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06法学概论第六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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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6法学概论第六章
第六章民法
1.[识记]民法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领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一、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均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
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二、从我国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来看,它也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在人身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同人身或特定身份不能分离的;
3、这些权利和义务虽然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成为一定财产关系发生的根据或前提。
3.[领会]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在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征。
在民事活动中,无论发生财产关系还是人身关系,当事人都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从前一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项基本原则。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既然是平等的,在进行具体的民事活动时,当然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而公平原则反映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就是要求等价和有偿。
这一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进行。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它表明,国家确认一切公民和法人的一切合法民事权益,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加以侵犯,否则,受害人可以要求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国家也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他们实行法律制裁。
国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过程中使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它表明,在我国,一切民事活动必须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不允许进行任何背离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民事活动。
同时,这一原则也表明,在有民事立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的规定,而在国家尚无有关民事立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民事政策。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凡属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民事活动,都在禁止之列。
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4.[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5.[领会]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00904多选,200907多选]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不可缺一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他(它)们之所以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因为他(它)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和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出现于民事法律关系中。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智力成果、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和人体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均互相享有权利,同时也互担义务。
6.[领会]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00907单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我国公民终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一律平等。
(3)公民的权利能力随公民死亡而终止。
公民的死亡不仅引起其本人权利能力的消灭,而且也是引起其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
确定公民的死亡及死亡时间,在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4)对于人的自然死亡,目前仍主要以心脏完全停止跳动为准。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还可因宣告死亡而消灭。
7.[应用]论述公民的失踪和死亡宣告?
[200807单选,200904案例]
一、宣告失踪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但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在程序上需要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满,并审查属实,而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失踪宣告的判决。
可以提出此种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与失踪人存在一定人身关系的近亲属,但与失踪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也属于利害关系人。
3、在我国,宣告失踪并不引起被宣告人权利能力的消灭,其财产并不因而转移所有权,而只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代管。
管理人有义务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同时,宣告失踪也不消灭原来的夫妻关系。
4、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在我国,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二、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2、宣告死亡应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对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失踪的事实是否确实,作
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3、宣告死亡是一种死亡推定,被宣告人死亡日期应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
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
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如其配偶尚未再婚,婚姻关系立即恢复。
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被宣告人对宣告死亡期间已转移的财产有权请求返还。
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于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有效。
8.[应用]论述公民的失踪和死亡宣告?
[200904案例]
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
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
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
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不成立。
因为:
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
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
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
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9.[应用]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00907案例,201007案例,201107案例]
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二、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1、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10.[应用]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00907案例]
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
“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
”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
问题:
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有效。
因为:
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11.[应用]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007案例]
甲,17岁,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
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
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
而甲却认为用的是自己的工资,不愿退货。
问题:
(1)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如果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1)有效。
因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甲作为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合法。
因为:
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
因此,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12.[应用]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107案例]
17岁的高中生甲向30岁的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买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孩子,而且钱已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问题:
(1)甲的父母是否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
为什么?
(2)如果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甲的父母是否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
为什么?
(1)答:
甲的父母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
理由: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为17岁的高中生,其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无生活来源,其父母有义务为其偿还。
(2)答:
无法定义务。
理由:
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无法定义务为其偿还。
13.[领会]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区别的。
(1)后者是指法律赋予的、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而前者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公民虽一律具有权利能力,却并不一定都具有行为能力。
因为行为能力既然是公民自己能独立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当然应以他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为条件。
14.[领会]简述民法对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
(1)已成年因精神不健全(包括低能、白痴、老年痴呆症患者及各种疯癫病人)而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人,为保护他们和相对人的利益,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对经审理并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于必要时应为其指定监护人。
(2)此外,如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健康情况有了恢复,则可根据其恢复的程度,由其本人或者他们的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证实宣告的原因已经消除,作出新判决,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15.[应用]论述监护制度?
(1)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担负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及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因无行为能力或只有限制行为能力而受到监护人监督及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
如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监护人应当是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
在没有上述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对已成年而患有精神病的人,其监护人依次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
人民法院如认定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由他进行监护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可以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能力的强弱和品德情况,以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加以确定。
在没有上述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则应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具体地说,负有保护、教育、医治被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代理或辅佐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等方面的责任。
监护人虽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但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被监护人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时,监护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6.[识记]我国民法关于公民住所的规定是什么?
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7.[识记]法人的概念是什么?
[201107名词解释]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领会]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法人之所以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主要意义在于了解它们是否已具备成立法人的各种实质要件,防止个人或机关、单位冒称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法人之所以能成为自然人以外的另一类民事主体,主要在于它有独立于组成它的个人或单位的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独立的财产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无独立财产即无法人。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既然具有独立的人格,它当然应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既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之一,也是法律赋予它的一项人身权利,因而其名称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法人要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且通过一定的自然人去进行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法人还必须有自己的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能作为主体的,必须是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而当然也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体。
法人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就是因为它在具备前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19.[领会]简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它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其成立起到终止时止一直享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还因它们性质的不同而互有区别。
(3)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法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从其成立时起即开始享有,直到终止时才消灭。
法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得超过各自权利能力的范围,亦即某一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它也就只能在该范围内享有行为能力。
(4)法人虽有行为能力,但它既然是一种社会组织,它就只能通过它的代表机关或法人代表对外为法律行为。
法人的代表机关或法人代表为实现法人的意志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即为法人本身的行为,法人应对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承担完全责任。
(5)法人同时也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法人的违法行为,虽不属于实现法人目的的行为,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人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代表或职员,在有过错存在时,应与法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国家还可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0.[识记]我国民法关于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规定是什么?
(1)凡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要另行特别授权(或指定)即能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对内职权是在法人内部行使管理权;对外职权是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在涉及该法人的诉讼中,代表法人参加诉讼。
(2)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应包括其管理中心、主要营业所或主要事务所等。
21.[领会]简述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主要指法人的合并和分立,但也包括法人名称、资金、组织机构、住所、性质、活动范围等方面的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法人,或将一个法人并入另一个法人的情况,称为法人的合并。
2、将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而原法人不再存在,或从某一法人中分立出另一或多个法人而原法人依然存在的情况,称为法人的分立。
二、法人的终止也就是法人的结束,从而消灭其法律上的人格(权利能力)。
1、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1)依照法律或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而撤销;
(2)法人成立的任务已经完成,或已无法完成,或已无完成的必要而解散;
(3)法人经社员或成员大会决议而解散;
(4)因资不抵债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
(5)因法人行为严重违法而被主管部门宣布取缔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法人一旦终止,其权利能力原则上也告结束,但在其清算的范围内,尚可享有为进行清算所需要的权利能力;同时,在此限度内,亦可享有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清算是指对应终止的法人的所有债权债务所作的全面清理,它是结束法人各方面法律关系的一种程序。
在企业法人因被撤销或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时,应由其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在通常情况下,清算应由人民法院组成的清算组织或法人自己组成的清算组织进行。
22.[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23.[领会]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或者说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或效力)而为的行为。
(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24.[领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就只能在他所享有的行为能力的范围内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这一范围,便必须取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需要具备特殊行为能力才能进行的行为,行为人除了应具备一般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若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他人胁迫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或单独为虚伪表示,或通谋为虚伪表示等),也不能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民法所允许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有意识地设定、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因而行为的内容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不能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除必须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规定采取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可依不同标准作不同的区分:
1、“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1)就前者而言,其为法律行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2)后者则多可采取口头形式。
2、明示和默示
(1)凡要求以明示形式为意思表示的,必须由行为人用语言或书面作出,亦即必须以某种积极的行为(即作为)加以表示;
(2)默示的方式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采用。
25.[领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200907单选,201004单选]
在实践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能成立。
2、双方法律行为需当事人双方交叉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或合意才能成立。
3、共同法律行为是指需要多个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凡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必须用特定形式作出的,为要式法律行为,此外均属非要式法律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凡一方向他方提供某种利益或服务,他方对此应为相应的支付,这就是有偿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虽大多为有偿法律行为,但也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则只能是无偿法律行为。
四、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1、只要行为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成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诺成法律行为。
2、某种民事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物的交付,属于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26.[领会]简述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00807多选,201007多选]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七种行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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