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一般岗位考试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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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一般岗位考试范围
廉洁自律(一般岗位)考试范围
《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处罚办法》考试范围
一.行业不正之风的定义
行业不正之风:
指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职责
(一)公司监察部负责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行业作风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行业作风监督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处罚管理
(一)对违反行业作风行为的处罚分为:
批评教育、扣款和行政处分。
受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进行扣款处理。
(二)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营业员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影响公司形象的。
2.违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损害国家或客户利益,谋取集体或个人私利的。
3.违反南方电网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优质服务承诺,给客户或企业造成损失的。
4.违反《供电监管办法》及其它行业作风建设规定,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处罚方式
1、凡由客户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当事人外,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处100-1000元的扣款;
2、发生被新闻媒介曝光、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对单位处5000-20000元的扣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违反行业作风人员的查处,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监察部可直接组织进行查处。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四风”》
考试范围(阅读)
关注“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四风”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六项禁令
(一)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二)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
(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四)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五)严禁超标准接待。
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反四风的主要内容
四风: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
《电力监管条例》考试范围
一、电力监管的任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职责
(一)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三)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三、监管措施
(一)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二)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四)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责任
(一)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4.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1.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2.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3.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四)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五)、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2.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供电监管办法》考试范围
一、监管内容
(一)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1.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2.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3.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三)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2、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4、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5、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3、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五)、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2.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3.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4.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八)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九)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十)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1.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2.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3.其他用电信息。
二、监管措施
(一)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
(二)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三、罚则
(一)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监管内容中第(七)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监管内容第(八)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三)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2.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昆明供电局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考试范围
一、术语
(一)奖励:
是指企业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或单位作出贡献的所属员工,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的行为。
(二)处罚:
是指企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给其受到行政上或经济上的损失而警戒。
我局对员工的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经济处罚:
是指企业对所属员工违法、违纪、违章、失职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的一种扣减薪酬、赔偿经济损失等的惩戒处理。
(四)行政处分:
是指企业对所属员工违法、违纪、违章、失职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的一种惩戒。
二、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主任
1.负责组织提出对员工奖励或处罚的建议、意见。
2.负责授理员工申诉。
3.负责适时修编员工奖惩办法。
(二)监察审计部主任
1.负责参与调查奖励或处罚事件。
2.负责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处理。
(三)工会办公室主任
1.组织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
2.组织对本办法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员工申诉处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部门、单位负责人
1.负责贯彻落实奖惩办法。
2.对本单位受奖惩员工提出意见。
3.做好本单位受处分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奖惩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惩,奖惩有度。
(四)坚持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
严防企业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员工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绩定奖,以错定罚,奖励有事迹、处分有依据,奖惩程序公开,奖惩结果公告。
四、奖励
(一)对员工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奖励包括:
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先进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包括:
奖金、奖品。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分别实施,也可合并执行。
在给予员工以上奖励的同时,还可给予员工其他奖励(如奖励性休假、学习培训、赴外地考察等)。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在岗位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增收节支、增产节约、节约企业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
4、保护公共财产,制止违章、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人民群众或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即将发生各种灾害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危急时刻,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或避免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在抢险救灾中,奋不顾身,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减少损失或免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6、对突发事件、事故迅速果断的进行妥善处理,维护稳定大局取得显著成效的。
7、抵制歪风邪气,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8、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检举揭发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9、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10、综合工作表现突出、树立了楷模,争得较高荣誉,或者能够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的。
11、在上级单位或本局的劳动竞赛、评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12、经局研究决定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获得奖励者,所在部门应在当年的岗位绩效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
(四)员工岗位晋升和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受过奖励的员工。
五、处罚
(一)对员工的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包括:
赔偿局、用户的经济损失,扣减绩效奖金或一次性经济处罚、降岗、试岗、待岗等;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可分别实施,也可合并执行。
(二)员工达不到处罚条件时,可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1、一个月内违反劳动纪律2次或年度累计达5次。
2、连续旷工达2天或年度累计旷工达5天的。
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或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的。
4、培训旷课或旷考。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1、一个月内违反劳动纪律达3-4次或年度累计达6-11次的。
2、连续旷工达3-4天或年度累计旷工达6-9天的。
3、对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交流、转(轮)岗或在交流、转(轮)岗时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5、工作不努力,半年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工作任务达3次及以上或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对客户态度冷漠、恶劣,或与客户发生争执,年度累计被投诉达3-4次,经核实属员工主要责任的。
7、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酒后上岗,违章指挥或不听从指挥造成重大质量、设备、人身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8、员工因渎职、失职、违反规章制度等给单位或者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9、擅自以局或部门的名义或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10、泄漏企业机密,或未经许可披露、外泄企业信息、规章制度、有关数据等,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失,损失在10000元以下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我局规章制度,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1、一个月内违反劳动纪律5次及以上或年度累计12次及以上的。
2、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3、员工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或见习期内受到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的。
4、对客户态度冷漠、恶劣,或与客户发生争执,年度累计被投诉达5次,经核实属员工主要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并有悔过表现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赔违规违纪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七)因工作失职给单位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员工无法一次性赔偿的,可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多次扣减,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八)实习期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的,视其情节延期半年至一年转正。
六、奖惩管理
(一)对员工日常岗位绩效考核、劳动纪律考核、奖金的二次考核分配等,由所属单位或班组提出,单位负责人批准执行。
(二)给予员工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慎重决定,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需告之员工本人,听取员工本人意见,慎重决定。
如员工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允许受处罚员工进行申诉,本人不服的,可在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超出1个月不申诉的,视作放弃申诉权利。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员工守则》考试范围
(阅读)
一、第一章职业操守
第一条热爱祖国、热爱南网、热爱岗位
第二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令行禁止
第三条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第四条努力学习、精通业务、勤奋工作
第五条开拓创新、敬业奉献、团结协作
第六条廉洁从业、清白做人、干净干事
第七条节约环保、居安思危、艰苦创业
二、第二章职业禁区
第一条严禁违反安全规定
第2条严禁违背行风规定
第3条第三条严禁违反财经纪律
第4条第四条严禁缓报虚报瞒报
第5条第五条严禁泄露企业秘密
第6条严禁牟取非法利益
第7条第七条严禁损害公司形象
三职业操守的具体要求
第一条热爱祖国、热爱南网、热爱岗位
坚持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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