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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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doc
采矿权延续登记
一、受理范围
本审批登记机关已登记发证,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采矿权。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采矿权延续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届满30日前提出;
(二)履行了采矿权人法定义务;
(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五)保有储量清楚;
(六)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3、近期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或储量核查检测报告(只需纸质件)、评审备案或审查文件,储量占用登记书;
4、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扫描)。
未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采矿权人须出具有偿化处置承诺书;
5、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备用金证明;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8、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0、煤炭矿山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特殊矿山的许可证(扫描);
10、营业执照(扫描);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1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扫描);
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
矿管处
2、协办处室:
规划处、耕保处、资源处、环境处
3、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需会审的为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签(审)方式做出同意或不同意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采矿权统一配号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资料转送相关处室会签。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会签。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资料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并将会签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
处室会签无异议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实行集中会审,运行程序和时限要求与划定矿区范围会审相同。
其中,通过会审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未通过会审,须进一步修改完善资料并重新申请的,由政务大厅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4)统一配号。
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主办处室通过互联网将登记数据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取得采矿权统一编号。
(5)结果通知。
对完成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出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对未能取得统一配号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出具《退回登记申请材料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转政务大厅送达给申请人。
(6)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申请人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缴纳采矿权登记有关规费,领取缴费发票;厅财务处审验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处室发送采矿许可证印发信息;政务大厅根据主办处室发送的信息印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权申请人的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处室备案。
六、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
100元。
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
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七、公告事项
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在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公告采矿权延续登记情况;主办处室将采矿权延续登记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八、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
处室会签
无异议的未通过会审的
不能配号的
附件
采矿权延续
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
(公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或个体。
地址:
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原采矿权有效期:
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延续理由:
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理由。
保有储量:
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各级资源储量数据。
有效期限:
由审批登记机关填写。
采矿权人
联系人
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矿山名称
原采矿
许可证证号
原采矿权有效期
延续
理由
保有
资源
储量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核
实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市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复
核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至年月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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