4.因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3.2条
一般隐患
27.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电(缆)埋(铺)设
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3.4条
一般隐患
28.
平面布局
厂内道路
视线要求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10条
一般隐患
29.
平面布局
厂内道路
分道行车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11条
一般隐患
30.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厂房安全疏散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1条
一般隐患
31.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厂房安全疏散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条
一般隐患
32.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厂房安全疏散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3条
一般隐患
33.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厂房安全疏散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5条
一般隐患
34.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车间安全通道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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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炼钢 行业 隐患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