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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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及答
案.doc》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
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国家对在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
2006年6月1日
起实施。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
6、《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
行业标准
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
活动。
8、《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
。
1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
协调
解决12、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
和
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13、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4、工会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
行业标准
。
16、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实行责任追究
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1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
、
主要负责人
、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
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
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职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有关证照
、和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3、危险化学品,包括
爆炸品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
、腐蚀品等。
2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
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2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
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6、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
50元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元
或者
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现行政处罚的决定。
2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2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
封闭
、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
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0、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6年1月11日
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3、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4、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35、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36、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3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40、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2、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
闭
)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的罚款。
43、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的罚
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
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4、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备)、(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45、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6、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
(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和(有机过氧化物)、(有
47、危险化学品,包括(气体、(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毒品)和腐蚀品等。
48、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
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50、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
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5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52、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5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或者(专用储藏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5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
(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57、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58、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
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59、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一)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60、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危
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
规定。
61、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6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6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
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64、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5、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67、(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6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0、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能)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检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1、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72、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7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7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整改)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75、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并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7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
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的设备和设施)的使用。
7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8、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79、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11,1)起施行。
81、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82、《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铁路交通)、(水上交通)、(道路交通)、(民航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83、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8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8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8、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8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90、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91、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2、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93、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94、国家(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5、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
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0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01、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0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10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
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105、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0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10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1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111.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结果负责的是设计人
及其
设计单位
1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113、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
、
经营
、
运输
和燃放
。
11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和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
处置废弃
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117、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
、
抽取
、
涂改
和
销毁
。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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