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知识》学习读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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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知识》学习读本
第一部分煤矿防治水相关理论知识
第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三条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四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五条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六条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七条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八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第十条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第十一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第十三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六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十八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九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十条矿井水害类型划分:
(一)按水源可分为:
地表水、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老空水;
(二)按过水通道可分为:
断层水、裂隙水、陷落柱水、钻孔水;
(三)按煤层的相对位置可分为:
顶板水、底板水;
(四)按地下水性质可分为潜水、承压水。
第二十一条鉴别老空水有以下几种办法:
(一)用手指蘸水搓动有润滑感觉;
(二)用鼻嗅有腐臭;
(三)有时夹杂着臭鸡蛋的气味,用口嚼有涩味;
(四)有腐朽质的沉淀物及悬浮物,详细观察比较时,会发现它的透明度较低;
(五)化验分析时,耗氧量大,有机质氧化时所耗氧气越多,证明有机质越多。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化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三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每年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十六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第二十七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目的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水文地质类型,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第二十九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第三十条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照要求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第三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十四条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第三十五条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
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
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十六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一)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三)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四)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五)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六)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七)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第三十七条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
Q≤60m3/h;
(二)中等突水点:
60m3/h<Q≤600m3/h;
(三)大突水点:
600m3/h<Q≤1800m3/h;
(四)特大突水点:
Q>1800m3/h。
第三十八条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第三十九条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第四十条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四十一条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
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第四十二条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十三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四十四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1)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2)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十五条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四十六条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四十七条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方案,选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
疏干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1)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2)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否则,不准施工。
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3)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当按照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以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采煤。
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可以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第四十八条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第四十九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五十条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回采。
第五十一条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五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五十三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五十四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七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总结适合本矿区(井)的安全水头值,指导安全生产。
矿井排水考虑与矿区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广应用矿井排水、供水、生态环保三位一体优化结合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情况下,可以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
(三)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但应当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八条注浆封堵突水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圈定突水点位置,分析突水点附近的地质构造,查明降压漏斗形态,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观测孔和井、泉的动态变化,必要时需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二)探明突水补给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来水含水层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质和大小等;
(三)封堵突水点,注浆前,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注浆前后,做好矿井排水对比分析;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第六十条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一)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
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适当延长。
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四)开采煤层组时,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
如果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的,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
(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开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
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证安全开采。
第六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六十二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止水套管长/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六十四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探水钻孔主要参数确定
探水钻孔的主要参数有超前距、允许掘进距离、帮距和密度。
1.超前距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在超前探水时,钻孔很少一次就能打到积水目标区,常是探水一掘进一再探水一再掘进,循环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应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该段距离称超前距。
如图5-1所示。
2.允许掘进距离
经探水证实无任何水害威胁,可安全掘进的长度称允许掘进距离。
3.帮距
为使巷道两帮与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呈扇形布置的最外侧探水孔所控制的范围与巷道帮的距离称帮距;其值应
图5-1
与超前距相同,帮距一般取20m,有时帮距可比超前距小1~2m。
4.钻孔密度(孔间距)
指允许掘进距离终点横剖面上,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
(二)探水钻孔布置方式
1.扇形布置
巷道处于三面受水威胁的地段,要进行搜索性探放积水目标区,其探水钻孔多按扇形布置,如图5-2所示。
图5-2扇形探水钻孔
2.半扇形布置
对于积水区肯定是在巷道一侧的探水地区,其探水钻孔可按半扇形布置,如图5-3所示。
图5-3半扇形探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规定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4.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
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四)矿井探放水与掘进之间的配合
1.双巷配合掘进交叉探水
当掘进上山时,如果上方有积水区存在,巷道受水威胁,一般多采用双巷掘进交叉探水,如图5-4所示。
2.双巷掘进单巷超前探放水在倾斜煤层中沿走向掘进平巷时,一般是用上方巷道超前探放水,探水钻孔呈扇形布置。
3.平巷与上山配合探放水。
如图5-5所示。
第六十五条晋政办发【2010】70号文件规定的煤矿防治水原则和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1.“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2.“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
第六十六条晋煤行发【2012】239号文件规定:
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三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钻孔。
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
第六十七条晋煤行发【2014】640号文件规定:
防治水工作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矿,一律停工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
(二)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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