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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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
编号:
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申请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保险文件、声明、注释、恢复原状申请书、变更申请书、所附批准表格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
凡年满16周岁、69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工作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本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75%以上必须参保,参保人数不得少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约定年龄保存至合同生效日,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支付养老金:
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支付被保险人十年固定年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间死亡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十年结束,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固定年金后,仍保留,可继续按原办法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死亡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未能足额缴纳两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欠付保费,则在退还上述金额时,应扣除未付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第一笔保费并出具保险单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各年各月对应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一、付款期限:
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付款日止。
二.领取期限:
从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年龄生效之日0:
00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时止。
该保险的养老年龄分为50、55、60、65、70岁五个档次。
最低养老金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收款方式分为每月收款和一次性收款。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养老金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年龄、缴费方式等确定。
具体标准见瑞祥养老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批量支付(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年度或月度支付)。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第一期后的分期保险费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付款方式在每期生效之日支付。
每个被保险人每月缴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每年缴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并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在本合同解除前,不承担支付保险费或退还保险事故保险费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几个报酬受益人。
报酬的受益人有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人顺序和份额。
受益人顺序和份额未确定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我公司,由我公司在保险单上背书。
申请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资金的申请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养老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作为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本公司申请年金给付: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2.第一次领取时,提供第一期保险费收据;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4.申请代理人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死亡通知如果被保险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申请人或受益人应在下一个领取日期前通知本公司。
如果公司因未通知而支付更多的养老金,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者退还额外的养老金和利息。
第十条首次分期缴纳保险费后,宽限期第一期后的分期保险费,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支付方式,在每期生效之日支付。
宽限期为保险单中规定的相应生效日期的次日起60天。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已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申请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恢复申请书,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恢复协议,自申请人支付保险费及利息后次日零时起恢复合同效力。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超过两年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未足额缴纳两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年龄按一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在保险单上填写投保人的真实年龄,如有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保险费,但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外。
2.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少于应缴纳保险费的,公司有权纠正并要求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及利息;发生保险事故,公司在缴纳保险费时,按照已缴纳保险费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保险费。
3.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被保险人已付保险费超过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申请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如果申请人未能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将根据本合同中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邮寄地址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应视为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申请人和我公司协商同意,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变更。
本合同如有变更,公司应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背书或附上审批表,或申请人与公司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一、合同成立后,申请人可以书面通知请求终止本合同。
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2.比较第一笔保险费的收据;3.合同终止申请书;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
公司应在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后30天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年保险费未缴纳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收到首付款后,不得为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争端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解释年龄:
以合法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手续费:
指保险公司的平均营业费用和佣金与保险公司对其保险负债收取的费用之和。
利息:
表示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1%”是按复利计算的利率。
计算保险费预定利率:
每年复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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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 人寿 养老保险 条款