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docx
- 文档编号:12457336
- 上传时间:2023-04-19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7.84KB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docx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
试行办法(2014)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与建筑施工各有关单位都能认真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建筑施工的作业条件,提高事故预防能力,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建部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32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建筑安全领域标准实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
第二条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各地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相关协会,有关单位,对各单位自愿申报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实施的一项行业评价发布。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标准化协会,但可归口受理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有关工作的部门(包括安监机构、标准定额机构或相关协会等)。
第三条评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依据是近两年住建部颁发的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
包括以下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2013;
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6、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第四条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配备第三条中所列出的标准或规范书本;
2、标准颁发后,组织或要求相关人员学习并以多种形式进行了宣贯、讲解、培训等,有文字记载;
3、设置专人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有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记载;
4、相关人员都了解、掌握并会应用上述的标准;
5、本单位没发生过因未执行或违反上述标准、规范而造成的已遂或未遂事故,及其他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
6、将标准的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融入到企业(或单位)技术管理制度中,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措施;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应融入专项施工方案和到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中;
7、对标准贯彻实施有较成熟的经验和体会,且有推广应用价值,对标准、规范的修订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上述各项总和的分值按附件1的评分标准,达到90分及其以上的,即可以评为“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
第五条凡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单位,都可以将本单位的在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包括单位领导、施工管理、安全监督、标准定额、工程监理、技术管理人员等,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由推荐本“示范单位”的地区或相关单位审核推荐;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标准,掌握标准,在本职工作内贯彻实施标准;
2、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贯彻实施;
3、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编制、实施做过大量工作或有特殊贡献;
4、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有较成熟的经验和体会,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收到很好的效果。
第六条各单位向所在地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相关单位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评价发布,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程序如下:
1、各单位包括:
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标准定额机构、施工安全和标准管理部门等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或相关单位,统一组织推荐。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通过抽查、互查等方式,对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送住建部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审定。
3、对于通过审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别授予“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或“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上予以公布。
4、对于获得“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和“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及个人,应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安全创优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第四条中提出的要求的文字资料;
2、企业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他单位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3、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具体做法和业绩的情况介绍;
4、推荐协会或有关单位的评价结果。
5、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的,也应按照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字资料。
第九条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每年8月15日前受理评价申请。
评价期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对于取得“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如果发现不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经核查确认后,撤销其称号,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从事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于有影响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有关协会或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取消其参加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评分表
2、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申请表
3、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申报表
附件1: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评分表
序号
项目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第三条所列的标准,每缺一本扣1分。
5分
2
第三条所列标准,每有一本没进行宣贯、讲解或培训的扣2分。
10分
3
对所辖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的执行情况,没进行检查或督促的每一本扣2分。
10分
4
本单位相关人员,每有1人不了解、不掌握某本规范或标准的扣2分。
20分
5
本单位发生了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扣30分;每发生一起因违反规范死亡1人的扣10分。
30分
6
在贯彻中没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每缺一本扣5分。
20分
7
对标准的实施无有经验和体会的,每本扣1分。
5分
总评分
100分
附件2: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
二〇一四年五月制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从事业务范围
联系人
职务/职称
单位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主要业绩
公章
年月日
各标准化协会、相关
协会、有关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相关安全监督机构或标准定额机构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
标准示范单位评委会审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所在单位名称
所在单位地址
所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传真
申报人的主要业绩
申报单位公章
(此处不够写,可附页)年月日
推荐单位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中标协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贯彻实施 建筑 施工 安全标准 示范 单位 评价 发布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