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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笔记
劳动法(人民大学出版社关怀主编版)笔记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1节劳动法的概念
1.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二.调整对象政府
(1)劳动关系
广义:
劳方、资方、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
狭义:
用人单位-劳动者(企业、雇主、老板)(职工、工会)
1.特征
①与劳动有关
②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③双方具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④具有严格的法定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①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
②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③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
P.S.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或者属劳动法管:
用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它的4条特征判断。
补充知识:
2008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节劳动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
1.定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外在形式,只指“效力渊源”。
2.包含:
①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
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
④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
⑤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政府发布)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⑦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劳动法的渊源
1.广义:
劳动法
狭义: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
2.包含:
①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②法律中有关劳动的规定
③行政法规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④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⑤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⑥司法解释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补充知识:
1.宪法的四次修改时间:
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2.四条重要的宪法修正案
①1988年:
私营经济取得合法地位,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
②1993年:
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③1999年: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国营企业”改成“国有企业”。
④2004年:
私有财产保护入宪。
(2007年颁布《物权法》)
3.涉及最低工资的法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4.涉及带薪休假的: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颁布,2008年实施)
规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3节劳动法的地位、内容和作用
1.劳动法的地位
1.地位:
劳动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
指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不同的调整方法)
2.法律体系:
由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同一整体。
如:
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国际法等。
法律部门:
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内容
1.劳动就业制度的规定
2.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
5.工资方面的法规
6.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各项规程
7.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
8.职业培训的法规
9.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
10.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1.有关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
12.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法的作用
1.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加强国家对劳动工作的领导
2.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4.合理组织社会劳动、巩固劳动组织,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5.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安定团结
补充知识: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身份关系:
婚姻、收养、继承
人身关系
人格权-名誉权
合同
财产关系物权
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即版权)
2.经济法内容: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税收
第2章劳动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
1.定义:
指人和人之间在法律上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的构成
①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自然人≠公民)
②内容:
权利和义务(解释: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要求别人怎么做、
不怎么做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物(又叫有形财产)
③客体行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无形财产)
“客体”的定义:
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劳动法律关系
1.定义: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
①主体:
用人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等(自然人≠公民)
②内容:
劳动者和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③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3.实践当中容易混淆的几种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关系(非主流的用工形式)
①含义:
是一种用工形式
②主体:
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动者(或叫劳务工)
③运行:
④问题(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问题):
缺乏法律规范;同工不同酬;侵害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⑤《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专门就劳动派遣做了规定:
A.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形式: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B.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力和义务:
如果劳务工收到损害,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要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C.规定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范围: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D.规定劳务派遣工和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利
⑥仍存在问题
⑦因为仍存在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发布
⑧2012年12月修改了《劳动合同法》
2.家政公司与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
①中介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民事关系
②劳动关系
3.学生工法律关系(实习、兼职)
未毕业:
劳务关系、民事关系
已毕业:
劳动关系
P.S.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学生打工应依法维权
补充知识:
1.归劳动法管的劳动者:
①企业、个体户用工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工勤人员)
《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而言,扩大了使用范围,包括了民企、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如民办学校等。
2.在我国,雇佣关系指民事关系、劳务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中的劳务关系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②地位不同③法律的强制性不同④法律适用不同:
民法或劳动法⑤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
4.企业用工的一般用工形式:
①全日制用工②非全日制用工(也叫“灵活工”)③劳务派遣工
第三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1节外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1.时间:
19世纪以来(工业化以后)
2.背景:
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
3.法律变化
民法:
雇佣关系工厂法:
过渡劳动法:
独立
4.产生标志
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补充知识:
1.各国劳动法的基本情况P30、P32
2.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①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②中国与国际劳动立法的关系(批准)
第2节中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1.解放前(略)
2.解放后(主要发展阶段)
1.1949年—1957年:
初创阶段
2.1957年—1978年:
特殊时期,停滞
3.1978年—1994年:
改革发展
4.1994年—2007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阶段
5.2007年—今:
进一步完善阶段
补充知识:
两大法系:
英美法(即判例法);大陆法(即成文法,主要国家有法、德、日、中、韩等)
第4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1节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国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P.S.劳动合同的主要作用:
确立劳动关系。
)
2.劳动合同的特征
1.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2.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
3.较强的法定性
4.目的主要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5.一种双务有偿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3.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争议解决的程序不同
4.简要回顾
1.1986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我国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开端。
(86年之前只有临时工才签合同,86年后正式工里的新工人也要签。
)
2.1994年颁布《劳动法》
5.《劳动合同法》需解决的问题
1.不签书面合同(当时全国签订比例不超过50%)
2.劳动合同短期化
3.拖欠工资等
4.滥用劳务派遣
5.滥用试用期:
①不签合同②工资低,低于最低工资③试用期被随意解除合同④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
6.《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
1.取得成效(“两升一降”)
①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大幅上升(升到93%以上)
②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大幅上升
③短期劳动合同的比率大幅下降
2.
存在问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偏差
①认识存在偏差
法律规定有些太原则
②配套制度不完善
③行政执法亟待加强
补充知识:
1.《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的新规定:
①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规定:
3个月—不满1年的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不满3年的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③对试用期的次数作出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④对试用期的工资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⑤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第2节劳动合同法概述
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是指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广义:
除《劳动合同法》外,还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劳动合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等。
2.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2.劳动合同的定理
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5.特别规定
6.监督检查
7.法律责任等
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劳动法》的范围:
1.企业、个体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
(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是适用范围的一条特别规定。
)
P.S.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29日颁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
2007年8月30日颁布《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007年6月29日颁布《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1994年7月5日颁布《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3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建立
劳动关系建立标准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的订立
①订立的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②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③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劳动合同的条款
(1)法定条款
①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或职业危害保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
试用期约定、培训事项约定、保密事项约定、期权激励约定、补充保险与福利待遇约定等。
(3)禁止条款
担保条款、押金条款、除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违约金条款、除法定终止情形外的合同终止约定条约等。
2.劳动合同的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
2.依程序办事
3.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①劳动者解除(辞职权)
②用人单位解除(解除权、退工权)
3.违法解除的两种处理情况
①劳动者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不用赔偿。
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罚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2倍(这笔钱叫做“赔偿金”)给劳动者。
4.要注意违法解除的问题:
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不胜任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即法定退休。
单位返聘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
③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知识: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4节劳动合同里的一些特殊规定
这些特殊规定有:
劳务派遣、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经济性裁员、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
1.无固定期限合同
放宽了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1.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制”,签订的四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可以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
3.明确了连续10年工龄如何计算的标准。
(注意与《劳动法》的第二十条区别)
2.经济补偿金
1.扩大了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2.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3.明确了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问题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3.经济性裁员
1.扩大了裁员的范围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企业。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明确规定了裁员的条件
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
②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3.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
4.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1.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四种情形:
①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的部分)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P.S.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补充知识:
1.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
①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合法
②内容合法
③程序合法(经工会和职代会协商制定,公示告之)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属行政条例)废止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罚款等。
第5章集体合同制度
1.订立的主体
企业职工与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2.订立的内容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订立的形式
1.综合性集体合同
2.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协议)
4.生效条件
1.草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需要表决)
2.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第6章劳动标准制度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见《劳动法》第四章)
法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2.工资制度(见《劳动法》第五章)
最低工资保障: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职业安全卫生(见《劳动法》第六章)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见《劳动法》第七章)
未成年工指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7章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
1.促进就业
就业歧视
2.社会保险
第8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概述
2.分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9章劳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劳动监督检查
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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